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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9: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电科副科长

机电科副科长应协助机电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机电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获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运输管理等工作 ,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依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管理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副科长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5条 机电科科长未在岗位时,机电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6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制定规程、措施,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

第11条 机电科副科长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副科长应负重要

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

及时解决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机电科副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

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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