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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2: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06年7月21日太钢第十五届五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指各单位、作业区、班组,下同)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以及对各类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

太钢所属各外埠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太钢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安全生产表彰大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依据安全评价得分,结合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职业健康的评价结果,综合评选产生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具体评选标准、评比办法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二)依据各单位推荐情况,择优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作业区(科段)、先进班组。具体评选标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三)依据各单位上报名单,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工作者。具体名额分配和评选标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在以下方面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做出巨大贡献的,经安委会研究,可给予重奖。

(一)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责任有落实,方法有创新,管理有突破,安全管理控制度高,安全生产局面稳定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治理和监控,危险度明显降低,安全受控度显著提高,有效防控重大事故的;

(三)推进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人的行为安全度高的;

(四)在开展安全改善提案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实施且效果显著的;

(五)在改善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

(六)避免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七)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等安全生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八)在项目设计、建设施工及设备、原材料采购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

(九)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安全等专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十)其他经研究认为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各类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安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太钢每年设安全生产专项奖210万元,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奖励。总经理设特别奖,视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给予嘉奖。全年实现工亡为零,嘉奖750万元;工亡1人,减发470万元;工亡2人,减发610万元;工亡3人,减发680万元;工亡4人,减发715万元。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奖和总经理特别奖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列专项开支。具体使用由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按照方案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对职工因工发生的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责任大小分别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比照相应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太钢研究、实施对下列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负领导责任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

(二)负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作业区负责人(科段长);

(三)负直接、主要管理责任的班组长;

(四)负直接、主要或重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对事故的相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厂籍留厂察看;

(七)开除。

第十二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人员伤残程度、事故大小和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及其行政正职领导给予经济处罚:

(一)对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减发本单位当月工资基数的10~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重伤事故责任单位,减发本单位当月工资基数的3~8%,最高不超过6万元。各单位要将各项罚款落实到除行政正职领导以外的相关管理责任者、责任作业区(科段)、责任班组和其他事故责任者。

(二)对死亡、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分别减发本人年度绩效薪酬收入的15~20%、5~10%。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生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由各单位比照轻伤事故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研究、实施对下列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职工因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除公司对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任单位要对负一定领导责任的作业区负责人(科段长)、负一定管理责任的各层次管理人员和负一定责任的其他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二)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事故的各类事故责任者;

(三)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的各类事故责任者。

第十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和事故责任大小,对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科室)和责任者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并到劳务市场待岗。

太钢劳务市场调节范围之外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待岗管理办法并严格落实。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重大安全管理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单位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责任定位不严密,影响安全工作落实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不能满足岗位安全生产需求的;

(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自主管理力度不大,未全面、深入开展危险辨识活动,或推进标准化工作不力,安全管理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提升的;

(五)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对职工(含外用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排上岗作业的;

(七)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盛装容器、运输工具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就投入使用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不按技术方案进行作业,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十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不积极整改的;

(十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致使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五)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放松管理,不加制止的;

(十六)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采购把关不严,或未按照设计施工,产生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七)将工程项目、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八)与外来施工队伍(人员)订立生死合同,免除或减轻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九)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

(二十)生产、储存民爆物品的安全设施不齐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十一)未按需求给职工(含外用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器具的;

(二十二)对职工提出的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以及公司下达的隐患通知书不积极研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导致问题扩大或加重的;

(二十三)岗位职工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岗位作业标准,经批评教育,未有明显改进的;

(二十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躲避、阻碍事故调查,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二十五)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安全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过程控制不力,导致管理绩效差,或由此引发事故的;

(二十六)发生事故(含险肇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者下岗到劳务市场,对事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违反《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相关条款,依照《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和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单位,太钢将从严从重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理由安委办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者、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安全主管部门填报的考核意见进行考核。各项经济处罚要按太钢财务规定入账。

第二十二条 对经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厂(处)级行政正职领导和副职领导的安全经济处罚,聘用合同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按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下设处级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行政正职领导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原因与安全管理责任的权重,比照本制度第十二条酌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一)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同时伴有其它的轻伤、重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包括同时伴有其它的轻伤、重伤)。

(五)一般人身险肇事故:基于正常的生产活动已经中断这一事实,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存在造成轻伤事故可能性的异常事件。

(六)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基于正常的生产活动已经中断这一事实,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存在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事故可能性的异常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钢制造发[2004]1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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