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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监察人员着装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8: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省环境监察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环境监察队伍建设,规范环境监察人员行为,树立环境监察执法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监察着装,是指环境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着环保部规定的统一样式服装。

第三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参加集会、检阅等活动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统一着装。

第四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配套穿着。佩带帽徽、肩章、胸徽、胸号,不得佩戴、系挂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与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二)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环境监察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三)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得歪戴帽;

(四)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着便鞋(含凉鞋)时,只准穿黑色鞋。男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环境监察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非工作需要,不准穿拖鞋;

(六)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不得纹身。男性环境监察人员不得留长发、1

大鬓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性环境监察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大檐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二)坐姿可以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三)室内有衣帽架上时,大檐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七条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八条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着装徒步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环境监察执法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环境监察人员怀孕期间;

(四)环境监察人员辞职、调离环境监察机构,或者被辞退、开除、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拆改或赠送、转借给环境监察人员以外的人员。环境监察人员脱离环境监察队伍时,帽徽、肩章、胸徽、编号等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一条环境监察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环境监察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省环境监察局对全省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情况开展稽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环境监察人员,由省环境监察局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环境监察稽查人员执行现场稽查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四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环境监察机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先、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的环境监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

人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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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监察人员着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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