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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25: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三章 预算执行计划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8号),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坚持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章 预算执行职责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负责人,对单位预算执行负总责;各项目、课题等具体支出单元为实施主体,对第一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和科研部门共同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平衡、分析、监督工作,科研部门负责按照项目进度审核预算执行计划、协调、监督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条 计划财务局是院预算执行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协调、监督。

第六条 院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院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协助计划财务局管理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

第七条 分院应成立预算执行督导组,协助管理预算执行工作。

第三章 预算执行计划

第八条 预算执行计划是依据工作进度对一定时期内资金需求量做出的预测,是提高预算执行计划性和资金管理有效性的前馈控制手段。

第九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以及我院实际情况,拟定全院年度预算执行目标。各单位根据全院预算执行目标和本单位工作进度安排,提出本单位预算执行目标,并按照“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的方式编制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谁用钱、谁编计划”的原则,以项目组、课题单元为主体,负责具体编制和实施预算执行计划:

各项目承担部门具体负责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汇总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编制工作,联合业务部门定期进行跟踪分析;

科研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计划的合理性;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预算执行计划的可行性、科学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汇总本单位预算执行计划,并应建立定期跟踪分析制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确实无法在本年度支出的经费,可提出调整方案,随预算执行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上年结转额度、本年年初预算和本年调整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通过ARP系统报送分月支出计划,其中上年结转额度执行计划应于1月20日前报送;年初预算的执行计划与部门“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调整追加预算的计划自追加预算批复后15日内报送。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局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自财政部批复预算执行计划15个工作日内批复至各单位。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局负责统一组织管理、考核监督预算执行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并根据预算执行计划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约谈是院在必要时针对预算执行缓慢的单位或项目采取的重点督促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ARP提交截止上月底的实际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执行进度应与国库资金支出一致。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局定期通报预算执行实际进度以及预算执行计划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相对缓慢的单位实行红橙黄三级预警。

第二十条 进入红、橙通报区域的单位应当加强重视,研究相关措施并落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多次被纳入红色预警区域的单位实施预算约谈,由计划财务局局长牵头,约谈相关单位和经费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快预算执行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要进行调查研究,逐项分析,必要时约谈课题(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实行预算执行与本年度预算调整、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局根据各单位和各项目截止9月底以及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具体安排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单位总预算的挂钩方案,并通知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和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各单位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课题(项目)的执行情况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已完成、项目终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连续两年未使用、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在结余资金批复年份,各单位不得动用,但可以提出新的预算安排申请,经院和财政部审批后,纳入下年度执行。单位未提出预算申请的部分,由院统筹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年中追加预算下达时间较晚、遭遇直接制约特定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特定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可由计划财务局酌情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预算编制不科学、前期工作不充分或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等原因,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本年度”、“上年度”、“下年度”等,均按预算年度顺次计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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