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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健工作制度等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健工作制度

一、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二、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三、妇女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四、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五、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六、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七、托幼机构管理工作制度

八、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九、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十、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十一、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十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十三、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十四、老年医疗服务制度

十五、老年健康管理制度

十六、居家养老保健指导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3.开展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6.按要求做好以“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7.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8.制定辖区内妇女保健业务培训计划,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

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1.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档案”(母子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

2.对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访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 3.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

4.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

妇女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妇科常见疾病预防工作,按规范要求为妇女提供宫颈癌及乳腺疾病筛查服务。

2.掌握辖区内已婚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基本情况及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情况。

3.对进行妇科疾病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按规范要求进行随访或转诊。

4.对辖区人群进行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5.定期对辖区内妇科常见疾病普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与上报。 6.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开展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儿保门诊健康检查内容应包括咨询、体格测量及评价、体格检查(包括神经精神发育检查)、常规开展儿童智力筛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必要的化验检查、个别指导。

5.对检查中发现的营养不良、低出生体重儿、活动性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等患病儿童进行专案管理,发现肥胖、矮小、性早熟、铅中毒、智力发育迟滞等发育偏离的儿童建议逐级转诊治疗。

6.开展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儿童健康状况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台帐,做好生命监测的补漏及质控工作。

7.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站、托幼园所指导,召开工作例会,布置各项保健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儿童保健工作。

9.完成各项儿童保健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 10.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11.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1.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访视内容完整,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诊。

5.对具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增加访视次数,一般不少于三次。 6.访视后,规范填写“新生儿访视记录”,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0岁4次、1岁2次、2岁2次、3-6岁每年体检一次的体检原则,对每名儿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2.6个月以上儿童每年至少测查一次血红蛋白,对结果异常者进行登记管理和治疗。

3.8-12月龄儿童进行一次智力测查,对具有智力高危因素的儿童全部进行智力监测。对智力可疑、异常儿童进行登记、转诊和追踪。

4.对0-6岁儿童进行口腔检查和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进行视力测查,发现的听力、视力异常者和患龋儿童及时登记、转诊和治疗。

5.按照体弱儿管理常规,对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小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儿全部进行登记和管理。

6.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体检结果,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智能发育、疾病预防等方面知识的宣传。

7.规范填写“儿童保健体检记录”及相关登记表、册,认真做好儿童健康体检资料的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托幼机构管理工作制度

1.掌握社区托幼园所儿童数、园所性质等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2.了解园所中儿童定期体检、膳食营养等工作,定期对托幼园所儿童的体格发育和营养状况进行评估。

3.做好托幼园所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报告与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做好托幼园所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妇幼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1.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三网”监测与妇幼卫生报表的统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加强质量管理。

2.每月对上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核对原始资料和上报数据,及时纠正错报、漏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负责对上报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按时报市妇幼保健所。 4.每年对报表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辖区内妇幼保健的主要指标和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开展敏感指标动态分析,并进行双向信息反馈。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或自动出院的危重儿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所;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市妇幼保健所。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

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2.填报范围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3.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市妇幼保健所。

5.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

老年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保健工作,建立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健康档案。

3.对以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4.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进行管理,进行饮食、运动、合理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5.对于高危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行为危险因素干预及规范化管理。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针对老年人开展规律的生活起居、合理的膳食营养、适度的体能锻炼及健康的情智心态的教育和指导。

老年医疗服务制度

1.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工作。

3.建立家庭卫生服务合同,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上门医疗服务。

4.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籍、舒缓治疗等临终关怀服务。 5.完善医疗救治流程,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老年健康管理制度 1.制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和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2.制定并实施老年人群整体自然疗法健康管理运营流程和管理办法。

3.根据老人的体检结果和各类问卷调查作出健康状况评估,并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计划。计划应包括医疗、护理、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及功能训练等。

4.定期组织健康知识讲座,倡导居民自我健康管理。定期提供综合健康体检评估和营养膳食处方、运动处方(有氧运动、养生操及心智训练)。

5.定期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健康管理计划作出调整。

居家养老保健指导工作制度

1对本辖区内各种养老形式的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工作。

2制定居家养老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和服务量化标准;制定各项服务流程及管理制度。

3对以家庭自我照顾和社区居家养老形式为主、有需求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并签订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协议。

4.根据不同项目的服务流程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康复指导)。为有需要又符合条件的老人建立家庭病床。

6制定每年为居家养老的老人进行健康体检计划,并依据体检结果进行个体化保健训练与指导。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一、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1.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与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健康教育职责,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健康教育工作。

2.健康教育人员落实,健康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规范。

3.利用健康教育专栏,定期刊出疾病预防与保健健康知识,每二个月至少更换一次;为社区居民举办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知识讲座,每月至少一次。

4.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向社区居民发放有针对性的疾病预防与保健的健康教育处方及各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5.利用病人就诊、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健康教育咨询等各种时机,开展疾病预防与保健的健康教育服务。

6.不断加强健康教育业务学习,认真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健康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评估等资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1.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年度有计划、有总结。

2.掌握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等基础情况,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3.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4.提供避孕药具、术后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5.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6.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具备条件的单位,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7.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

8.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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