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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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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 2008-06-10 0:00:00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

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二、消防器材设施;

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帐户,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措施费组成项目、金额及使用计划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工程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费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批支付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 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统一监管的意见》的

韶府办[2007]3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统一监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建设局联系。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统一监管的意见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为非竞争费用,并在计价中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全措施费的组成

安全防护用具;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检测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应急救援器材;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二、具体管理办法

(一)统一管理。

安全措施费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在市建筑协会设立安全措施费专用帐户,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市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措施费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规范支付。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划入市建筑协会专用帐户,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向监理和建设单位申请,经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检查合格后,按比例拨付给施工单位。原则上按照5:3:2比例拨付,即开工前经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人员确认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检查合格(含五通一平)即支付50%,主体完成验收合格支付30%,装饰工程完成支付20%。

(三)变更调整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的增减导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投入发生变化,安全措施费用须按变更后的工程造价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经监理和安全监督机构核定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后的安全措施费用报市建筑协会,并进行相应调整。

三、监管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的,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了安全措施费,现场管理又不达标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达标,同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动态扣分和处罚;施工单位仍不能按期达标的,可由建设单位或市建筑协会选派有资质的专业及劳务公司完成,监理单位和市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定费用,并在该项目的安全措施费中支付费用。

韶关市建设局 ------------

粤建价函〔2007〕489号

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单独列项计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

二、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的项目如下:

1、内脚手架;

2、模板的支撑。

三、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费用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项计算。

四、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按下表标准计算。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

专业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建筑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0.01 装饰装修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0.02 安装工程 人工费 0.20 市政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0.01 园林建筑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0.01 绿化工程 人工费 0.06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关于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计算的补充规定 2008-3-12 9:34:22

粤建价函[2008]3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根据粤建价函[2007]489号《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实施“平安卡”管理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

二、实施“平安卡”的工程,其建筑工程计算的费率调整为0.015%

三、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取。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协议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方案

项目施工机械费用降低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

安防施工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文件

安全施工措施费管理文件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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