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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9:20: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2]561号)、《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宜春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财发[2012]1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由“村账乡代理” 核算中心设专账,统一核算,统一拨付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筹措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算;做好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和资产移交工作;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村民筹资、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助、整合的其他资金、财政奖补资金。

1、村民筹资:根据规范的村民议事程序,由项目理事会按

照《江西省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办法》规定,村民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30元或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出劳6个标准工日的限额筹集。

2、村集体经济投入:指一事一议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实体为支持项目建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3、社会捐助:在外工作、经商的家乡人士和关心村级公益事业人员的无偿支持、赞助。

4、整合的其他资金:指从其他渠道争取来的专项资金。

5、财政奖补资金:中央、省、县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条

项目理事会收取村民筹资必须使用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监制印刷的村级专用收据,由村委会负责到财政所领购,所收取的筹资全部缴入“村账乡代理”账户。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报账时。项目施工和完工验收后,由村委会(项目理事会)提出申请,须提供项目预决算书、项目建设申请表、项目施工进度情况确认表、项目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并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后,经县(市、区)综改办审核后,财政局国库将财政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村账乡代理”专户。3万元(含3万元)以下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由“村帐乡代理”核算中心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方;奖补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待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奖补资金在5万元以上项目验收清算时应预留5%-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七条

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整合的其他资金、社会捐助等资金报账时,村两委(村民理事会)提出申请,须提供项目合同、工程进度确认情况表、项目单位的正式发票,经村民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村委主任签字,由“村账乡代理”核算中心审核后,拨付工程款。

第八条 停止支付事项:超出规定项目、用途使用的资金;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工程没竣工的项目资金;审计、监督检查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金有违纪问题;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理部门在对工程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或工程建设违章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招投标费用等开支。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建立公示制度,每个一事一议项目都须将资金筹集、使用与决算情况向村民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每个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对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与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因开展一事一议工作而产生新的债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综改办必须对项目资金进行事前核实、事中追踪、事后验收、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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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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