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与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1、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4、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未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5、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检验员统一管理。核发出厂合格证时,应认真填写《汽车维修竣工证》销号单,销号单应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送交运输管理核发部门核销。
6、竣工出厂合格证凭质检员签发的《汽车维修检验签证单》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核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发放使用中应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假维护、假修理、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
7、没有经检验员签署的汽车维修检验签证单,或汽车综合性能 测不合格的车辆,都不得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8、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签发合格证,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与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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