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点)旅游经营管理办法
为整顿景区(点)旅游经营,择优汰劣,服务好游客,确保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景区的经营秩序,对景区的旅游购物、照相等经营铺位摊点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经营摊点规划和设置
由山江镇政府和乡村游公司根据景区(点)实际情况确定摊点经营分类的布局和数量,特别是照相点的位置。
二、摊位招租条件
1、居住在旅游景区范围内的当地原居民(因景区建设,被征用大部分土地的村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2、年龄在18—60岁之间。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经营管理理念。
4、遵纪守法,没有受过治安和刑事处罚。
三、摊点招租办法
1、摊位招租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招租,招租的结果应当在当地村组所在地公告。
2、摊点招租的程序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村组、乡村游公司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山江镇政府和乡村游公司按摊点条件和景区实际要求最后核定批准并公示。
3、摊点招租结果公告无异议后,招租摊点经营权者办理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证照。
4、山江镇政府和乡村游公司根据合法的相关证明,与租到摊点经营户签订合同,缴纳经营保证金,经营者才能正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摊点、铺位管理规定
1、铺位、摊点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2、服从乡村游公司的管理和山江镇政府的监督。接受管理,严禁给景区(点)带来负面影响或给游客带来的人身伤害,一年中出现3次以上违规的,山江镇政府和乡村游公司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
3、景区经营铺位、摊点必须严格执行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的条款,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4、从业人员必须穿着苗族服装,佩戴统一工作牌证上岗。
5、从业人员必须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不准乱挂物件,不准乱拉电线。物品、商品摆放整齐,明码标价,诚实经商,公平竞争,不准超范围(场地)经营,不准强买强卖,尾随兜售,严禁设卡阻拦游客,强行经营和强迫消费。
6、严禁从业人员在景区内酗酒、闹事、打架。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准设置扬声和播放音量过大的音乐、电视。
7、从业人员向游客提供经营或服务,若游客索要购物凭证服务、单据和发票时,经营者必须出具。
8、及时妥善处理好经营场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上报公司。
9、对于表现突出的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景区将给予一定奖
励。
10、对于长期文明经商,屡受游客好评的业主,山江镇政府和乡村游公司将颁发“文明经营者”证书,悬挂摊点、铺位前以资鼓励。
11、从业人员的有效投诉,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停业整顿处理,第三次取消其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