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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3: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摘要:文章讨论了数字图书馆建设存在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在其信息资源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对网络信息资源利用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文章最后创造性的提出了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

1 引言

数字图书馆是传统图书馆在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不但包含了传统图书馆的功能,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还融合了其他信息资源的一些功能,提供综合的公共信息访问服务; 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图文并茂文献的图书馆,是一种多媒体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统。它把各种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用数字技术存贮,以便跨越区域的网络查询和传播。它涉及信息资源加工、存储、检索、传输和利用的全过程。通俗地说,数字图书馆就是虚拟的、没有围墙的图书馆,是基于网络环境下共建共享的可扩展的知识网络系统,是超大规模的、分布式的、便于使用的、没有时空限制的、可以实现跨库无缝链接与智能检索的知识中心。可以这样说,数字图书馆将成为未来社会的公共信息中心和枢纽。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一连串的名词符号其根本点在于信息数字化; 同样,电子图书馆、虚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不管用什么样的名词,数字化是图书馆的发展方向。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包括版权( 也称为著作权、文学产权) 和工业产权( 也称为产业产权) 等。

2数字图书馆自身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是依靠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对其馆藏数字化,并且通过网络提供各种数据库和网络资源服务于信息用户。因此,在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同时,数字图书馆自身也应成为版权人,享受版权的保护,内容包括数字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网页和域名的版权保护[1]。

2.1数字图书馆——信息数据库的知识产权

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综合性或是专业的信息知识资源的数据库系统,本身具有自身的知识产权。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条约》 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数字图书馆自建成的数据库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编辑作品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主张将那些汇集有著作权材料的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加以保护,规定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所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

2.2数字图书馆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 (Domain Name) 是互联网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称,即上网单位的名称。域名具有唯一的特性,网上的企业单位或是个人注册都有各自唯一独特的域名。所以,域名是可以起到宣传,代表的作用。域名是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数字图书馆的域名是其标志地址代表,而且还具有经济价值,同样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3数字图书馆网页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页是存放在 Web 服务器上供客户机用户浏览的HTML 页面文档。是万维网信息的基本单位,由文字、图片等要素组成 (一些网页还配有声音、视频、动画等多媒体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也是在知足网页的基础之上,网页的制作也是个人或团体的智力劳动成果,那些具有独特的构思和原创性的网站设计和组织架构,应当收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个人和企业不能以商业目的模仿盗用他人的网页,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3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3.1实体资源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献资源数字化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基础。传统图书馆数字化的首要内容就是将其馆藏数字化。国家版权局在2000 年 3 月 1 日发布的 《关于制作1 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中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复制行为。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经济权利,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复制和许可他人复制。

图书馆对以下情况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行为不需要取得著作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属于合法行为:第一,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创作作品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权人在世以及去世的五十年以内。(2) 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与公式。[3] 复制权是著作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著作权利人有权决定其作品实施或不实施复制行为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三条规定:“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作品,应事先向著作权利人直接取得授权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接取得授权。”因此,图书馆对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时,需取得著作权利人的同意,方可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行为。[4]同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第八款明确规定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3.2网络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对网络信息资源的馆藏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下载———上载,一种是链接导航。

3.2.1下载——上传的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系统从网上下载有用相关的信息资源,经过组织整理再上传到数字图书馆的页面,供用户检索使用,满足用户广泛的信息需求。一些信息资源是公开的,不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源是可以下载利用的,但要尊重其版权。对于那些还在保护期内的或是著作权人有特殊声明的创作作品,下载和上传时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否则将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和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权利)。

3.2.2链接导航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链接导航是指根据馆藏需要将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按主题、分类、学科等方式进行集中、分类、整理、加工、标引,然2 后以超链接方式提供专业导航,使网络上杂乱无序的信息变得整体有序。超链接技术可以使用户快速、准确地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但是会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问题。一是由于被链接信息源被用户全部浏览的可能性减小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二是是经过链接后,有可能使设链者的网页与被链者的网页混淆而产生被链者的版权问题。[] 3.3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的数据库建设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建数据库,二是购买数据库。因此,由于数据库建设的形式不同,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3.3.1 自建数据库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自建数据库一般包括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开发过程中主要涉及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制作文摘数据库时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要尊重其署名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制作全文数据库时,除超过著作权保护其作品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必须征得作品版权人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6] 3.3.2购买数据库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购买数据库本身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由数据库出版商解决,但是数据库属于汇编作品,是一种智力创造,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图书馆在购买时就要与数据库出版商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在技术方面的权利义务以保证数据库的正常使用。图书馆对购买数据库的使用必须在许可使用协议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就会侵犯数据库出版商的权利,需要承担违约责任[7]。

3.4网络资源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后的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来进行传播、扩散,这也是数字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特征。网络传输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已经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但可以肯定的是,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问题。针对这种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情况,新《著作权法》第47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所以数字图书馆将版权作品通过网络向读者传播,需取得版权人的许可,确定其使用对象、使用时间、使用地点、范围等。同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3 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高校可通过IP地址等技术手段对数字图书馆访问权限加以限制,服务一定范围内的读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合理的使用数字图书馆[8]。

3.5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是创作者独立开发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应用到很多计算机软件。一些重要功能的实现是需要自行研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帮助操作完成。使用时涉及到软件的权利归属、权利保护和权利管理问题。使用现有软件,有必要在使用前签订规范的转让及授权许可合同,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像一些自主研发的软件,如中国知网开发的caj格式阅读软件,帮助用户更好的利用阅读中国知网所下载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登记,以便确认自己的软件版权专有人的权利,防止他人的盗用行为。

4.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4.1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保护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不断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跃,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使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早已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需要,为此,应该加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从而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赋予数字图书馆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对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共享化的专有权,已经十分必要。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使得数字图书馆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4.2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图书馆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除了完善立法之外,还应加强技术监督,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互联网已经成为全世界大多数人收集、加工、利用和传播信息的最主要的手段,因此,利用现代化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利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以及信息智能识别技术等对作品进行处理,从而仅允许那些获得授权的合法用户获取或复制,这些都是权利人防范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重要手段。例如大多数4 高校数字图书馆利用IP地址限制校园网意外人员使用数字文献资源。另外,还有反复制设备,即阻止复制作品的设备。具有代表性的就是“SCMS”系统,该系统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不仅可以控制作品的第一次复制,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再次复制,避免数字化作品复件被作为数字化主盘。[9] 4.3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信息时代发展的要求,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参与者以及广大群众了解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次,要加强道德教育,通过道德教育来提升群众的自我约束能力,这是对法律手段的补充。无论对数字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还是信息用户,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德教育,促使其从受制转向自觉,增加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4.4 建立知识产权授权制度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无疑需要大量的图书资源,如果仅仅依靠“合理使用”,难以满足数字图书馆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授权制度,以制度许可的形式进行合法授权。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首先要根据相关法律对作品的归属进行判断,然后根据情况履行诸如支付薪酬或获得授权等相应的程序。如果在作品出版的时候作者已将作品以电子形式授予出版机构,则会涉及到邻接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该和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授权谈判;若作者出版时没有将数字化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机构,则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应与作者直接进行商谈,获得授权。

4.5 建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

所谓著作权的集中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10] 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的建立,第一,使作者的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可以使著作权人创作的优秀科学文化成果通过数字图书馆这一有效传播途径实现更大价值创造条件。第二,图书馆在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时,不必一一寻找其权利人洽谈著作权授权事宜,只需通过和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签订协议获得作品的合5 法使用权,这样既提高了授权的效率和成功率,又降低了交易费用,从而大大减轻数字图书馆在取得授权方面的负担。目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达有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华版权代理中心等。

5.结语

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必须进一部协调好知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发展。数字图书馆建设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策略,结合国内和国外相关的法律现状,在法律许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使用的基本制度,使得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能够有效融合。

同时,技术保护措施是十分重要的,注重开发利用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防止互联网上众多的抄袭复制,非法传播的等违法行为。从技术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是最根本最安全的方法。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在保护权利人的前提下,信息资源通过数字图书馆和网络充分广泛的传播扩散,能够被更多的用户所用和学习,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识水平。所以我们要全面深刻的看待知识产权问题,寻求最佳的平衡点来推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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