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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巡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2:0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巡回检查制度,实行“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面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

第三条 县局相关股室主要负责动态巡查的督察工作,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基层所及执法监察大队承担。

第二章 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等级巡查机制:

(一)下列区域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1、集中开采区;

2、矿山较多的乡镇辖区;

3、矿界等纠纷重点调处对象;

4、容易发生盗采现象的区域。

(二)其他地区作为二级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第五条 明确巡查范围和职责。

(一)各镇(乡)国土所对所辖区内的矿山进行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

(二)县局相关股室、执法大队进行抽查,同时对国土所巡查的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形成县、乡二级巡查监控网络。各镇(乡)国土所

1 定期对本辖区矿山进行巡查,执法大队不定期对各镇(乡)进行巡查。国土所所长为本辖区巡查第一责任人,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和巡查车辆,分重点区域和其他一般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巡查辖区范围内的巡查工作,并落实责任矿山;

(二)对巡查情况如实登记;

(三)巡查时发现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下发《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同时制定整治方案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集中整治。

(四)对非法采矿的人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同时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七条 巡查周期。县执法大队每月到乡镇矿山巡查不少于8次,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每月对辖区内矿山巡查不少于10次。

第八条 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所到的地点、存在的问题、处理的情况都要做详细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对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工作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动态巡查工作制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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