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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2: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服饰经销合同

**有限公司

经 销 合 同

**服饰经销合同

特许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许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求发展的原则,就区域经销“**”品牌系列产品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依照本合同之规定承担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以受许人的身份加入甲方特约经销商体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制度及经营指导。

第三条 双方关系: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的关系纯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本协议不产生代理权,任何一方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则越权的一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中出现的 “货物”“产品”是指甲方生产的“**”品牌系列产品。

第二章 特约经销资格

第五条 乙方必须是执有经营服装或鞋执照的个人或法人组织;

乙方保证其合同主体真实、合法,并向甲方提供其有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上述资料包括:如乙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本年度经过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有委托代表人须附上授权文件和委托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乙方是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变更,应在15天内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 形象及商标使用承诺:甲方承诺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在甲方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标签及招牌等营业象征物;

第七条 经销范围及期限

1、甲方将全国市场分为三级,A级为省级总经销商,B级为区域代理经销商,C级为终端加盟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乙方归类为 级经销商,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 省 市(地区)内经销“**”品牌系列产品,其经销商销售区域包括: ;所经销“**”产品未经另外特别授权均不得在网络上进行销售。

2、甲方授权乙方的经销许可期限:自_ _年_ _月_ _日至_ _年 _月_ _日止,本时间即为协议有效时间;合同期满如需续约,乙方应于合同期满前30天提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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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时,在乙方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3、甲方按统一的产品零售价_ 折向乙方供货。 第八条 合同履约金及预付款:

1、为保证乙方所需产品的原材料能够及时供应,产品能应时上市,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必须支付订货金额的30%作为期货预付款,该预付款在甲方发该批货品时分批按比例抵扣货款;没有支付预付款的将不得享受相关的期货订货优惠政策,甲方有权不安排乙方的该批订单进行生产与发货;

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的3天内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预付款 万元人民币,否则视为本合同无效,所订产品的订单自动取消;预付货款在销售过程中分批按比例扣除乙方应付甲方货款。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乙方没有违约行为,且终止合作的,由甲方退回乙方(不计利息);如有违约的,则扣除违约赔偿金后,余额退回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应负责将授权区域内的营销网络基本建成。(既县级经销城市覆盖率达到70%)营销网络包括有专卖店、商场专厅、专柜、店中店等卖场形式。如乙方未能在 2012 年 月 日前未能达到以自营、联营、加盟任何方式拓展30㎡以上专卖店、商场专厅、商场专柜共计 个,甲方有权在该授权区域开设直营店销售或再次招商;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乙方未开设专卖店、商场专厅、商场专柜,甲方有权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4、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保证销售总回款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销售总回款不包括特价品、库存处理品及道具类、促销品等非正常销售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取消优惠政策。

5、新加盟客户要按甲方有关政策接受甲方原有客户的终端、库存等,并配合处理市场遗留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销售价格管理

1、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格采用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折扣价做为出厂价,以保证全国的销售价格相对稳定和一致。

2、原则上甲方不鼓励乙方设立二级代理商,以免造成渠道过长,从而压缩终端加盟商的利润空间。

第十条 销售货品管理

1、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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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货会上产品订货。

甲方为鼓励乙方采用期货订货,凡在订货会上采用期货订货的经销商,按时交纳30%订货预付金后,甲方给予 折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作为期货的提货价; 终端加盟的期货提货价为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折;

甲乙双方同意订货会上乙方的产品订货按本合同附件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附件没有约定的事项,按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执行。

(2)补单:订货会订购的期货产品以外的产品订货称为补单。

乙方的补单应按销售计划传真补货明细单给甲方,补单应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甲方给予 折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作为补单的提货价;终端加盟的补单提货价为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折;

补单发货期为甲方在收到乙方补货金额的30%的预付款后的15-30天内,甲方若缺货无法在补单发货期(30天内)发货,应事先通知乙方是否取消订单或按双方另外商定的实际发货期限发货,而乙方在补单发货期内未经甲方许可,无权自行取消所补订单。

2、除甲方开发的品种款式外,乙方要求订制其指定款式、颜色、规格的货品,在甲方同意深生产的条件下,须另签定销售合同。

3、产品质量问题和甲方多发货物部份,乙方可要求退货。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货。具体退货处理,详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4、调货条款:乙方库存滞销产品,可向申请甲方进行调货,经甲方联系确认后通知乙方将所调配的产品发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与收货人,即按乙方退货处理,但因调货产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货的,甲方有权不予接受。

5、由于鞋服产品是化工材料制造,2年以上库存鞋服产品类都有存在隐患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2年以上产品的品质责任;乙方不得出现2年以上库存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派专员进行拍卖,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货品运输及验收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甲方代办托运。甲方仓库至乙方指定的货运站的运输费用有甲方承担,货运站至乙方仓库所发生的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由乙方与承运公司自行结算;乙方应在订单中书面通知甲方合理的到货地点、验货收货人、双方所有往来账目及对账单的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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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责任: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货运站发货,在产品运输过程中,货品没有到达乙方指定的区域市场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协调跟踪解决。

2、甲方代办托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乙方自提货物的交货日期,以甲方的提货通知中的提货日期为准。

3、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4、接货须知:乙方到运输公司提取货物,如发现外包装破损、污染及封口胶、包装带有异常情况时,乙方必须当场开箱检查,清点无误后方可签收,如发现短少应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并向运输公司提出赔偿,甲方给予提供相应的帮助;如外包装完好,但箱内物品明显偏轻或有晃动等疑视短装现象,请即联系通知公司销售部,不得自行开箱检查;否则公司不承担相关损失;

5、乙方收到货物时,发现有短少或其他问题时,应先追究货运站责任,并在收到货物2日之内将具体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逾期甲方概不受理。

6.乙方收到货物与甲方的日发货单核对无误,应在接货2天内把甲方的日发货对账单签字或加盖乙方公章回传至公司销售部,逾期视为默认乙方收货无误。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问题

1、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

2、产品质量检验、异议期和甲方产品保质期(或保售期)统一为: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之内。

乙方在上述期间如发现产品质量的残次问题,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需及时协调处理;如乙方未按上述期限检验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乙方对本次交付货物质量无异议。

3、在质量检验期,乙方确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甲方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退货处理,具体如下:产品质量有问题的部份,甲方接受全年度发货产品的千分之三以上残次部分的退货,千分之三以内的不予退货,其余合格部分不予退货;单款批量订单,产品质量有问题的部分超过该批订单货物的百分之二十,甲方接受该单款单色该批订单的全部退货,但与该单款无关的其余订单不予退货,同款的不同批订单也不予退货;

乙方必须先整理出残次产品清单,列明货号、颜色、出厂日期、收货日期、销售日期传真至甲方销售部备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退回,且退回残次品均必须附带合格证和残次原因标识。因质量问题退货,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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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出质量检验期,乙方不得以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三包期限内,但超出质量检验期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超出三包期限,但在质量检验期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5、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由甲方所在地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认定,认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乙方须提供收到货物日期的原始单证的证据作为质量争议的处理根据。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不符合订单约定的,或乙方发现甲方多发货物的,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乙方同意接收并结算相应货款。 第十四条 市场窜货处理

严禁乙方超出甲方规定的授权范围跨区销售产品。乙方把货品销售到非甲方授权的区域即为窜货。甲方根据被窜货方提供的证据,确认属乙方窜货,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起七天内处理完毕;否则,甲方将于第八个工作日派员处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差旅费、收购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并于当月直接从乙方的销售回款中扣除冲账,且所收购产品由甲方没收,并给予乙方5000元/次以上的罚款,在每月对账单上扣除,罚款将由甲方作为广告费用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 售后服务

乙方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维护**品牌口碑和品牌形象,同时及时向甲方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 货款结算、双方对账

1、乙方所经销的产品,甲方统一执行“款到发货”的原则;乙方需在每月10日前与甲方核对上个月发生的销售对帐单,并将加盖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的对帐单传真给甲方,否则视为乙方默认对帐单的内容及结欠金额。

2、甲方收到乙方的货架道具款后再安排相关物品的配送,如何返还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的协议附件执行。

3、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范围、销售区域进行严格管理,有权对乙方所经销的“**”产品真伪进行检查,严禁乙方跨区域窜货销售;窜货处理办法见第十四条,乙方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窜货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销售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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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积极保护乙方有关经营利益,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在乙方合同经销区域内设立第二家特约总经销;

3、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库存状况、销售情况、经营方式、经销点形象、终端售价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对甲方所发出的各类文件和要求,应积极配合,连续二次不配合,甲方今后将不再对其发出通知和提供相应信息,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尽可能帮助乙方拓展销售业务网络,提供最新的货品信息,提供每季的宣传资料和促销信息;

5、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品质优良、品种系列化的产品,尽可能更新补充每季新款产品,以满足乙方销售之需要,保护、促进该区域的销售市场。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派出的市场管理代表开展工作;乙方需要甲方派驻市场协助人员时,乙方有义务承担甲方协助人员的差旅住宿费用,工资及通信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不在其开设的专店、专厅、专柜里经营其他非“**”品牌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撤销该销售点的经销资格,相关的货架道具不予冲账,已经冲账将重新扣除相关费用还给甲方;

2、乙方应配有一定面积的形象展厅,至少有一名长期进行市场开拓和管理的业务人员,规范市场销售管理体制。

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委派的市场人员开展工作,在甲方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市场管理人员给予乙方工作上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场管理人员到乙方经销区域有权了解其客户档案、批零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市场拓展等经营情况;

4、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时候对假冒伪劣的“**”产品及侵犯商标权行为向甲方举报,并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处理,以维护**品牌形象;

5、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区域内规划“**”品牌经营网络,并在经营中策划、组织和落实各项促销活动;

6、乙方在双方约定的销售区域内,开设专店、专厅、专柜,须慎重选择富有实力,一定鞋服类零售经验的下属分销开拓销售市场。开设“**”专柜或专厅,并须将店主、店址、店铺面积、终端形象实体照片(正面、侧面、里面等每个点不得少于3张)等资料报甲方审查、存档、备案;

7、乙方有义务及时按甲方要求提供各种销售报表和反馈市场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提供竞争对手及其当前畅销的样鞋款式(购物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甲方规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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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凭发票报销)。以利于产品开发和销售;

8、乙方有义务积极参加及配合甲方统一组织的产品订货会及品牌建设、产品研讨、人力培训等方面的活动;

9、乙方在合同经营期限内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让经营活动;

10、乙方与外界发生的一切业务关系,均属乙方自身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无权代表甲方做出任何承诺;

11、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工商、税收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

12、根据合约,乙方向甲方订购货品,必须保证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发货;

13、乙方在使用甲方商标时,不得改变甲方商标的标识、文字、图案,严格按甲方提供的装修设计图进行形象店的装修,并必须通过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装修,直到符合甲方VI形象标准;

14、乙方与其次经销商或分销商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应遵循本合同之相应条款;

第五章 守密义务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特许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特许店利益的情报;

第二十条 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二十一条 前两条所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守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依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的,乙方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归还甲方;

第六章 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对甲方限定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甲方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经乙方许可,在本合同期授权的区域内设立第二家特许经销商;

2、其他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发生如下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乙方限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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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改正其行为,逾期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没有切实实施甲方为改善乙方经营而提出的劝告报告;

2、乙方向甲方递交的营业报告及营业业绩不真实;

3、乙方存在销售假冒“**”产品行为的;乙方除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20万元;

4、乙方年度还款率未达到甲方基本要求的;

5、乙方其他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终止合同;

1、乙方受到查封、拍卖、破产处理时;

2、乙方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3、乙方向第三者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向他人提供本公司信息资料,严重损害甲方利益;

4、乙方发生组织变更、营业终止、股东变更等事项,而使乙方与甲方的合作关系破裂时;

5、乙方在最近3个月内与甲方无发生业务关系的;

6、甲方根据上述情形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在不违反公司良性库存政策的情况下给以不同折扣的回收乙方的最近2年内的库存产品,具体如下:断码、乱码或包装不完整影响二次销售的按甲方供货价的3折收回;前一年度整码与包装完好的按甲方供货价的5折收回,本年度整码且包装完好的按出厂供货价的7折收回;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中途解约及续约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中途解约或合同期满未续约,应于停业当日或合同解除十日内与甲方结清全部款项,同时停止经营甲方产品,归还属甲方所有的有关证件、印章(授权书、宣传材料、手册、发票、专用章等)、拆除其所有**招牌、标志、道具及其他营业象征,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所承担的任何货架及其他道具的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应归还甲方。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到期时,乙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需明确续签意向,否则甲方将视乙方为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合作。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停止营业,或者连续两个月未予甲方发生业务往来均视为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将不归还乙方,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赔偿;终止合作后,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起15日内与甲方结清全部账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双方终止合同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要求赔偿“品牌区域发展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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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区域管理、辅导、培训费”等,乙方不能向甲方要求赔偿“区域品牌建设费、经营场地、时间费、管理费、仓库、办公、人员”等费用;乙方若无违约行为,甲方于一个月内退还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八章 合同管辖

第三十条:有一方违约或产生合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审结。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协议具有本合同一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银行帐号:

账单签字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___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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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销合同

保健品经销合同

产品经销合同

白酒经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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