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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6: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书

为促进电子金融服务的发展,加快企业资金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同时为明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客户(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双方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乙方应当遵守。

(二)甲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的权利,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电子银行的服务功能。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停止服务,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因网络、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如乙方因甲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甲方应根据乙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乙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信息不明、内容有误、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可用余额或相关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乙方账户挂失、止付、销户或存在其他异常状况;

5、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错的情况;

8、甲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时。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规则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六)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八)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九)甲方可在法律法规许可和乙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乙方资料和交易记录,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甲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调整,本协议条款、电子银行业务章程、相关业务规定、规则修改及业务功能、项目调整等,将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告,公告一经发布即刻生效,不再另行逐一通知。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电子银行,完全接受并遵守甲方相关业务规定、规则。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开户程序正确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乙方所提供的企业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网站或向甲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五)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电子银行系统进行转账交易时必须双人操作、实行换人复核制度,并保证账号和户名相一致,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申请时只确定一个操作和管理,由此引起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在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正确操作,乙方应在企业内部设置电子银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对前述人员在电子银行中实施的一切行为负责。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的操作人员如果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若必须增加、注销、补发、挂失单位数字证书,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网银用户、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明确使用人员的权限设置,明确各项操作授权的控制,以防范内部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乙方对所有使用网银用户、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接收并执行乙方通过安全程序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对所有使用乙方身份认证方式完成的操作,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九)乙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官方网站(网址:)或营业网点提供的网银自助终端,不通过其他网站或链接登录;乙方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甲方服务电话,而不拨打任何其它电话;因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乙方是基于智能芯片通过加密短信收发来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十二)电子银行交易以甲方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甲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二)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三)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四)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

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或到甲方的营业网点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调查并及时告知乙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信息共享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母公司有权出于商业经营及管理的需要使用乙方信息。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乙方在甲方的详细解释下,已经全面、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本协议内容中的所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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