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监督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的具体划分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所有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性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指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成立的农村公路监督小组。
第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终身负责。“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1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宏观指导;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县(区)农村公路监督小组在市质监站的委托指导下开展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监督工作。
第九条
省、市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交通主管部门须成立由不少于3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简称“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十条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市质监站培训、考核,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2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严格遵守监督工作保密制度。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控告、检举。
第十五条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应配备交通工具、混凝土路面抽芯机、贝克曼梁、尺子等检测设备。混凝土芯样送市质监站试验室进行强度试验。
第三章
监督经费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监督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 省交通厅每年安排农村公路专项监督费用补助地方,市质监站的监督费用为每年40~50万元。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的监督补助按在建农村公路里程计算,每公里300元,总数不低于20000元。
第四章
职责任务
3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二) 指导各市质监站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员、监理员、施工员及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 协助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制订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四) 配合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督导办公室对农村公路质量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市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四)县道、重要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隧道以及地方政府的重要项目的具体监督业务。
(五)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质量抽检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厅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质监站报告农村公路质
4 量动态;
(六)在抽检的基础上,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作为交(竣)工验收的依据;
(七) 负责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受市质监站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乡、村道的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内容有:
(一)负责受理项目监督及项目开工许可审核工作;
(二)负责路基的交验及路面施工许可审核工作;
(三)负责原材料取样送检,以及混凝土路面取芯送检工作;
(四)配合市质监站完成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五) 参与受监的农村公路的乡、村道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
(六) 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进行重点监控。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办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工程类别向当地市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确定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并发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送建设等参建单位。
第六章
质量评定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市质量监督机构完成。
(一)工程质量评定方法:参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省市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的评定;
(二)工程质量评定内容:根据市质监站和县质量监督小组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以及交工检测的结果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三)无论是市质监站监督还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的质量监督小组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完工后,均由市质监站完成质量的评定,出具竣工评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公路完工后,交通主管部门可将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道和乡道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村道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按《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质监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监督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监督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