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

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 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 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 2.有报建号介入 3.需特殊介入

(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 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

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

(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

1.介入前有形象进度的工程,约谈建设单位,要求其对已完成的形象部位限期出具验收记录并进行结构整体安全

性鉴定,根据实际情况监督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经监督职能科室(副)科长审核,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站长审定作出处理决定。

2.对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测工作(正常情况下监督小组对每个项目至少抽查抽测五次,科长至少参与二次),站内抽查由总工室牵头,对各科室所监督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结果汇总总结后,对参建单位召开通报会。总工室所监督的项目,由总工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进行抽查。所有抽查意见都要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3.局部暂停施工或全面停工: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局部暂停施工;图审及招投标未办理的全面停工;其他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处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日常监督工作中,监督抽查的主要项目,由监督小组参照下述项目随机抽查:

(1)参建单位质量行为;

(2)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及部位;

(3)重要部位及关键环节;

(4)影响实体质量结构安全的部位;

(5)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建筑构配件、建筑主要材料;

(6)重要结构混凝土构件强度;

(7)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 (8)现浇楼板厚度;

(9)砌体结构承重墙砌筑砂浆强度; (10)钢结构工程中的重要连接部位; (11)参建各方形成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 (12)其他认为必要的检测项目。 5.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3)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我站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4)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6.对在监工程项目要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要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及具有“高、难、深、大、杂”等特点的工程项目的监管。要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工作

力度。

7.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对在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应根据差别化、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但至少不低于五次:工程开工时一次,基础工程施工阶段一次,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阶段二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阶段一次。每次检查、抽查工作记录表及处理意见书要报监督科长或副科长,并在科室留存,以备监督验收跟踪、复核。

8.站总工室牵头对在监工程项目的抽查、巡查工作。以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重点的、重要的、质量保证能力弱的工程项目为主。对每个工程项目在主要施工阶段的抽查次数至少一次。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牵头对管辖区内所有在监工程项目在主要施工阶段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检查工作记录表及处理意见书要报站综合办留存。综合办要传分管站长、站长阅知。站长、分管站长要督促、指导、参与总工室及相关监督职能科室的抽查、巡查工作。

9.监督管理工作小组要对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依据住建部5号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抽查内容,以报监工程项目为单位,至少抽查一次。

10.监督管理工作小组除全体参加的抽查、抽测工作外,还要开展常态的监管工作(跟踪、复核、落实抽查处理意见),在监管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小组成员到施工现场履行质监

工作职责,履职时不少于两人。

四、质量行为的抽查

1.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情况;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3)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4)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6)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2.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3)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情况;

(4)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5)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3.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情况;

(2)编制、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3)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4)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情况;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情况;

(6)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以及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情况;

(8)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情况; (10)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4.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授权文件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配备以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

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3)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

(4)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5)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9)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10)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5.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2)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4)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5)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

(6)其它影响检测试验质量的行为。

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监督分户验收(最少不得少于三套),建设单位上报分户验收汇总表,分管站长根据建筑规模指派科长及监督人员复核分户验收情况(五万平米以下由科长组织,五万平米以上由总工室组织)。

2.对监督分户验收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参建各方全面排查限期整改。

3.建设单位填写竣工验收通知单上报分管站长后,确定监督验收工作小组成员。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由站内成立监督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小组成员构成如下:分管站长、总工室成员(总工或副总工至少一人)、相关监督管理科室科长或副科长、稽查管理科(至少一人)及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全体成员。

4.建设单位上报五方汇签单及监督竣工模式,由分管站长统一留存。

5.监督竣工验收指令回复和整改情况的落实,监督验收重点是对验收的组织形式、参加人员、程序和引用的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在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6.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督查建设单位组织形成验收组和制定竣工验收

方案情况;

(2)核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情况; (3)核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

(4)核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7.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概况;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的抽查情况;

(4)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6)主要使用功能抽查情况; (7)分户验收抽查情况。

8.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具体部位(构件)和抽测数量,由监督工作小组或其他抽查部门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构件; (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室内空间尺寸;

(3)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缺陷的结构构件和不合格报告所代表的楼层、部位构件;

(4)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受力构件抽测数量不

少于3个,且同一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抽测不少于2个;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监督抽测数量不少于3套。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牵头负责,全体组员参与编制并形成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后报监督科长(副科长)审查,再报总工室审核,转综合办确认。具备存档条件后,由分管站长审核,最后站长签发,转综合办存档,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能够反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文字记录、图像等形成监督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相关资料;

(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行为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四)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五)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六)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影像等资料;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其它有关资料。

此项工作主要由监管工作小组负责完成。报监督科科长

审核并签发意见后,转总工室(总工或副总工)审核并签发意见后,报分管站长审核,具备存档条件和要求。分管站长同意并签发后,转站长签阅。最终转综合办存档。

七、其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1.稽查管理科负责对全市在监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及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依法监督,进行随机抽查。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3.对各科监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科长(副科长)牵头对所属工作区域内未报监的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未报监的工程应下达停工令及时上报分管领导。经站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后,进行下步工作。

4.在办理质量监督介入手续时,建设单位要提供施工图审查及招投标手续,否则在其开工后,必须要进行约谈,并做询问笔录,及时上报站领导。

5.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规划,增加楼层及建筑面积。

6.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制落实情况的抽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必须一一对应,并要在施工现场

履行职责。

7.对工程项目资料的抽查:

(1)抽查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2)抽查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8.监督小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或责令全部停工整改等方式,并同时向监督科室领导汇报,问题严重的要向分管站长及站长及时逐级汇报。

9.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应包括:承重砌体工程的砌筑砂浆强度;现浇梁、板、墙、柱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和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主要受力构件的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误差等;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严格按照包头市《住宅分户验收》实施指南执行。

10.施工中搅拌后台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关于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拌制砂浆质量的紧急通知》(包建工2011第38号文件),否则不准进行砂浆搅拌,现场不许进行相关工序

的施工。

11.现场抽测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派人见证,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协助工作。

12.对工程质量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发现有关检测试验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鉴定。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监督小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构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我站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对监督抽测发现的问题未妥善处理的不得进行相关分部验收。

13.每次监督抽测后,质监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数据作为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河北省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嘉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及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