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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看待婚姻中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2: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看待婚姻中“如何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法治进程

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对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主要存在于《婚姻法》中,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从模糊逐步走向明了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

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也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不能互相虐待。

(二)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范围由原来的父母子女之间扩大到家庭成员之间。〔2〕

1980年的《婚姻法》除了继承1950年《婚姻法》中对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保护原则外,在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更明确详尽的内容。该部《婚姻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新内容。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由于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违法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使得多数家庭暴力案件难以得到社会和司法的必要干预。在此情况下,“禁止家庭暴力”被明确地写进《婚姻法》总则,从而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为社会中已经开展的反家庭暴力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3.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

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四)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五)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

4.为什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特别是来自家庭的暴力侵害时有发生?

一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专家们在研究中发现,尽管“禁止家庭暴力”已经明确写入新婚姻法,但却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内容。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二是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而现行法律大多属于“马后炮”,因而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三是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四是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专家指出,没有法医鉴定书,就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5.如何防范制止家庭暴力

首先,要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妇女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共识,加大宣传,改变传统观念,把家庭暴力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另外,要加大社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在加拿大,如果一个家庭有暴力事件发生,邻居就可以报案。而在我国,邻居往往不干涉别人家的事。

第二,要加大执法力度。我国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散见于《民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禁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多。另外,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公诉,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受害妇女往往不报案,这时,司法机关要依法主动干涉。

第三,继续发挥各级妇联等组织的强大保护作用,在全社会建立援助网络,如法律援助、求助热线、心理咨询中心、妇女康复中心等等。在美国,有妇女庇护所,受到家庭虐待的妇女可以得到庇护所的保护,而在中国,受家庭虐待的妇女除了找“娘家”妇联之外,几乎难以得到其它形式的援助,这也是家庭暴力上升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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