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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叙永县震东乡田湾煤厂

机 电 运 输 科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编制:林 明 义 审核:陈 建 新 2012年6月 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规程和规定,提高对不安全的可预见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反事故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设备等各种事故。执行矿上各项决议,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制,加强团结,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管理好大型固定设备正常运转,日常维修,减少机械事故率。

4、加强全矿用电负荷调度,开关整定、相对应技术攻关。

5、保证矿井排水、供水、压风、供电、通风系统正常运行及相关日常维护。

6、坚持深入现场,严把安装、维修、保养质量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

7、搞好全矿计量、环保等工作。

8、搞好科技创新工作,适时将一些成功的机电先进技术应用到生产中去,并加以总结、推广。

9、根据矿井生产总体安排,搞好机电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定货、安装及改造工作,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机电运输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运输科科长是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运输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领导机电运输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对矿井使用设备严格进行把关,发现淘汰型设备或进货不合格设备,及时采取措施更换或禁止。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运输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设备的定货及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组织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3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机电运输科长必须按照《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24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机电运输科长必须配合矿有关部门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第25条 参加每月一次的全矿安全隐患排查,参加每周一次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

二、责任追究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运输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运输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8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9条 机电运输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运输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6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40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41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运输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运输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积极配合机电主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 2 条 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进货验收、档案管理、设备维修、现场检查、运行情况反馈等工作。

第3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属淘汰设备时,要令其停止使用并提出建议进行更换改造。

第4条 发现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5条 定期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6条 定期检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8条 每月参加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9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0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1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2条 参与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13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按照《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6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运输科大型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在机电运输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运输科大型设备管理员负有责任。

第19条 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有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负有责任。 电缆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运输科电缆管理员应协助设备中心主任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电缆管理人员在机电运输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规定,对电缆的领取统一编号、建账建卡。

第2条 根据使用单位领取电缆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对发放的电缆要压号,负责新电缆的领取、验收、出建账建卡,对使用中的电缆要挂牌,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3条 对撤出、闲置的电缆限期通知使用单位回撤上井。对上井的电缆要进行验收检查,填写电缆修补和试验摇测记录。

第4条 对使用中的电缆要定期进行检查,吊挂整理,对吊挂整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5条 电缆上井修复后经检查测定验收合格后,及时存入库房。 第6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积累管理经验,搞好科学管理,严禁将不合格的电缆投入使用。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按照《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9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缆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使用中的电缆没有做到帐、卡、物一致的;

(三)对上井电缆不经验收检查,不做试验摇测记录,将不合格电缆存入库房的;

(四)将不合格电缆下井投入使用造成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电缆管理员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电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电缆的,电缆管理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电缆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电器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在机电运输科长的领导下,认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三大保护细则以及其它技术规范,对安全供电搞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 2 条 负责对全矿井下安全供电管理和三大保护的计算整定、接地遥测试验。

第3条 根据用电单位供电负荷的调整,提供供电方案,牵头绘制审查供电图,严格负荷增容审批制度,合理调整用电负荷,确保供电可靠。

第4条 随时掌握井下负荷变动情况,搞好设备调查,及时变更供电系统图,并协助基层解决供电中存在的问题。

第5条 负责全矿井下供电的安全检查及漏电继电器试验的监督工作,并做好继电保护的计算整定。

第6条 对供电现场做到图版、记录相符,搞好供电技术档案管理。

第7条 对供用电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并做好各种试验的统计,对现场存在的供电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对危及矿井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有权停止供电。

第8条 发现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要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0条 按时参加煤矿机电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11条 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学习业务技术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按照《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4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协助机电运输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运输科电器安全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在机电运输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17条 对煤矿机电、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有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

小型电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型电器管理员是机电运输科小型电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电运输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小型电器管理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小型电器管理人在机电运输科长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严格按防爆标准对小型设备进行管理。

第2条 负责对全矿小型电器的领用、编号、建帐建卡、发放、验收,对不合格的小型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第3条 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做到设备清、状态明,及时掌握现场使用情况。

第4条 要与使用单位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设备,杜绝失爆,发现不完好的设备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5条 调拨周转的小型电器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登记入帐。

第6条 及时提交小型电器、材料、配件,充分利用报废设备尚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进行利用,对报废的小型电器要进行登记,由矿统一处理。

第7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拒收。

第8条 根据全矿小型设备使用情况有权调拨、周转、发放、检查、验收。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使用中的小型设备进行检查,对不合格、不按规定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10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造成损坏和丢失的有处罚权和停发权。

第11条 小型电器修复要有记录,不合格的不能发放,对修复的小型设备要定期验收并有合格证。

第12条 小型电器领取要按科队统计入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13条 要对下井的小型电器进行编号、登记,对报废的设备要提出申请,由矿统一处理。

第14条 小型电器损坏、丢失按原价处理,由管理员落实到单位.第15条 每月要对修复的材料进行统计,报供应科进货。

第16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按照《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7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小型电器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不按防爆标准对小型设备进行管理或不合格的小型设备下井的。

第19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对使用中的小型设备进行检查,未提出整改意见的。

第20条 小型电器完好率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单体支柱维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责任制规定了设备管理中心单体支柱维修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是检查与考核其工作的依据。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生产中的合理布置使用,及时调拨、周转提高使用率。

第2条 负责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及顶梁和配件的计划、技术协议、进货、维修。

第3条 负责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及顶梁的编号、建帐和使用管理。

第4条 负责综采工作面的单体支柱、顶梁的调拨、周转、使用。

第5条 负责支架、单体支柱及材料的订货、购置和维修。

第6条 对液压支架、配件、单体支柱及顶梁乱丢乱放有管理处罚权。

第7条 对产品质量有验收权,对不符合标准的有权退货

第8条 提出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9条 根据领导要求检查监督,严格考核。

第10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按照《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11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设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下井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3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档案管理不善。

第14条 对设备调拨、周转不及时,影响生产的。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协助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分管领导开展特种设备维护方面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抓好分管工作的质量、安全,搞好班组管理及隐患排查工作。

第3条 按时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并及时传达,相关事项组织落实。

第4条 加强各项费用管理,定期检查各种材料使用情况,努力降本降耗。

第5条 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并及时汇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 合理组织调配人力、物力,保证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7条 必须尽职尽则,杜绝三违现象。

第8条 发生特殊事故时,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按照《煤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9条 遇暴雨等恶劣天气需停产撤人的,必须协助机电运输科长做好停产撤人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上级领导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对分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对现场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及重要责任的处罚,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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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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