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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4: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县安全生产

监察执法工作制度汇编

(内部资料)

**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二○一四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机构工作职责

1.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 1 2.综合室工作职责„„„„„„„„„„„„„„„„„„ 1 3.监察中队工作责„„„„„„„„„„„„„„„„„„„2

第二部分 岗位工作职责

4.大队长岗位职责„„„„„„„„„„„„„„„„„„„3 5.副大队长岗位职责„„„„„„„„„„„„„„„„„„3 6.中队长岗位责„„„„„„„„„„„„„„„„„„„„4 7.案件审理员岗位职责„„„„„„„„„„„„„„„„„4 8.执法监察员岗位职责„„„„„„„„„„„„„„„„„5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制度

9.立案制度„„„„„„„„„„„„„„„„„„„„„„5 10.取证制度„„„„„„„„„„„„„„„„„„„„„5 11.审理制度„„„„„„„„„„„„„„„„„„„„„ 6 12.案件执行制度„„„„„„„„„„„„„„„„„„„ 7 13.备案程序制度„„„„„„„„„„„„„„„„„„„ 7 1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制度„„„„„„„„„„„„„„„ 8 15.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9 16.案件办理时限制度„„„„„„„„„„„„„„„„„10 17.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2 18.行政执法回避制度„„„„„„„„„„„„„„„„„15 2 / 54 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5 20.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17 21.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制度„„„„„„„„„„„„17 22.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制度„„„„„„„„„„„18

第四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

23.会议制度„„„„„„„„„„„„„„„„„„„„19 24.保密制度„„„„„„„„„„„„„„„„„„„„20 25.学习培训制度„„„„„„„„„„„„„„„„„„20 26.文件处理制度„„„„„„„„„„„„„„„„„„21 27.宣传制度„„„„„„„„„„„„„„„„„„„„22 28.考勤制度„„„„„„„„„„„„„„„„„„„„23 29.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4 30.物资、器材管理制度„„„„„„„„„„„„„„„24 31.执法人员工作守则„„„„„„„„„„„„„„„„25 32.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25 33.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制度„„„„„„„„„„„„„„27 34.大队禁酒令„„„„„„„„„„„„„„„„„„„28 35.依法行政“八要求”„„„„„„„„„„„„„„„28

第五部分 执法工作监察机制

36.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定„„„„„„„ „„„29

37、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30 38.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处置规则„„„ „„„„„„„31 39.安全生产执法激励与约束办法„„„„„ „„„„„„32 40.执法监察工作动态监管办法„„„„„„ „„„„„„36 3 / 54 41.安全监管与执法监察内部协调运行规定„„„ „„„„37 42.重大节日、重要时期、敏感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38 43.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制度„„„„„„ „„„„„„„„38 44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38 45执法监察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54

4 /

54第一部分 机构工作职责

1.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受县安监局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1.1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其违法行为。

1.2依法对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3按照上级和县局的部署和要求,参与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

1.4负责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的核查及行政处罚工作。

1.5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的答复和检举、控告的调查处理工作。

1.6负责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办理工作。

1.7负责监督、指导各镇(办事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 5 / 54 的行政执法工作。

1.8完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室工作职责

2.1负责大队各类会议的组织安排,编写会议记录、纪要。

2.2负责草拟大队执法工作计划及其总结,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2.3负责文件、信函、报刊的收发、传阅、征订和印鉴、文档的管理使用。

2.4负责大队各项制度的拟定、实施和考核工作。 2.5负责督促、检查大队办公会决定和大队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6负责大队考勤工作。

2.7负责大队宣传和信息报道工作。

2.8负责与局有关科室衔接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2.9负责大队固定资产和物资、器材的管理工作。 2.10负责大队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 2.11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2.12 协助局法制工作机构办理复议、应诉工作。 2.13负责案卷管理和上报、备案工作。 2.14负责有关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 2.15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 / 54 3.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3.1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3.2监督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3.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情况。

3.4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5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部分 岗位工作职责

4.大队长岗位职责

4.1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局党组负责。

4.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3抓好队伍思想、组织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4.4抓好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执法监察质量,创出一流业绩。

4.5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及时总结 7 / 54 工作经验,完成县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4.6定期主持召开队务会议、大队全体人员会议和大队案件审理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大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4.7负责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以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案件的批办工作。

4.8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定期向县局党组汇报工作情况。

4.9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5.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5.1 在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大队长负责,协助大队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5.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3做好对中队工作人员的方针、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

5.4根据分工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任务,及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保证工作质量。

5.5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作,工作到位、主动补位、不越位。

8 / 54 5.6及时总结分管工作情况,定期向大队长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5.7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6.中队长岗位职责

6.1在副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副大队长负责,协助副大队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6.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6.3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方针、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

6.4根据分工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任务,及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保证工作质量。

6.5及时总结分管工作情况,定期向副大队长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7.案件审理员岗位职责

7.1在副大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副大队长负责。 7.2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7.3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规范、纪律和岗位职责,按分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7.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由裁量权规定,负责对执法组提报案件的初审工作,并向副大队长报告初审情况。

9 / 54 7.5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7.6督促相关监察组对违法行为纠正情况进行复查。 7.7及时向副大队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7.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执法监察员岗位职责

8.1在监察中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监察中队长负责人。

8.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3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8.4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当场处罚,保证工作质量。

8.5负责案卷材料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8.6注意收集有关信息,不断寻找和扩大案源,积极主动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8.7及时向执法监察中队中队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8.8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监察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8.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制度

10 / 54

9.立案制度

9.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立案查处。

9.2立案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执法人员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经中队长同意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大队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批准之日即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9.3上级安监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投诉、举报的案件,由大队领导指定执法人员办理立案手续。

9.4对急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9.5严禁违反法定程序,不经立案直接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10.取证制度

10.1调查取证,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和及时的原则。

10.2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查清事实,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

10.3现场取证时,执法人员要事先作好取证提纲和调查取证方案,确保调查取证质量和效果。

11 / 54 10.4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10.5所取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经过质证核实,方可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复制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出处,原件持有者或存放处,并经当事人核对无疑后、鉴字或盖章,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和定案的依据。

11.审理制度

11.1凡是上报县局案审委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审理。

11.2副大队长负责案件的初步审理工作,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呈批表》后,将案卷材料交给副大队长初审,对照法律法规审查案件的合理合法性,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审理意见,进一步修改或补正相关材料。无补充意见的由副大队长报告大队长开会讨论。

11.3大队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室(以下简称案审室),主要负责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案审室主任由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副大队长、中队长及执法人员组成。案审室会议由副大队长召集并主持,副大队长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中队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11.4案审室审理处罚案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 12 / 54

理的原则对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是否适当。

11.5案审室审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副大队长汇报案件初步审查情况;

(三)案审室成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提交局案审委审理。

11.6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可以暂时中止审议,在案件承办执法人员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证据后,重新提交案审室审议。

12.案件执行制度

12.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必须严格履行执行程序,所涉处罚种类必须全部执行完毕。

12.2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应积极准备材料应诉。

12.3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的,案件承办人应依法进行催缴,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3 / 54 12.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大队(局)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12.5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2.6当事人缴纳罚款必须按指定银行、指定帐户缴纳,实行收支分离,严禁案件承办人直接接收现金,缴款发票按规定存档。

13.备案程序制度

13.1执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限结案归档,并按有关规定逐级备案。

13.2简易程序案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2日内报所在执法组组长,3日内报大队,5日内报县局综合科备案。

13.3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以下的处罚,办案执法组应当在案件完结后,将案卷报大队副大队长,由副大队长统一报县局法规科备案。

13.4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 14 / 54

证的行政处罚的,在案件完结后,直接报县局法规科和市局备案。

13.5投诉举报案件办结后,应在告之投诉举报人后,报副大队长和局相关科室备案。

1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制度

14.1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与时俱进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实施执法监察。

14.2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求,大队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14.3要合理确定执法对象,明确执法频率,大队每年初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各执法组每月编制检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14.4确定执法检查内容,依据国家总局24号令规定的十九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按照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检查内容按照行业进行优化和细化,形成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执法检查标准,执法人员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时,应依表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执法 15 / 54 检查日志》中,并以此为依据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14.5执法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

14.6执法检查中(投诉举报),发现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立案查处。

14.7执法检查使用国家局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表述准确,填写规范,并妥善保管,归档管理。

14.8执法监察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14.9执法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和错案发生。

15.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15.1大队日常办理的案件卷宗的存档实行统一管理。 15.2实行专柜专用存放,按着案卷类别、行业类别、年度类别和起始序号科学编排和存放,便于查找。

15.3移交和出借案卷,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认真验收和核实,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核查纠正。

15.4严格落实档案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出借、复制、销毁、损坏和丢失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15.5案卷的移交、销毁、丢失等,必须注明原因和依据。 15.6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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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查阅档案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15.8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进行涂改、拆散、抽取、增添和污损档案材料。

16.案件办理时限制度

16.1当场处罚

(1)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大队和局机关备案。

(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4小时内交局财务人员。 16.2立案审批

(1)自行查办的案件应先立案后调查取证,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应当立案的,一并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查办。

16.3调查取证

(1)一般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副大队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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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杂案件应经大队长批准后在10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副大队长审查。

(3经审查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列明补证或者核实事项,相关执法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证、核实完毕。

16.4审理与报批

(1)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案手续。

(2)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成立的,经审批人批准后,履行处罚程序。

(3)对经大队审理认为案件需要由县局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局综合科审核。

16.5告知与听证

(1)经调查取证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2)当事人对告知意见无异议的,应在告知时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呈批、审理及审批程序。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经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 18 / 54 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和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在调查核实或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16.7送达与执行

(1)一般程序案件应在形成处罚决定后3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应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3)经复议、诉讼后案件发生变更的,自收到复议决定或者判决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案件被撤销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或者提起上诉。

(4)当事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应在期满后3个月后向法院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16.8结案

(1)依职权启动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2)案件应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3) 经审查、审理、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应当办理结案手续。

(4)需要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的,应当在办理结案手续的同时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

17.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9 / 54 17.1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及有关人员依法正确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7.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7.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7.4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大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①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②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③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⑤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⑥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 20 / 54

为;

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17.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17.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17.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17.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17.10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 21 / 54

法定技术鉴定部门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7.11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②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③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④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⑤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⑥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⑦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17.12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奖励工资,年底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①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②因不可抗拒力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③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④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17.13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 22 / 54

其责任:

①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②过错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③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过错的; ④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17.1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监察大队会同局纪检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18.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8.1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8.2 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经查证属实的,由大队办公会决定通知相关执法人员回避。

18.3 被通知执法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18.4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19.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9.1凡支队承办的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报经县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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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案审委负责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本局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撤销本局授予的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五)案审委委员决定由案审委审理的其他案件。

19.3案审委审理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是否适当。

19.4 案审委会议审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案审委(综合科)汇报案件审查情况;

(三)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表决并作出决定。

24 / 54 19.5案审委决定一般须经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经过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案审委会议仍形不成决定的,由案审委常务委员作出最终决定。

19.6大队案件承办执法组及人员,应当按照案审委的决定,依据相关程序及时拟制处罚文书,督促决定的履行。

19.7案审委委员要对审理案件形成的查处程序、实施方案、处罚结果等进行保密。

20.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20.1执法组将每天的执法监察情况及时输入安全执法监察信息平台,保证输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20.2执法信息系统中人员管理要根据执法人员的变动及时更新。

25 / 54 20.3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检查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20.4建立信息平台输入人员考核奖惩机制,保持信息输入工作的相对稳定。信息平台输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信息输入工作。

20.5把信息平台输入情况作为年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落实。

20.6信息平台输入人员更换时须经过相关培训,保证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21.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制度

21.1县局投诉举报电话:87881609,受理机构设在办公室。大队负责局领导批示交由大队承办案件的核查处理工作。

21.2县局转交大队的案件,由大队负责人负责登记,并按机构职责分工,由监察中队处理。

21.3案件办结后,报局办公室或按局长批示,反馈当事人。案卷由大队统一保管。

22.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制度

22.1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按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县局直接监管企业的,按监察中队职责分工处理。

22.2承办监察中队在接到《受理举报投诉事项交办单》 26 / 54 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主办监察员、协办监察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2.3举报投诉内容较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22.4经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2.5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并在《受理举报投诉事项交办单》办理情况及结论栏内填写清楚。

22.6承办举报投诉的监察中队,应在接到《受理举报投诉事项交办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处理完毕,并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大队,经同意后由承办举报投诉的执法组答复举报投诉人;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举报投诉的执法组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2.7移交给下一级调查处理的举报、投诉事项,移交人应及时了解、催办处理情况,将其处理结果记入在《受理举报投诉事项交办单》办理情况及结论栏内。并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情况。

22.8承办举报,投诉事项的执法组,应将年度内受理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整理归档,填写《平27 / 54

阴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大队综合室汇总备案。

第四部分 行政管理制度

23.会议制度

23.1大队办公会议

(1)大队办公会由大队长主持,各监察中队队长参加,综合室负责会议记录。

(2)会议主要内容:

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②研究决定大队工作目标、发展规划。 ③研究、部署、总结大队的阶段性工作。 ④研究各组(室)提出的需要大队决定的事宜。 ⑤研究其它重要事项。 23.2队务会议:

(1)队务会议由大队长主持,各监察中队负责人参加。 (2)会议主要内容

①各组负责人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近期工作计划和需要协调、调配的有关事项。

②统一调配安排各室工作。 ③讨论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23.3全体人员会议

28 / 54 (1)全体人员会议由大队长主持,大队全体人员参加,综合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

(2)会议主要内容

①传达、学习、落实上级指示、文件以及市局办公会议精神。

②传达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③检查组负责人汇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

④大队长总结前期全面工作,布置近期工作计划。 ⑤其它需要研究部署的工作。 23.4会议纪律

(1)未经大队长批准,不得无故不到会,否则按旷工处理。

(2)会议期间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喧哗、议论、打瞌睡。

(3)认真做好会议笔记。

(4)严守组织纪律,不得泄漏需要保密的事项。

24.保密制度

24.1不该问的案件机密绝对不问。 24.2不该看的案件机密绝对不看。 24.3不该记录的案件机密绝对不记录。 24.4不该传播的案件机密绝对不传播。

29 / 54 24.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案件机密。 24.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案件机密。

24.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案件资料。 24.8不携带机密文件、案件资料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25.学习培训制度

25.1学习内容主要是政治、业务、法律知识学习等。 25.2内部学习一般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各监察中队每周一要有计划的安排本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大队每月安排一次集体学习。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延期进行。

25.3业务学习由综合室组组织,大队长或副大队长主持;政治学习由党支部组织,支部书记主持。

25.4 建立专用学习笔记,综合室负责检查考核,保证学习质量。

25.5严格学习纪律,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讲话、闲谈、议论、打瞌睡。

25.6未经大队长或者书记批准,不得无故缺席。 25.7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局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有关费用,按局规定执行。

25.8全体执法人员必须考取相关的执法证书,当年新进人员可第二年考取。

25.9全体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市、县各级法制及安监部 30 / 54

门组织的执法培训,按时参加执法证的继续教育培训。

26.文件处理制度

26.1大队文件制发

① 大队文件由综合室负责起草。

②草拟公文要言简意赅、文理通顺、字迹清晰、标点符号正确,符合统一的公文格式。

③文件草稿誊清后,必须由副大队长校对、核稿后送综合室,再由综合室负责人填写主题词后送大队长签发。

④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经大队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大队长审签;属于某一业务方面的文件,副大队长审核后送大队长签发。

⑤文件审签后,由综合室按文件内容统一编号、打印,并负责文件的发放和存档。

26.2外部来文处理

①外来文件、电报、资料等,一律由综合室负责签收、拆封和登记处理。

②外来重要文件要逐页查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急密文件要注明签收时间。

③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交综合室进行来文处理,不得私自截留、藏匿、遗失。

④外来文件经登记处理后,由综合室负责根据文件性质和内容,提出拟办意见,交大队长或副大队长审批后转有关 31 / 54 监察中队传阅或者办理。

⑤文件传阅必须及时、快速,急办文件必须当日传完,普通文件必须在三日内传完。传阅文件要做到勤传、勤收,做到不拖、不压。文件传阅严禁横向传送。

26.3文件管理

①综合室负责文件、资料的统一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台帐,加强文档管理,防止错乱、遗失。

② 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定借用时间。要做到谁借文、谁签字。

③ 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秘密文件一般不得传阅、借阅,如确需传阅、借阅的,必须经大队长批准,并按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阅、借阅和收回。

④综合室要对文件、资料经常进行检查、清理、归类,做好文件的催办、清退和立卷归档工作。

27.宣传制度

27.1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经常阅读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报刊、杂志,汲取积累写作经验,积极撰写各类执法宣传稿件,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执法监察工作动态。

27.2善于总结,及时报道大队在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党支部建设等方面好的工作经验做法,树立大队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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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对初次执法检查的企业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持续开展“送法进企业、服务到基层”活动,强化执法宣传。

27.4大队对监察中队实行执法宣传任务指标考核。大队内设各中队、综合室每年向各级媒体、报刊投稿不少于2篇,以采纳刊登为准。

28.考勤制度

28.1综合室组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 28.2全大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28.3监察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内勤综合组汇总。

28.4请事假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①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执法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内由分管大队长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②监察中队负责人请假,半天以内由大队长批准,半天以上局长批准。

③副大队长请假由大队长批准,并由请假的副大队长告知综合室负责人。

④大队长、请假由县局领导批准。

⑤组织党内活动时需要请假的,由书记批准。 ⑥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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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考勤情况列入考核工作的内容。

28.5公休假、探亲假按照县局的规定执行。

29.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9.1大队行政印章由综合室负责人保管。

29.2使用印章须经大队领导同意后综合室方可准予用印。

29.3用印必须规范。盖出的印章要做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29.4要加强印章管理,严禁私用、出借或者遗失。 29.5严禁继续使用废止的印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封存或者销毁。

29.6对私用、出借、遗失印章或者继续使用作废印章的,一经发现,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可以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29.7对因私用、出借、遗失印章或者继续使用作废印章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30.物资、器材管理制度

30.1综合室负责全大队所有物资、器材的管理工作。 30.2监察中队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大队长审核同意后,由综合室报局统一购置。

30.3大队物资和办案专用器材由综合室专人保管。需要使用时,需办理借用手续。

30.4大队物资和办案专用器材不得外借或私用。特殊情 34 / 54

况必须经大队长或者副队长同意。

30.5借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保管人员要严格检查物资、器材的各项性能,确保物资、器材的正常、完好,并办理归还手续,否则不得入库。

30.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物资、器材,由使用人员按原价赔偿。

31.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31.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31.2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31.3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31.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31.5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正确行使职权,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

31.6服从领导,严守秘密,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1.7树立全局观念,搞好岗位之间、组(室)之间的配合、协作,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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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热心为基层、为群众服务。

31.9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语言文明,举止规范,着装整齐,仪表端正大方。

31.10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32.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32.1认真、公正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能,强化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32.2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在履行监察任务时,必须穿着防护服,正确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

32.3在生产安全行政执法中,下列内容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①行政处罚依据; ②行政处罚程序; ③执法人员身份;

④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⑤行政处罚的决定。

32.4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十八不准”:

⑴不准要求行政相对人安排食宿;执法人员外出办案食 36 / 54

宿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⑵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⑶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⑷不准提出与执法办案无关的要求; ⑸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⑹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和索要、低价购买产品;

⑺不准私下接待行政相对人; ⑻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

⑼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处罚程序;

⑽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⑾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⑿不准违规借开展咨询服务等名义索要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⒀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利用职权向企业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有其财物;

⒁不准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不准进入赌博场所和进入带有色情服务内容的任何场所;

⒂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搓麻将和在办公场所寻 37 / 54 衅滋事、吵架、打架;

⒃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在任何时间酗酒,不准酒后执法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⒄不准泄露行政案件的案情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案件审理形成的处理意见;

⒅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32.6涉及行政执法中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认真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32.7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厉行节约,不讲阔气,不搞排场。外出执法办案不住高档宾馆、饭店,不租用高档汽车。

32.8全体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任何人员违反任何一项规定的,均属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性质情节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性质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大的,要给予政纪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制度

33.1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和保持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33.2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仪表 38 / 54 端正,风纪严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3.3监察人员要举止端庄大方,行为规范有礼,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33.4办公场所要整洁、卫生,各类物品放置整齐有序;在办公室内不准光背、穿拖鞋和只穿背心、短裤;不准嬉笑打闹、吃零食;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

33.5进入领导或其他人员办公室前,应当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接待群众来访时要以礼待人,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耐心予以解释,做好工作,防止简单粗暴,避免激化矛盾。

33.6在接待来客、接打电话、现场执法等公务活动场合,应当推行文明用语,谈吐文明,语言规范,严禁讲粗话、土话、脏话。

33.7在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内部,上级和下级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上级要公道正派,尊重下级的民主权利,下级要服从上级管理,坚决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4.大队禁酒令

34.1不准在正常工作时间饮酒; 34.2不准酒后执行任务;

34.3不准在检查、执行任务过程中饮酒;

39 / 54

34.4不准到案发单位和案件受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处饮酒;

34.5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4.6不准在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34.7不准任何时间、地点酗酒;

35.依法行政“八要求”

35.1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违法乱纪。 35.2要克己奉公,无私无畏,不以权谋私。 35.3要光明磊落,刚正不阿,不营私舞弊。 35.4要认真负责,避免差错,不敷衍了事。 35.5要坚持原则,保守秘密,不随意许诺。 35.6要宣传法制,热情服务,不以言代法。 35.7要协调配合,任劳任怨,不拖延推诿。 35.8要加强学习,精通业务,不浅尝辄止。

第六部分 执法工作监察机制

36.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定

36.1继续教育培训,以持续提升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适应执法监察工作需要为目的,执法监察人员必须积极参加。

36.2大队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综合室牵头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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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建立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由综合室统一登记、保管。

36.4执法监察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低于30学时,培训分为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组织全县执法人员培训、大队内部学习培训、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四种形式。

36.5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应当按时参加,确保人员、时间效果三落实。

36.6组织全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有通知、有要求、有成效,有总结,内勤综合组要做好登记工作,

36.7大队内部学习培训,要严格考勤管理,实行签到制度,参训人员不得无故请假、迟到、早退,采取一人一课,制作课件等形式确保效果。

36.8参加外出培训的执法监察人员,不得无故缺勤,不得参加与培训无关的其他活动。培训期间因不遵守纪律等情况被培训组织部门通报的,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36.9外出培训结束归队后,参训人员要在1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再培训,及时宣贯培训内容。

37、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37.1一般违法案件是指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及其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37.2大队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主要负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案审委主任委员 41 / 54

由分管执法工作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大队长担任,委员由副大队长、中队长组成。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37.3案审委审理处罚案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7.4大队综合室负责对执法组报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大队案审委进行审议,作出处罚决定;承办执法组制作相关文书,负责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下达《行政处决定书》并送达和执行。

37.5案审委审理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执法组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综合室汇报案件初步审查情况;

(三)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表决并作出决定。

37.6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可以暂时中止审议,在案件承办执法组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证据后,重新提交案审委审议。如果经过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案审委会议仍形不成决定的,由案审委主任委员作出最终决定。

42 / 54 37.7综合室负责案件审理的记录,并形成《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交参加案审人员签字。 38.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处置规则

38.1重大违法行为处罚案件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县局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撤销本局授予的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二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应当由局案审委决定的违法案件。

38.2凡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38.3案件上报前应当召开大队案审委会议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将所有案卷材料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 38.4大队根据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及时补正有关案卷材料,需要补充取证的,进一步调查核实,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大队承办人员应协助听证人员研究案情,准备案卷材料,做好听证准备。

38.5大队相关办案人员参加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回答有关问题,根据局长签署的审批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负责决定的执行。

43 / 54 38.6对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不予以处罚的,以及已经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结案归档,并按要求上报备案。

38.7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员按规定报法规科,并协助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9.安全生产执法激励与约束办法 39.1执法工作激励规定

39.1.1建立执法工作激励机制,激励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对在执法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执法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

39.1.2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39.1.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完成执法任务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执法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44 / 54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在支队组织的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成绩突出的; (11)在上级组织的执法监察比武竞赛、行政处罚案卷点评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39.1.4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和集体,除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外,优先向上级推荐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集体,在年度公务员考评时优先定为优秀等次,在职务提升时优先考虑。

39.2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39.2.1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及有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39.2.2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 45 / 54

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

39.2.3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9.2.4执法责任追究由监察大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39.2.5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未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39.2.6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9.2.7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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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4)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5)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6)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7)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9.2.8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的成员除外。

47 / 54 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39.2.9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39.2.10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39.2.11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39.2.12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法定技术鉴定部门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8.2.13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8 / 54 (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5)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7)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39.2.14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年奖励工资,年底考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因不可抗拒力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3)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39.2.15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1)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2)过错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过错的;

(4)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40.执法监察工作动态监管办法

40.1大队各监察中队将每天的执法监察情况及时输入 49 / 54 安全执法监察信息平台,保证输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40.2执法信息系统中人员管理要根据执法人员的变动及时更新。

40.3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检查维护,对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40.4信息平台输入人员更换时须经过相关培训,保证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40.5对信息平台的各类信息要及时更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0.6所有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均应通过《济南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进行网上办案,接受市法制办、监察局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41.安全监管与执法监察内部协调运行规定

41.1根据大队“三定方案”、县局文件、局长办公会等意见,大队负责本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按县安委监管名单)的执法监察,负责除事故以外的一般程序的处罚工作。

41.2建立安全监管与执法监察内部协调运行机制,坚持监管与执法配合联动的原则,实现监管与执法的高效运转。

41.3接到科(室)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移交通知单》,经大队长审阅后,相关执法组应及处理,办结后一周内,将情况反馈给相关科(室)。

41.4负责与执法监察相关的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 50 / 54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甘洛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监察大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思路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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