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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锡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2007-07-12 17:23:00

〖发布日期:2007-07-1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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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新时期履行监狱、劳教职能,推进监狱、劳教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组织保证。根据司法厅《关于贯彻司法部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人民警察,紧密联系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提高全体人民警察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2、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坚持开展经常性地政治思想、理想信念、时事政策、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使人民警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3、要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艰苦奋斗教育,着重解决在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立足本职、忠实工作爱岗敬业的良好风气。

4、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做好依法管警与以德育警的结合工作,规范人民警察道德行为;要开展立功创模、争先创优活动,加大宣传表彰工作力度;加强警营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活跃人民警察的精神文化生活,鼓舞斗志,激励进取精神。

二、加强监狱劳教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狱、劳教所的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劳教所长负责制,实行监所党委书记兼任行政领导的体制。

2、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委的集体领导,健全和落实党委职责和议事规则。

3、建立健全行政办公会制度,明确行政领导的权责,凡属行政工作,由监狱长、劳教所长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提高行政效率。

4、不断调整完善领导班子结构,配齐配强监所领导班子,优化组合,增强整体效能。按要求到2005年,监狱、劳教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要按照《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2003年全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规划)的通知》(内党办发[2001]10号)的要求,逐步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同时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体现时代要求,把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首要条件,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5、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广大干警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程序,实行干部考核预告、试用期和公示考核对象、拟任用人选的制度,提高干部任免考核工作的水平。要依法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交流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制,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力度,完善政绩考评、目标管理、末位调整、双向选择以及责任考核、离岗培训等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

管理、严格监督,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监督考核等制度。

6、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工作。采取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措施,加大后备干部培养教育力度。

三、依法管警,推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法制化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调入人民警察必须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同意。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等7个部门关于政法系统进入审核的规定,坚决制止个别地区擅自调入人员的现象,做到严把“进口”。被录用人员和拟调入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建立调动、录用工作责任制,凡违反规定调动的,一律退回原单位,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疏通“出口”,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实行人民警察末位警示、离岗培训和岗位调整制度。对末位人员视不同情况处理:对当年末位警示人员予以公布;对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的离岗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对上年末位警示、第二年不称职的,调整到非执法岗位工作。对不符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条件的人员,予以辞退或者责令辞职。对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3、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按有关规定监所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班子里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政工、纪检监察、刑罚执行、狱所政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执法岗位的管教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或轮岗。努力创造条件,加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和上下级机关之间、地区之间干部交流的力度,使干部在实践中丰富阅历,增长才干,解决技能单

一、视野狭窄的问题。

4、监狱、劳教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和使用警力,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努力达到监区(大队)以下和直接从事管教工作的人民警察数不低于本单位人民警察总数的70%。

5、加强警务管理,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若干办法》(内司通[2003]38号)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授予、晋升警衔手续,不得随意扩大评授警衔范围、放宽晋升警衔条件。对于表现突出、立功受奖,达到提前晋升警衔条件的,及时予以提前晋升。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应严格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延期晋升警衔、降低和取消警衔的处理。实行警衔申报公示制,增强警衔工作的透明度。今后,凡申报警衔未进行公示的,一律不予办理。加强警容风纪、警用物品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纠正违章违纪行为,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推进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按照全盟司法行政系统2003—2005年干警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要求,开展分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完成干警教育培训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专、兼、聘相结合,以兼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

1、紧密结合监狱、劳教工作职业岗位特点和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特殊任务,注重培养适应教育改造挽救工作需要的专业型人才,着重加强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警察管理学和监狱学、劳教学等监所专业知识和警体技能的教育培训,提升专业层次。

2、监所领导班子成员还要突出政治理论、现代管理决策、领导能力的培训。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三年内普遍接受累计1个月的专业脱产培训。

3、坚持教育培训与考核、任用相结合。凡未培训和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人民警察不得提任。新录用的非监所管理专业的人民警察上岗前必须经过3个月的岗前专业培训。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的1年内参加任职培训。

4、认真开展警衔培训工作,从2003年开始,首次授予警衔培训和从二级警员到一级警

督晋级培训, 由司法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5、积极推进学历教育。到2005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大专以上学历要达到70%以上,法律、教育和监所专业的占40%以上。监狱、劳教所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引导和鼓励人民警察积极参加法律、教育和监所专业的学历教育。

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工作

1、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明确各类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专项教育,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每年制定实施方案,着重解决队伍中存在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不断完善执法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

2、要充分发挥政工、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

3、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对有执法权的单位、人员及掌管人、财、物的单位、人员的监督;强化对涉及罪犯、劳教人员减刑(减期)、假释、监(所)外执行、保(所)外就医和计分考核、奖惩审批、警戒具使用等主要执法环节的程序监督。

4、要继续推行并完善狱(所)务公开制度,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设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聘请执法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控告、检举。对举报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线索,要认真核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要建立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查处情况的内部通报制度。

六、坚持从优待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6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和从优待警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警察的待遇。

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解决监狱、劳教单位机构规格低、专项编制不足等问题,适当增加监狱、劳教单位、科级非领导职数比例,提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政治待遇。

建立高素质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监狱、劳教系统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力量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盟司法局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负领导责任,监狱、劳教单位对本单位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负直接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一手抓分管业务,一手抓队伍管理。加强政工、纪检监察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政工、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形成紧密配合、齐抓共管队伍建设的合力。各级领导要加大重视力度,特别是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时采取对策予以解决。

针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解决几个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我盟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推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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