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7: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汉十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汉十管理处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汉十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管理。 3 管理模式

专项工程施工管理采用“管理处统一指挥、养护科全面管理、养护站现场管理、总监办独立监理”的四级管理模式。

4职责

4.1 养护科职责

负责年度养护专项工程(下简称专项工程)的全面管理,制定符合实际的专项工程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健全专项工程管理体制。具体如下:

4.1.1负责编制专项工程养护计划,组织路况检测、并依据批复的养护预算组织实施专项工程。

4.1.2负责组织专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4.1.3负责专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单位的合同管理;负责施工(项目经理、总工)、监理单位(总监)主要负责人的变更管理。负责专项工程变更(设计方案、单价)的管理和审批,组织重大技术方案变更的评审。 4.1.4负责组织专项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计划》的评审及批复工作;负责组织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4.1.5负责监管专项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的运行,监督养护管理站、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时发布专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巡查报告;

4.1.6负责专项工程施工进度的管理,签署专项工程总体开工令,组织召开施工调度会,实时发布工程进度信息以及施工进度计划调控方案。

4.1.7 负责专项工程计量及变更的管理,组织开工前合同工程量的复核及分解工作,组织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工作。

4.1.8负责组织专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 4.1.9负责养护突发应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4.1.10负责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上报。

4.1.11负责组织各养护站、施工单位与相关部门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4.2养护管理站职责

负责专项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和控制工作,对监理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和考核。 具体如下:

4.2.1负责管养线路专项工程的建议性计划和技术方案的编报。

4.2.2参与专项工程招投标、交(竣)工验收工作。 4.2.3负责召开月度工作例会,编制及上报专项工程月(旬)报。组织及开展专项工程日常巡查,针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安全、环保隐患及时下达整改函件并监督整改落实。对于重大质量缺陷,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及时上报养护科。对于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4.2.4负责对总监办已审核上报的专项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计划》进行复审,并上报养护科;参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计划》的评审。

4.2.5负责《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计划分解的审批,根据审批的计划目标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施工进度、资源配备等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组织施工节点目标考核工作,协助和指导监理单位进度管理工作的实施。

4.2.6负责专项工程设计方案、费用变更申请的审查,计量报表的审核和签认,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量的签认,工程结算资料的审核。

4.2.7参与施工单位进场履约检查,审核施工单位进场验收申请。

4.2.8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履约现场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变更进行审查,负责其余投标人员变更的审批。对一般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更换指令。

4.2.9负责监督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独立开展,以及监理单位质量保证、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运行。针对监理工作的不足及时下达工作指令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2.10负责养护突发应急工作的现场管理。

4.2.11负责质量、安全事故的上报,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4.2.12负责协助施工单位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4.2.13养护科交办的其他工作。 4.3总监办职责

4.3.1 根据监理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要求,严格合同履约(人员、车辆、总监办试验室等),负责建立和完善总监办质量保证、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相对应的管理制度。

4.3.2负责监理路段的路况(徒步)调查,参与监理路段专项工程的建议性计划和技术方案的编制。

4.3.3负责编制专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安全监理计划》。

4.3.4全面履行监理的“五控两管一协调”职责,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质量保证、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转。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编制并上报专项工程监理月报。

4.3.5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变更、费用变更的审核,参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重大技术方案变更的评审。

4.3.6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分解的审核,根据确定的计划目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施工进度、资源配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理,协助养护站对施工单位进行节点目标考核,监督施工单位进度计划的调整及落实。

4.3.7负责专项工程计量报表的审核和签认,组织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量签认,编制计量报表C册资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报表B册资料进行审核。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

4.3.8对施工单位进场履约进行初验并编制初验报告。对履约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要求的现象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对于整改不及时、指令不执行的上报养护站。

4.3.9负责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以及投标人员变更的审核。

4.3.10负责组织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及审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及中间交工,监督施工单位监理程序的执行。

4.3.11协助养护站及施工单位的日常对外协调工作。 4.3.12负责监督施工养护突发应急工作的实施。

4.3.13负责质量、安全事故的上报,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4.3.14养护科、养护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4.3.15具体见《监理实施细则》。 4.4施工单位职责

4.4.1 服从养护管理单位及总监办的管理,根据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要求,严格合同履约,不得对投标人员进行违约变更。全面承担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环保、进度主体责任。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4.4.2 负责编制、上报专项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接受《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的评审和修改。

4.4.3负责建立和完善项目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措施,主动接受养护管理单位和总监办的考核。

4.4.4 负责对已批复专项工程施工总体计划分解及上报,根据确定的计划目标组织施工,主动接受养护管理单位及总监办的节点目标考核工作,及时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4.4.5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履约相关工作,负责进场履约检查的申报。

4.4.6负责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和上报。 4.4.7负责专项工程变更申请(设计方案、费用)的编制和上报,对计量报表中工程量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计量报表A、B册资料的编制,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编制和提交。

4.4.8主动承担对外协调工作。

4.4.9负责施工养护突发应急工作的实施。

4.4.10负责质量、安全事故的上报,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4.4.11养护管理单位、总监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5管理规定

5.1专项工程筹备阶段 5.1.1计划管理

5.1.1.1养护科组织年度路况调查及检测工作,养护管理站督促总监办进行路况(徒步调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5.1.1.2养护管理站根据当年路况检测和道路使用状况,按照先通后畅,先重点路段后一般路段的原则,编制下年度专项工程建议计划书上报管理处工程养护科。

5.1.1.3工程养护科审查汇总养护工程建议计划书,并会同计划财务科提出建议,并报处长办公会批准后报高管局立项。

5.1.2 技术准备

专项工程立项后,工程养护科对设计单位进行招标,由设计单位制定具体设计方案,并进行设计方案论证和评审。

5.1.3工程招标

专项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一律实行招投标。养护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养护科提出招标方案报管理处审批,管理处招标。养护工程招投标的依据是国家和交通部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公平竞争,选择重合同、守信誉、有经验的专业化施工和监理队伍。

养护科负责组织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每年对中标单位资质进行查验备案。

5.2专项工程实施阶段

专项工程实施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及缺陷责任期。

5.2.1施工准备阶段

5.2.1.1养护科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总监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设计复核。 5.2.1.2施工单位编制及上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分解。

5.2.1.3养护科组织《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和《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计划》的评审。

5.2.1.4养护科组织养护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计划》、《试验检测办法》、《内业资料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计量管理办法》、《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突发应急工程管理办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培训。

5.2.1.5养护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履约检查,发布总体开工令等。

养护专项项目总体开工令由工程养护科下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合同已签订、履约保函、保险已办理。

2、养护科对《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计划》、《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环保方案》、《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审批,各养护站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分解已审批。

3、施工单位进场履约检查已通过。

4、施工许可证已办理。 5.2.2施工过程阶段

施工阶段的管理,必须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管理,并做好合同管理等各项工作。

5.2.2.1 工程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监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质量管理措施的制定,严格遵守质量自检工作、报检程序,严格原材料、施工配合比的管理。主动服从养护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监理。

2、监理单位严格分项工程交工验收程序、按规定进行测量或抽样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及返工,检查合格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工程项目的施工。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分项工程,方可进行计量。

3、养护管理站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巡检,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开工审批、过程自检、中间交工验收等监理程序的执行。

4、具体见《监理实施细则》 5.2.2.2工程安全管理

1、养护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时,养护管理站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养护工程施工许可证”。采取高速公路施工改道的养护作业,需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区的安全设施,并严格服从路政、沿线高管交警的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作业区合理布点,作业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施工材料、作业设备的摆放、安全标志标牌摆设、施工车辆、作业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所辖路段实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施工前,参建单位全体养护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养护安全培训一次。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开工前购买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5、养护站要及时督促并参与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安全巡查,重点落实生产及生活区域的防火、防电、防坠落、施工设备安全、人员安全等危险源的管理和消号。严格督处整改落实,严重安全隐患的部位可暂停施工。

6、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要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养护站、总监办的要求,进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补充和完善,定期召开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自查、排查。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8、具体见《突发应急工程管理办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5.2.2.3工程进度控制

1 施工单位在对已批复总体计划,按照月度及工区划分进行分解,经监理单位、养护管理站审核后,按计划实施。

2养护管理站通过巡视、报表、会议等手段掌握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月度工程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内容包括:概况或总说明、工程进度、影响进度的特殊事项、拟采取的措施。

3计划执行出现严重问题时,养护站应会同总监办及施工单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案,并及时上报养护科,对计划进行调整。

4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养护科应依据合同进行适当的处理。

5.2.4计量与支付管理

1 一切计量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方法计量。

2 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时,养护管理站督促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计量所需的资料,按实际情况填写各项计量资料。

3 经过监理签认的工程计量报表由养护管理站初审后,上报工程养护科审核,审核后的资料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

4 专项工程完工,验收资料齐全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养护管理站和监理组织初验。在养护管理站、监理初验基础上,由工程养护科会同管理处有关部门及养护管理站、监理工程师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办理质量保函,完成工程费用支付。

5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视工程质量情况决定返还质量保函。由养护管理站、监理工程师初审后,无质量问题,工程养护科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退还质量保函,合同同时终止,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缺陷责任期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处治,如未按要求完成质量整改,管理处可指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处治,产生相关费用将从质量保函中扣除。

6 具体见《公路养护工程计量管理办法》、《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5.3交(竣)工及缺陷责任期 5.3.1工程完工后,养护管理站及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交(竣)工资料进行初验,通过初验后管理处组织交(竣)工验收。验收由工程养护科会同有关部门、养护管理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代表参加。

5.3.2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的规定、规范进行。

5.3.3工程交(竣)工验收后由养护科办理交(竣)工决算,交(竣)工决算在验收后十五天内完成。

5.3.4 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单位应做好此阶段的监理工作。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北京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材料]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定)
《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