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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3: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讨论稿

为强化安全管理,坚持依法治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奖惩条例》(试行),现予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负责本条例的监督执行。

第四条 山西煤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职工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同级单位安全部门、工会协调解决,未能解决者由上一级单位安全部门、工会协调解决。 第五条 各矿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第六条 企业职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 第七条 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 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

第九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基金专门账户,安全基金的使用由本单位安全委员会研究通过下文后执行。

第十条

人力资源、企管、财务、劳资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奖惩决定兑现,不得随意拖延和拒办,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等取明显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经市公司安全委员会审批,安全监察部备案,给予记功、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全公司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安全监察部审查备案,市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公司经理批准,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事故抢救、阻止事故蔓延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

3、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

5、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者;

6、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改革创新,其管理方法在市公司推广应用并取得效果者。

7、在矿井安全生产经营中业绩突出的各级主管人员;

8、一年中未发生伤亡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

9、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五条

安全成果奖励与市公司其它有关奖励规定出现重复时,奖金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合并为一项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处 罚

一、井下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者;

3、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者;

4、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冒险作业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6、未能及时发现小煤窑在公司井田范围内违法生产或虽发现不制止、不上报的;

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第十七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一、二非伤亡事故及灾害性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查看处分,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发生多人事故及重特大灾害性事故)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对存在 2 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安监部门或业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或进行隐患“三定”后,接受通知人或责任人不采取措施、不按期整改继续生产的;

4、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按程序汇报的;

5、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瓦检员脱岗、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和上报检查结果,存在漏检、假检的;测风员虚报、假报测风结果;

2、携带烟、火入井者;

3、擅自在井下明火操作者;

4、故意破坏安全设施或通风设施、设备、器材者;

5、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

6、井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

7、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拒爆、残爆者;

8、无计划停电、停风后仍继续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9、造成重大隐患重复出现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职、降级、行政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1、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者;

2、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3、挂“红牌”后未经摘牌违章指挥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 “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1、擅自断开风筒的责任者;

2、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3、随意停开主扇、局扇或停风后不立即将相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者;

4、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

5、违章排放瓦斯的主要责任人;

6、造成瓦斯超限的主要责任者;

7、高瓦斯区域使用钢丝绳耙装机者;

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者;

9、擅自甩掉弃用或人为导致瓦斯监控系统失效、失灵的责任者;

10、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洒水系统管路敷设不到位或管路中无水组织生产者;

11、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者;

12、掘进工作面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者;发现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者;

13、违犯盲巷管理规定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14、擅自甩掉、弃用检漏继电装置,接地装置,主提升皮带的防断带装置或设施,主提升绞车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15、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者;

16、发现设备或线路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者;

17、私招滥用井下工人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的主要管理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30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1—2人重伤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者(矿、科、队长)处以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组织事故分析与处理,罚责任领导2000元。

4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直接责任者处罚300元。

第二十七条 井下通讯设施不按规定安设,少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八条 井下有一处不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二十九条 违犯“行车不行人”的规定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不带自救器、矿灯、不戴安全帽、不穿矿工靴入井时处罚本人100元,对检身工处罚100元。

第三十一条 井下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者处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者处罚100元。 第三十三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处罚50元,对检身工处罚30元。 第三十四条 损坏牌板、路标、巷标、警标者处罚50元。 第三十五条 井下无非常仓库,处罚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非常仓库未按规定配备抢险材料设备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被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20%,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机运、通风、系统、机房峒室、大型设备等被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被省公司挂黄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5%,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机运、通风、系统、机房峒室、大型设备等被省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10%,被煤业公司挂红牌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扣所在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 5 5%;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停工停产罚款的,扣责任矿井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积分30%,被罚款的承担罚款金额的5%。

第三十九条 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善,导致责任范围内出现严重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扣除绩效考核积分20%,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经济损失的5%。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或无故不参加各级安全会议者罚500元。

第四十一条 区队未坚持开班前会责任者,罚相关责任人300元;不如实填报入井人数者,对跟班矿长、井口检身工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值班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造成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矿级领导带班跟班次数不得少于规定次数,每少一次罚款500元;跟班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 ,迟下早上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300元;连续两次迟下早上的跟班干部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者,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严禁安监人员和检查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安监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安监人员待岗培训1年,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保障金;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妨碍、刁难、辱骂安监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3000元罚款,殴打和威胁安监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报复的者,解除劳动合同。

6 第四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500元的罚款: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

2、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

3、对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4、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5、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小于5米;

6、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

7、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破坏各类宣传牌板、墙地砖,向各类设施上涂抹污物,摘损花叶)者,对发现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破坏者并同处理;

8、要害岗位、特殊工种睡岗、脱岗、空岗者;

9、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者; 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项目负责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罚单位管理人员10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任者500元,现场作业人员每人200元。

第五十条 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200元,当班跟班队长1000元,单位安全科长、技术科长、技术员各300元。

第五十一条 所有工作面的开工条件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的要求,系统安装质量达到要求标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可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否则对组织施工者罚款500元;擅自施工者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 采掘面等巷道施工、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塘、过拐点、过断层、加架、更换支架或设备、处理冒顶、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者,罚矿施工单位5000元、分管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2000元。

7 第五十三条 处理冒顶时,在紧急情况下无书面安全措施,可以口头传达安全措施,但必须有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架前冒落超过300mm高的必须处理;有书面安全措施不按措施作业者罚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追究责任。

采煤

第五十四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与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安全科长、生产科长各100元。

第五十五条 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以外原支护因受矿压影响,变形严重威胁行人和设备安全时不进行支护,罚跟班队长、安监员各300元。

第五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距离小于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跟班队长200元,跟班安全员100元。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打单体柱时,不用双根铁丝固定绑扎柱头者;

2、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者(有运送物料功能的皮带除外);

3、用单体液压柱固定绞车者;

4、用绞车强行回柱者;

5、安装液压管插单腿销或用铁丝代替

6、防倒架装置或前探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7、前探梁卡销用其它代替。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不采取可靠的稳定措施,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的;

2、工作面在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拆装支架以及运送大型设备时,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3、修复巷道(支架)不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

4、修复旧巷或起底作业没有可靠的防止顶板冒落、片帮安全措施,并在原有支护下冒险作业;

5、未采取防倒措施,在倾斜巷道维修支架的;

6、回采工作面超规定空顶作业的;

7、不进行特殊支护、无可靠的防串矸措施进行放顶的;

8、回采工作面未按规定回柱放顶,提前或滞后的;

9、处理顶板隐患、回柱(架)时无人监护的;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内梁柱鞋数量(包括备用梁柱鞋)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梁柱使用数量每少一根,处罚责任者50元,备用梁柱鞋不得低于工作面规定使用量的10%,每少一根处罚责任者30元。

第六十条 采煤综合机械化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不低于1.6m,行人道宽度不小于0.7m,否则处罚施工队长100元,安全员50元。

第六十一条 工作面及上下端头隅角处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措施,处罚跟班队长、安全员各50元,出现一处伞檐处罚责任者30元。

第六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坡度大于15°,机组不采取防滑措施生产,处罚施工队长、技术员、机电副科长各200元。支柱不使用防倒链,有一根处罚责任者10元。

第六十三条 工作面底软而支柱不穿鞋或穿鞋数量不全,有一根支柱处罚操作者20元,验收员不及时发现问题,履行验收职责处罚30元。

第六十四条 煤壁空顶,人员不准机道,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

第六十五条 工作面单体液压柱初撑力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安全员30元。

第六十六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8MPa以上,处罚责任者20元;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综采3-5%,高档2-3%)或无測比仪或测比仪不能正常使用处罚责任者30元。

9 第六十七条 泵站及液压管路有一处漏液,处罚责任者30元,不及时处理漏液,或不停泵释压处理漏液,处罚责任者50元。

第六十八条 工作面梁柱未按规定支设,每少一根罚责任者20元,不及时处理处罚安全员20元。

第六十九条 单体支柱进出井运送,应该使用专用车,严禁野蛮装卸,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合格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七十条 不按规定检测初撑力,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七十一条 进回风顺槽支架失效或锚杆巷失修而未及时进行维护修复,一处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七十二条 机头、机尾压柱、皮带过桥不按规定安设,一处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七十三条 刷扩切巷及采煤工作面出采、未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施工队长、技术员、生产科长各30元,有措施而不执行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七十四条 采煤机割坏电缆及支架设备挤坏电缆,不及时停电给予处理,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七十五条 刮板及皮带运输机搭接不合理,拉回煤不及时处理的,处罚维护工50元,司机30元。

第七十六条 机组司机开机割煤前应发出警号确认机组附近及机道无人作业时,方可开机,否则处罚司机100元。

第七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不完好、主要部件开焊、开裂未及时处理也不采取措施;工作面不及时移梁,对责任者处罚50元。

第七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采高,造成支护超高或挖低时,对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七十九条 工作面爆破时,必须对工作面液压系统、立柱及其它机电设备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否则对操作者、放炮员、安全员每人处罚50元。

第八十条 回采工作面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联接必须完好,采煤机齿、销、链、轨的安装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否则处 10 罚维护工、顶溜工、司机各50元。

第八十一条 安装、拆卸或检修转载机桥部,处理刮板运输机底链故障,起吊溜槽时,必须在溜槽下打木垛,否则对责任者处罚50元。

第八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照明、通讯系统或系统不完善时,对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各罚200元,对生产队长、技术员各处罚100元。

掘进

第八十三条 巷道开口必须有设计及通知单,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巷压观测制度,建立观测记录,要求每班对巷压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进行巷压观测的责任者罚款500元,无观测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每缺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八十五条 未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煤巷100m一组,岩巷50m一组),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六条 巷道停掘一段时间后,恢复掘进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施工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带班跟班领导、跟班安全员各200元。

第八十七条 巷道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不下贯通通知书,每次罚生产科负责人100元。

第八十九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现场跟班统一指挥的单位及人员,确保安全施工,无措施或不严格执行措施,处罚责任者300元。

第九十条 严禁超作业规程规定空顶作业,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九十一条 空顶距离虽未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但在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危险的情况下,不处理而冒险作业者、不敲帮问顶者,每次罚当班班长和责任者各200元。

11 第九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敲帮问顶,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前探支护,否则处罚施工队长、安全员、班长及作业者100元。

第九十四条 支架间构件不全,空帮、空顶、有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九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内发现支架不完好使用开焊、断裂π梁或失效支柱不及时更换,每根处罚安全员20元。

第九十六条 不按设计、操作规程安装锚杆、锚索、进行锚喷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打锚杆(锚索)眼前,不检查支护和敲邦问顶,处罚100元。

第九十七条 新安装的锚杆、锚索质量不合格,一处达不到要求,处罚责任者20元,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工作面必须配备监测工具,及时检测初锚力,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九十八条 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否则业务部门负责任人及责任者各50元。

第九十九条 砌碹支护时,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条 不按规定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的,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零一条 更换巷道支护,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架,确保安全方可拆除原支架,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架棚巷道内支架前倾后翻、断梁、折腿、盘帮勾顶缺件或金属棚严重变形,不及时处理,有一处处罚责任者50元,锚杆、锚索失效等不及时支护,有一根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架在放炮前必须加固,锚杆在放炮前必须重新紧固,否则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零四条 爆炸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 12 施,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罚:

(1)耙装机距迎头的最大允许距离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处罚责任者50元,有规定而不执行,处罚责任者100元。

(2)耙装机刹车不完好可靠,处罚维护工、司机各50元。 (3)没有支腿和封闭式金属挡绳拦急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处罚维护工、司机各50元。

(4)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杆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没有根据围岩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处罚技术员30元,固定不合格处罚安全员、操作者各30元。

(5)耙装机在运行过程中,严禁人员在耙装机前方运行范围内和后方3米以内作业,否则处罚司机和责任者各100元。

(6) 停机、检修或交接班时,不关闭电源,不将开关离合手把闭锁,处罚司机50元。

(7)耙装机钢丝绳打结或磨损断股超过规定使用时,处罚司机和维护工各50元。

(8)上、下山倾角大于20°时,司机前方没有设护身柱或挡板,不在耙装机前加戗柱,处罚小队长和司机各30元,凡上下山掘进没有防机身下滑措施,处罚施工队长、机电副队长各5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斜巷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装设灵活有效的阻车器,挡车器或挡车栏,变坡点下方20米处设有挡车器或挡车栏并与阻车器联锁,挡车栏以下至掘进迎头,根据下山巷道长度每100米增设一道常开式挡车器(栏),且动作灵活可靠,掘进工作面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挡,遮挡距迎头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否则有一项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开动综掘机前必须发出警号,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否则处罚司机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综掘进运行期间,掘进机上只允许有主、副司机、不得有其他人员,否则处罚司机和责任人各50元。

第一百零九条 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 13 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否则处罚司机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和作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综掘机停止作业、检修及交接班时,必须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断开掘进机电气控制开关,并断开隔离开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禁站在综掘机截割头上进行挂网等作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综掘机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综掘机附近作业、逗留,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煤机、掘进机作业时不使用或不正常使用内、外喷雾作业的,对司机罚款100元。

爆破、爆炸材料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地面运送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否则对违章人员每人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非专职放炮员放炮,多人放炮和无风、微风放炮,严禁瓦斯浓度不明、超限,支护不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失爆,空帮、空顶不处理,无防尘水,炮眼不合格等情况下放炮,违者每次罚款500元、相关责任者300元,情节严重者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放炮,如贯通、处理堵塞的煤仓、溜煤眼等,必须执行符合规程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0元、跟班安全员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班余下的火工产品,必须由班长清点,在领单上填报、签字后由爆破工交回炸药库,炸药箱内不准存留火工产品,否则每次罚爆破工200元;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较强的人 14 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挂牌,设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员罚班组长2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罚款2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现场交待清楚,不处理罚责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 制度,负责罚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各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反向爆破者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罚责任者500元:

1、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2、小于煤岩最小抵抗线爆破;爆破地点20米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继续装药爆破;

3、爆破地点附近20m巷道内煤尘堆积或飞扬而装药放炮者;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放炮员擅自缩短放炮距离(以作业规程规定为准)放炮的,罚责任者200元;用其他材料替代放炮泥的,罚责任者100元;井下截取雷管脚线者,罚责任者300元。

10、井下不使用专用发爆器进行爆破或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丢失雷管的,每发罚责任者100元/发;丢失炸药的,每卷罚责任者100元/卷。

第一百二十五条 爆破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短路,否则罚爆破工100元,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只有连接时方可解开,每发现1发未扭结成短路者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每发雷管罚库管员2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禁放炮器在井下短路验电或导通母线验电,违者罚款200元。

15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只许爆破工一人操作,违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

1、放炮后炮烟未吹散,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急于进入工作地点者;

2、工作面装药有其他人员或装药、打眼同步进行的;

3、放炮三小件不齐全(竹签、哨子、放炮器钥匙);

4、爆破工一人同时携带炸药、雷管者;

5、炸药箱、雷管箱不完好或不加锁者;锁扣用铁丝代替的,锁子失效的;

6、装药、连线、放炮非爆破工一人进行,多人作业者;

7、放炮后未及时回收炮线的。

7、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内者;

8、炸药、雷管箱未放在支护完好、无电气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小于15米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有专用雷管箱且上锁,不同厂家生产的或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批号电雷管不准掺混使用,否则处罚放炮员3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否则一次处罚当班安全员、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按规定处理残炮、瞎炮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每丢失一发雷管处罚放炮员100元;每丢失一条火药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火工品领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数目不清等处罚保管员及放炮员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装配引药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对放炮员和责任者各处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后 16 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放炮后,炮烟吹散、警戒人员由班组长亲自撤回后并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及时检查放炮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否则处罚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或炮眼封泥不符合规定,一次处罚安全员、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放炮母线悬挂不符合规定或一处质量不合格处罚放炮员2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装药、放炮要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制度”和“十不放炮制度”,否则处罚责任人300元。

提升运输

第一百四十条 电机车司机开车前应发出信号,运行中不得将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源,取下手把,搬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电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硐室口,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后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铃,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后必须配备尾灯。两列电机车,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行使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电机车运输不准前顶后拉,不准异道顶拉列车,违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倾斜井巷严禁用钢丝绳圈代替专用连接装置牵引矿车,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除跟车工外,非司机严禁乘坐电机车,否则罚乘坐者500元,罚司机和跟车工各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力推车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 17 执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使用中的轨道、正敷设或整修的轨道,轨道质量、扣件、道木间距、材质、扳道器都要符合要求,大、小道混用的,枕木间距超过规定值,枕木悬空的,轨道水平度偏差超过规定值的,轨道道钉不全的,每项罚责任者3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井上下皮带应做到托辊齐全完好,转动灵活,不磨支架,皮带下无积煤或者其它物件磨皮带,否则每处罚责任者20元;无急停装置或急停装置不起作用,罚责任者50元;胶带机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积煤压死皮带机、刮板机、转载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强行启动的,罚班长及责任者各100元。

第九十五条 煤仓、溜煤眼卸煤(矸)的斜料口的周围必须设护栏,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乘坐人车不挂防护链者;

2、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

3、罐笼运行期间拉开罐笼门的;

4、在斜巷运输中,各类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灵敏、不使用,依然进行运输者;

5、用电机车、电瓶车头顶风门或推送矿车顶风门者;

6、不在规定地点等候人车者;

7、斜井提升不及时关闭阻车器、挡车门者;

8、处理掉道车强拉硬拽者;

9、没有联络信号随意开机者或乱发、乱打信号的;

10、斜井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挂放不规范者;

11、不停机清扫带式输送机滚筒、托辊或更换托辊等转动设备者;

12、将矿车停在风门中,致使风门无法关闭的。

13、监护绞车司机开车时睡觉或不监护者;

18

14、违章趴蹬跳乘皮带、刮板输送机、矿车、人车或翻越皮带、刮板机、转载机者,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者。

15、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斜巷运输绞车保护、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钢丝绳断丝超限、断股仍然使用的;

17、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18、绞车双向提升的;

20、绞车司机违反“五不开”规定开启绞车的(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不开;安全设施不齐全,巷道有行人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不开);

21、小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使用的;

22、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

23、使用的钢丝绳漏检或记录造假的;发现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

24、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25、电机车灯、铃、闸、撒砂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失去性能,继续使用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违反者罚款200元。

1、装载物料严禁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提升超长、超高、超宽、超重、偏载的设备、材料的。

2、翻斗车仅限于平巷短距离人力翻煤或翻矸石用,严禁在斜井重载提升或平巷重载机车运送。

3、提升超过10吨的大型物件及超宽、超高、超长的物件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4、用平板车装料时,物件与车辆之间的绑扎少于6处,用矿车装运大件设备的。

5、对超出矿车的物料装卸时,未在矿车两头垫实枕木,未采取有效的防跑车措施和卸料措施的。

6、未用专用料车装载轨道、钢管、型钢等超长物料的。

7、提升超长、超重等大件物料时重心不均衡,未对重心不均衡 19 的物件配重的。

8、提升时未对提升物进行详细检查的。

9、未按照规定数量提升,超挂车辆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皮带机头和皮带机尾无防护栏、防护罩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矿井各类轨道必须按规定标准铺设,并且做到扣件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间隙、高低左右错差、轨道水平、轨枕、规矩拉矸符合标准要求,否则每有一项一处不合格,对责任人处罚1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轨道道碴力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道床应做到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否则每有一项一处不合标准要求,对责任人处罚1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建立台帐,否则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对机运队长和轨道检修组长各处罚3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井口信号工、管理人员不认真检查,不清点人数,不维持秩序,人车司机不按规程操作,每次罚款100元,每超座一人罚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1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乘坐人车时,不按规定排队,抢上抢下或不按有关规定乘坐,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在“三违”学习班学习。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乘坐人员不听司机指挥或携带长物料超出车外的罚款100元,并责令下车。

第一百五十九条 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否则对司机处罚10元。

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 腐蚀性的物品,严禁附挂物料车,否则对司机和调车员各处罚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员上下车处应有照明,否则一处对机运队长处罚50元;

20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否则一次对其处罚10元;

(2)人体及所携带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否则一次对其处罚30元;

(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否则一次对其处罚50元;

(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否则一次对其处罚200元;

(5)抢乘运行中的人车,人车未停稳时下车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否则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元;

(2)同向推车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元;

(3)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告,否则每有一次对推车人处罚20元;

(4)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否则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严禁放飞车,否则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否则每有一辆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把手的位置上,否则每有一次 21 对其处罚5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且必须先放一次空车,否则每有一项一次做不到对人车司机处罚3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倾角、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距离及运行速度、乘坐间距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处罚30元;

(2)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否则每有一处对检修责任人处罚30元;

(3)在下人地点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缺少一处对责任队组队长处罚50元。

(4)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邻近的任何物体,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处罚20元;

(5)严禁同时运送带爆炸物品的人员,否则对携带爆炸物品者一次处罚50元;

(6)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对责任人一次处罚3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输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无装置或失效严禁人车运行,否则每次对司机处罚100元;

(2)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否则每有一项不合规定要求,对责任区(队)负责人处罚50元。

第一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2)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防跑车装置;

22 (3)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档车栏;

上述挡车器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否则每有一处或一处失效,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每缺少一处装置,对责任区队负责人,包机责任人各处罚200元。在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的锁住,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人车司机、井口信号工各罚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必须遵守写列规定: (1)轨道铺设符合规定要求,处罚执行对轨道标准要求的具体条款;

(2)托绳轮(辊)设置合理,每少一处或一处失效,对责任人处罚20元;

(3)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巷距离,且有1.5倍的备用系数,否则对责任区(队)负责人处罚100元;

(4)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峒室及躲避峒;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侯车峒室,侯车峒室具有足够的空间,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区(队)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规定 ,严禁蹬钩、行人、否则每有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超挂车和使用钢丝绳索矿车销子等连挂车辆,否则每有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每有一次对挂钩工和信号工各处罚3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各种车辆必须保证完好,否则每有一辆对车辆 23 检修组长处罚20元,有安全隐患问题者,一辆处罚5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各种绞车信号齐全有效,五小电器必须实行上牌板管理,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标准要求,对包机责任人处罚3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绞车固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区绞车固定必须使用混凝土基础或8根金属锚杆固定。 (2)小绞车固定应采用混凝土基础或8根金属锚杆固定时,必须有专项设计;

(3)绞车上部及周围支护必须安全可靠;

(4)绞车最突出部位至轨道外缘距离不小于0.5m。 违反以上其中一条,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绞车底锚一根松动,对责任人处罚20元;绞车一处不完好对包机负责人处罚2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绞车护身柱固定不牢固或缺少,一处对责任人处罚30元。

第一百八十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否则每50米对机电科长处罚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处罚50元;液力偶合器易熔塞严禁用其它材料代替,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处罚3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规定要求,违犯其中一条,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第377条、第378条、第379条规定标准要求,违犯其中一条中的一项对照运输条款中的相关项目处罚标准进行追究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在入井处必须设置避雷装置,通讯线路在入井出必须装设熔断器或避雷器,有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24 第一百八十五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0条、第381条、第382条、第383条规定标准要求,每有一处一项不合标准要求,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规定标准要求,每有一项不合标准要求,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提升容器的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否则没有一项或检查一项内容不认真,对责任处罚3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否则对责任人一次处罚5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保管及检验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399条、第400条、第401条、第402条、第403条规定标准要求,每有一条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人一次处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小量或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5条、第406条规定标准要求时,必须更换钢丝绳,否则每有一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第一百九十一条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以及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第一百九十二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送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9条的规定,违犯此规定使用者,一次对使用单位负责人, 25 包机责任人各处罚1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一次,否则对包机责任人一次处罚3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提升装置的各种保护必须齐全有效,缺一项或一处失效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包机责任人各处罚5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或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否则每有一人次缺岗对其处罚1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5条规定要求,否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并停止使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规定的资料和图纸要求,每少一种资料和图纸,对责任单位技术员和包机组长各处罚20元。

机电

第一百九十九条 每发现一次用其他材料代替熔丝者,罚有关人员200元。

第 37 条 各类电气设备,每发现一处失爆,罚责任人、使用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二百条 使用的机电设备被埋压,罚有关人员2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需停电作业时,开关不验电,不挂牌,不上锁,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百零二条 各类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主扇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的备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需要开机时,能够正常开机,否则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严格遵守工作票停送电制度,由电气值班员操作,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验电放电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26 第二百零五条 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三牌”齐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高压电器设备不在明显处挂警戒牌,罚责任人50元。

第二百零七条 接地系统有一条不合格或未接地,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锅炉司炉工与维护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查看水位计、压力表及安全阀,及时排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一项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刮板、皮带液力联轴器易熔塞,不准用其他材料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减速箱、液力联轴器等不按规定加油,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煤机、掘进机更换截齿或检修不停电闭锁,发现一次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电机车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者;

2、井下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者;

3、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者;

4、违反起吊设备时必须使用大链,联接环并拧紧联接螺丝或专用合格起吊件的责任者;

5、不按要求测试保护或私自甩掉保护的;

6、接触器不吸合,不积极处理,强行送电的;

7、更换设备配件或皮带割扣时,开关不打闭锁的;

8、坐、靠在变压器上取暖。

第一百二十条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MA标志,并严格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要求执行,凡发现井下电气设备 27 违反以上规定的,对机电科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主管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种电气设备必须包机到人,并张贴合格的标志牌,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填写不规范,一处对包机责任人处罚10元,所有设备都不标志牌或填写不规范,对包机组长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为经防保检查员检验合格,张贴防爆合格证者,一次对责任单位领用人处罚20元;防爆检查员为履行职责,一次对其处罚50元;井下查出无防爆合格证者,一处对包机组长处罚2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井下接地保护少一处,对责任人处罚50元;一处不合格对责任人处罚2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类熔断器大雨额定标准值,一处对包机责任人处罚20元;使用其他材料代替熔断器者,一处对包机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皮带、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及各种启动装置保护齐全有效,每少一种保护,对包机责任人处罚20元,保护全部缺失或一半以上失效者,每有一处对包机组长处罚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检漏装置失效一处,责任人不汇报,对其处罚100元;汇报以后为处理,对包机责任人处罚100元;甩检漏作业,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检漏装置不能按规定每天试验一次者,对责任人处罚2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检漏装置必须上锁,一处不上锁或失效,对包机责任人处罚2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气及机械设备一处不完好,对包机责任人处罚10元;情节严重者,一处处罚30元。

第一百三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并停止使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 28 知己向井下供电,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并停止使用。

第103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对其处罚200元。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否则对操作者一处处罚200元。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失效时,禁止使用,否则对操作者一次处罚100元。

(4)电气设备及输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定,并把所有开关手把闭锁,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否则一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否则一处对包机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上架,并按规定摆放整齐,否则每有一处对包机组长处罚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要求,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供电技术员、机电科长、机电副矿长各处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监测监控、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填写规范,随情况变化定期填绘,每少一种或填写不规范,对责任人及机电科长、机电副矿长各处罚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下机房峒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一处不合格对设计及施工责任人各处罚100元,使用单位责任人处罚50元。

(2)消防器材配备充足合格,缺一项或一处不合格,对包机组长处罚30元。

(3)各种制度,记录、图标齐全,缺一种对包机组长处罚20元。

29 (4)各类绝缘用具齐全、合格、缺一种或一种不合格对包机组长和责任人各处罚30元;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无关的设备和物件,每发现一件对责任人处罚50元。

(6)配电峒室必须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否则少一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元。

(7)配电峒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峒室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元。

(8)峒室内设备摆放必须符合规定,否则有一处对包机责任人处罚10元。

(9)峒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峒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峒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每少一处或一块警示牌,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元。

(10)峒室内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否则每有一项不合格,对包机负责人处罚10元。

(11)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30元。

(12)机房峒室有闲人入内者,每有一人次对当事人和值班人员各处罚2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峒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并停止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处罚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井下电缆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要求:

(1)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处罚20元。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否则每有一 30 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并停止使用。

(4)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否则对责任人一次处罚50元。

(5)电缆主芯线的截面应满足供电负荷要求,否则对责任人一次处罚30元。

(6)敷设使用的高低压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规定要求,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处罚100元。

(7)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否则对责任处罚100元,并停止使用。

第一百四十条 电缆悬挂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6条、第468条、第469条,第470、第471条规定要求,并设标志牌,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责任人处罚2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要求,否则每有一处对责任人处罚20元,造成失爆者按失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员横跨的皮带、溜子必须设有过桥,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对包机组长和包机责任人各处罚2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用皮带、转载机、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材料,否则一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有闭锁装置,未装设或失效一次对包机责任人处罚100元,并停止使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压、高温、化学容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一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各种设备上的仪表必须齐全有效,有一处缺失或失效对责任人处罚1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种设备及设备存放使用地点应做到“四不漏”(不漏水、油、气、液),一处不合格对责任人处罚10元。

31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种驱动设备必须装有远方控制按钮,否则每有一处对包机责任人处罚3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种信号必须齐全有效,每有一处缺失或失效,对包机责任人或当班电钳工处罚30元。

第一百五十条 机械设备停机后,必须将电器控制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闭锁,否则每有一处对司机处罚2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类机械设备缺油、油脂使用不符合规定或加注油脂无过滤装置,每有一项对包机责任人或司机处罚2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类设置冷却系统的设备失效或不使用,一处对包机责任人或司机处罚2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作业地点安设照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规定要求,否则每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责任人处罚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升井后未在3小时内将矿灯、自救器上交到矿灯房,不及时上交或私藏矿灯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每天未及时以报表形式上报调度室每班矿灯发放数量,或上报数据不准确者,罚矿灯房值班人员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灯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总人数多10℅,否则对灯房负责人处罚50元;

(2)矿灯必须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否则每有一项做不到,对灯房负责人处罚30元。

(3)矿灯应保持完好,并最低应能连续使用11小时,否则每有一盏达不到规定要求,对矿灯发放工处罚10元。

(4)发放灯线破损、灯锁失效或灯头密封不严的矿灯,每有一盏对矿灯发放工处罚100元。

(5)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敲打、撞击矿灯,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井下拆开矿灯者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32 (6)在每次换班两小时内,灯房必须有专人将没有还灯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否则每有一次不报,对责任处罚3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准备、添装、调和、贮存电液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77条规定,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责任人处罚1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及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非电气维修工严禁操作,否则每有一次对其处罚5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调整,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每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工作票填写必须认真规范,不得涂改,否则一处不合格对持工作票作业者处罚20元。

第一百六十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一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每6个月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否则对包机负责人处罚200元。

“一通三防”

第一百六十一条 损坏安全监测仪表、仪器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不正常使用架间喷雾,转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不正常使用喷雾装置,采煤、掘进期间,不正常使用风流净化水幕,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无测风牌板,每缺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积尘超标(连续5m长,2mm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发现少用一个罚爆破工、班长安全员各5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不按规定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罚责任人、通风科长各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要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 33 施、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每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井口和主扇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在井口、检身房附近抽烟,违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牌板不规范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井下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设置的栅栏不合格,罚队长、责任人各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

1、井下安装的断电仪断电范围不准确,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

2、井下安装隔爆袋架时,站在皮带或皮带支撑架上作业;

3、随意开、关喷雾降尘设施的;

4、人员过风门不及时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

5、风筒吊挂不平直,死弯多,转弯处未使用骨架风筒的,漏风严重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通防隐患重复出现的责任部门领导处罚500—10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通风设施选型不当,通风设施选择位置不当或质量不合格处罚通风科、队长各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局扇全负压供风量不足或产生循环风,每一处处罚总工、通风助理、队长、责任人各3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主扇停风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处罚主扇司机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扇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源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表、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和直通矿调度的电话,并保持正常使用,否则少一项处罚机电矿长、机电科长及责任单位领导各1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测风数据与实际误差超过5%,处罚测风员50元。

3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矿必须定期检查矿井或采区回风巷并有记录,否则,处罚通风科长50元。

第一百八十条 局扇停电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及停送电程序,罚责任者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局扇风筒严重受挤、破口多、吊挂质量差,每发现一处处罚责任者2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局扇高压部位漏风处罚施工队长及机电副队长各30元,局扇未实行挂牌管理一处罚责任者30元(局扇司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局扇没有安装设计审批单而投入使用,罚通风队长、施工队长、技术员各5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局扇安装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苍上煤矿有关规定要求,处罚通风科长、施工队长和机电副队长各5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风筒出口至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出口风量不达要求而作业,罚风筒工及当班小队长、安全员各3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临时停风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或警标,一次处罚该区域瓦检员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瓦检员必须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有一处不符合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填写瓦斯循环检查图表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对责任者一次处罚50—1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员、采掘开区队长、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煤及半煤岩巷未按规定使用瓦斯报警仪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无计划停电停风后,瓦检员不按规定汇报对其处罚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甲烷传感器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处理,否则对责任者一次处罚200元, 35 监测仪器调校不及时,一台件对责任者处罚5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有一台不完好下井使用者,对仪器发放工、修理工各处罚3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静(动)压水池、水量、水质不能满足井下防尘需要处罚矿总工1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煤、岩巷干打眼,处罚施工队长、安全员、小队长各50元、打眼工3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未及时冲洗巷道,巷道干燥、煤尘大,有一处处罚责任者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隔爆设施一处安设不合格,维护管理不及时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放炮前后、装煤(岩)时不洒水灭尘,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喷浆工、打眼工、机组司机、放炮员等必须按要求佩戴防尘口罩,否则处罚责任者20元。

第二百条 未按规定安设消防三通及设施不齐全一处处罚责任者20元。

第二百零一条 皮带机头、井下火药库、配电点等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一处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二百零二条 对自燃发火区可疑地点不及时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处罚责任者50元。

{七}地质、测量

第二百零三条 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施工者处罚2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者处罚3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地质构造必须全部收集并按规定上图、遗漏一处处罚责任人50元,地测部门负责人3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工作面开口前必须有地质说明书及附图,否则,处罚生产、地测部门负责人各30元。

36 第二百零七条 地质构造预测预报,漏报一处处罚责任在50元。 第二百零八条 每月初必须对所有的了工作点进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否则处罚责任者及地测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出水点、积水区及积水量必须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警戒线和探水线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否则处罚地测部门负责人5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探放水工作必须有探放水设计及相关的安全措施,否则,罚矿总工程师、责任者及地测部门负责人各1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到达探水线而不进行探放水,处罚分管矿长、总工各1000元,施工队长、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探水后,未接到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掘进处罚责任者300元。按允许掘进通知单保留超前距离,每超掘一米,处罚施工队长、班组长、安全员各50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钻场支护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要求,发现空顶等处罚责任者100元,钻场必须有照明、电话,否则处罚维护工50元,钻探设备有隐患未及时处理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钻探工人必须熟悉钻探目的和安全措施,否则,处罚施工队长、技术员各50元,责任者3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井下主排水泵应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且水泵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少一台水泵,处罚分管矿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各5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央泵房必须有水泵运行日志,否则罚业务部门负责人50元,责任队长3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泵房通向井底车场出口的防水、防火密闭门必须能够关闭灵活、严密、否则处罚责任队长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水仓、水沟、沉淀池中的淤泥每年春、秋季必须彻底清挖一次,否则处罚分管矿长100元,责任队长5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巷道开口时必须按设计核定中腰线,在掘进6米前必须用经纬仪等核定中腰线,否则处罚地测部门负责人50元。

37 第二百二十条 巷道中线、腰线及时准确核定,点间距、点数及点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一处(项)不符合处罚责任者3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施工队组在施工时要保护好道中的导线点,一旦变动要及时通知地测部门,否则每有一处处罚施工队组技术员50员,责任者3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田范围内所有小煤窑情况资料必须详细,未调查或资料不全不详细而出现透巷、透水,一次处罚责任者2000元,井口位置标定错误罚地测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各100元。

其他

第二百二十三条 对偷盗矿内产品、材料、配件等的,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当查出“三违”或隐患,检查人员无法直接找到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责任人员,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否则相应的处罚由单位领导承担。

第二百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带小孩的,每发现一次罚相关责任者200元。

二、地面生产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者开除厂籍处分或留用察看处分:

(1)造成一人死亡或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破坏设备、器材、消防及安全设施者;

(4)主要机房(所)等要害部门、岗位、场所擅自脱岗者; (5)厂内机动车辆无照驾驶责任者;

(6)万元以上工程、设施(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施工、安装的责任者;

(8)携带各类烟火进入各类橡胶、油料、设备、液化气等危险 38 场所、仓库者;

(9)被挂红牌单位的责任领导及责任者; (10)擅自私招滥用外包工的主要责任者; (11)皮带机运行中扒、蹬、跳者;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过、记过、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1000元罚款:

(1)导致万元以上工程报废的直接责任者;

(2)厂(场)内各种机动车辆行进中扒、蹬、跳者; (3)各类司机或要害场所值班人员酒后上岗者; (4)刁难、阻止安监(检)人员正常工作者; (5)被挂黄牌单位责任领导及责任者;

(6)大中型设备或主要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检修的责任者;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厂)现场:

(1)矿(厂)区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井、壕、池都必须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警告标志、夜间设警告红灯,否则有一处不规范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

(2)场区、车间等工作场所和生产区域,设备做不到“五不漏”即:水、油、电、气、液不漏,地面做不到“五无”即:无污泥积水(2×3平方米以上)、无积煤、无积尘、无杂草丛生或材料堆放不分类、不标准、不整齐,干部职工衣着不标准和不佩上岗证,下井职工衣物不能及时洗和干燥消毒等,有一处(一人次)罚责任者20元;

(3)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电杆无歪斜现象,如有损坏或危险象征,应立即修理(属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否则有一处不合格,处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4)电缆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电缆其高度不应低于2米,否则有一处不规范罚责任者50元,责任单位500元;

(5)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须设防护栏 39 杆,高度不低于1.1米(进出口栏杆应拆卸方便,用后及时恢复),有一处不设罚责任者50元,责任单位500元,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20元;

(6)竣工交付使用的井、孔、沟、道,必须设置合格的与地面齐平的盖板或围栏(丢失应及时补上)。对正在施工作业的场所,也应设临时栏杆等防护措施,有一处不设罚责任者50元,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7)所有正式建筑的主要过道、过桥宽度不小于1.5米,否则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5米,次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0.7米,有一处不规范罚单位领导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8)无自然采光的通道、走廊、仓库等场所,必须设置符合规定的照明,工作场所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得遮蔽,否则有一处不规范罚责任者50元,责任单位500元。

(9)场内机动车辆司机,应及时检查制动是否灵敏,制动刹车等装置是否齐全合格,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10)孔、洞及溜煤眼需揭盖蓖子检修时,必须设置围栏,检修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处罚责任者20元。

(11)各储煤场应有良好的照明,消防设施合格,保证消防车辆道路畅通,洒水系统完善可靠,卸煤沟(孔)上应有坚固的蓖子,网眼不大于200×200mm,应随时注意煤堆险坡坍塌伤人。禁止同时在一个火车车厢内进行机械和人工作业,推土机推煤时要与煤堆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严防推土机翻倒。否则有一项不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12)各场(厂)区内铁道周围堆放物料不应侵占铁路道轨,物料堆放距道轨距离不应小于1米,因卸车而造成的侵占应及时清除干净,否则有一处罚责任者50元;牵引车皮的钢丝绳不按规定敷设,罚责任者100元;搬道工错搬道岔造成挤道岔或车皮、机车掉道,处 40 罚搬道工500元,并按事故进行认真分析,给有关责任者行政处分。

(13)冰冻期间必须采取防冰措施,室外管道应包扎保暖材料,冰冻现场要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冰溜应及时清除或在人行道上设遮掩防护,否则,一处不达要求罚责任者50元。

(14)雨季要做好防洪、防滑坡、防泥石流、防雷电及爆炸材料库的防潮、防高温工作,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导致事故者,从重处罚。

(15)所有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都应设积水池并装设相应排水设施,排水设施能力应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20%,地下煤仓及其地下建筑物和地面其它建筑物,周围要开排水沟(渠),矿(厂)区所有沟渠应及时和定期疏通,否则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16)各类上下梯子必须有扶手,梯子角度应符合要求,梯间板应进行防滑处理,否则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牌板、台帐、各种记录,有一项缺少或应上墙没上墙,有一处(项)罚责任者50元,台帐记录内容不全,填写不整齐,不清楚,有一处罚责任者10元。

第二百三十条 职工培训

(1)煤矿主要经营管理者没有按规定取得《矿长资格证书》或《安全资格证书》上岗,处罚本人1000元。

(2)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上岗,处罚本人500元,有1人不持证上岗对系统领导处罚300元,分管培训的领导处罚200元。

(3)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或岗证不符,处罚本人200元,有1人次无证上岗处罚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200元。

(4)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岗作业时,处罚本人200元,擅自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处罚责任者500元。

(5)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对不具备安全知 41 识和能力的从业人员发证的,对责任者处罚200元,培训科长处罚50(1人次)。

(6)地面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职工培训教学设施、场地、设立专职职工培训管理人员,建立职工培训管理制度或与有资质的培训部门签定委托培训计划者罚责任单位10000元,责任领导500元。

(7)地面生产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职工安全知识及应知应会业余培训制度,罚单位5000元,责任领导500元。

(8)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处罚300元; 要害场所工作人员不持证上岗者处罚100元。

(9)不持证上岗缺一证罚责任者20元,有一个无证上岗者,罚责任者50元,业余培训少组织一次罚责任者30元,少组织一次职工考试(核)罚责任者5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劳动纪律

(1)无故缺勤空岗、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2) 酒后入井者处罚300元,对检身工处罚100元;地面工作人员酗酒上岗者处罚300元;

(3)一般岗位,上岗期间打牌、戏闹、睡觉、串岗、酒后上岗,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着装不标准或车床机械加工零部件,打磨零部件时或靠近检查转动的机械,应穿长袖工作服,衣袖扣紧(女工应将辫子盘在帽子里),工作中禁止戴围巾、穿高跟鞋、拖鞋、否则违反一项罚责任者20元,同时罚责任领导50元,要害岗位每发现一个烟头,罚责任者(或责任领导)20元(发现5个及以上烟头即被视为管理混乱),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者比照相关条例处罚50—1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机电设备

(1)场(所)区域内或车间、队组、库房等出现一处明接头、明刀闸、接线不规范或保险丝不合格或有一处线路老化及悬挂不整齐、不标准、库房内电线不用穿线管、照明不够,闸盒安装规范等有一处罚责任者10元。

42 (2)高压操作,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配电室的绝缘工具、仪器、仪表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少一件(套)罚责任者100元,不按规定使用一人次罚责任者50元。

(3)凡设备传动部分必须设防护罩,所有机械、电器设备均应执行一机一闸制,否则有一处不符合罚责任者50元,责任单位500元。

(4)横过跨皮带,溜子处必须设过桥,否则一处罚责任者50元,随意横跨运转的皮带、溜子等设备罚责任者20元。

(5)一般电气设备需安设的漏电、接地、过负荷三大保护,缺一种或一种不起作用,罚责任者100元,罚单位500元,不能定时检修、试验或灵敏度不够,一处罚责任者30元,人为甩掉不用,按破坏论处,电气闭锁装置没有、不用或不起作用挂黄牌整改,防爆设备失爆有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6)各种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阀等应经整定合格并经计量部门审核发证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台(件)罚责任者50元;以上设备、仪器、仪表等购置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标准,否则罚责任者200—1000元。

(7)电工、维护工等特殊工种上岗应按规定带足专用工具(四大件及检测仪器、仪表等)缺少一件工具罚责任者10元。

(8)受压容器(锅炉、压缩机、充氧站、液力泵站、消毒锅等)装备的压力表、安全阀没有或不起作用的挂红牌停止运行。

(9)乙炔瓶、氧气瓶应根据规定进行定期打压试验,并编号建档,严禁使用经打压后不合格的气瓶,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单位500元,瓶上应有抗震胶圈,使用和存放要有防爆、防晒措施,乙炔和氧气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少于5米,距明火不得小于10米,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10)所有大中型及部分小型设备(各种吊车、电锯、压力机、场内机动车辆、压力试验机等)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试车、试运转和认真检查机器性能(所有检查、保养应有记录),严禁带病运转。使用 43 完后要及时保养,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20元,设备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否则罚责任者50—100元。

(11)临时施工(包括土建工程)、临时设备用电、应按规定架设线路、埋设电杆,线路与高压线间距,应符合规定。保险、闸盒应设箱集中管理并上锁,地面照明符合基本要求,否则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20元。

(12)所有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必须定期检修,检修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应有严格的检修记录,否则挂红(黄)牌整改,一般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罚责任者30元。

(13)避雷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和做性能试验,每年定期及时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有一处不合格挂红(黄)牌整顿,记录不认真处罚责任者1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料起吊

(1)场面及车间的龙门吊及各种吊车超重或不按规定起吊,钢丝绳,吊钩挂绳不符合要求,有一项对责任者处罚50元,起重和搬运信号明确、物体套挂部位合理,吊车起吊、行走和制动刹车体统灵活可靠,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起吊程序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严重超重等违章行为给予降级处分。

(2)龙门架限位装置、保险装置、钢丝绳、缆风绳,应符合规定要求,有一项不和要求罚责任者50元,楼层卸料平台和吊盘进料口防护栏要安全可靠,上下联络信号明确无误,卷扬机操作固定、安装符合要求,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20元,严禁司机将车吊空离岗,否则予以降级处分,同时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特殊施工

(1)油、汽、水管道检修,工作人员应熟知有关阀门,配件用途和检修程序及方法,需要放油、放水、放汽时要有专项措施,一项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罚责任者50元,全部工作过程,严格按有关规程、44 措施进行,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30元。

(2)对煤仓、地下通道、地下仓库、油库地下通道等难以通风并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煤尘)的区域,必须使用有合格证的防爆电器设备。有人工作时要提前检测温度及有害气体情况,有害气体超限时要组织排放工作,排放前要有严密的排放计划和措施,否则有一项不合格挂红黄牌整改,不能进行自然通风的区域,应先通风后进入工作,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3)高空作业人员(如电杆、高空平台、升降台、高压线路检修,室内外架梯、攀高等),应根据规定实施安全保护(保护带、绳等)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监护,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或挂红(黄)牌整改,违反一般规定作业时,有一项责任者2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安全管理

(1)安监部门和车间(队),班组专职安监人员或兼职安全员,应按规定配设,少一个人罚单位负责人50元。

(2)特殊场所、变电所、火药库、消防栓各种孔洞,场区内道路及所辖公路、等应设名牌和设置警示、红绿等及机动车辆限速等标志牌、警示牌等,少一处标志,警示牌罚责任者30元,对损坏警示标牌者,一处罚责任者50元。

(3)皮带、刮板、绞车必须设声光信号,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4)皮带运输必须有防止防偏、过载、打滑等保护装置,皮带机道沿线应设紧急停车拉线开关,机头机尾应有安全防护栏,一处不规范罚责任者5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制度、规程、措施

(1)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岗位作业标准等制度及各种必要的管理、奖罚办法内容健全不缺项,否则少一项罚主要领导100元,责任者30元。

(2)不按照技术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45 作业规程等处罚总工程师1000元,处罚直接责任者500元。

(3)大、中型施工安全作业或特殊操作,必须制定详细全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贯彻和执行,否则处罚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长各200元,有一处不认真按照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罚责任者30元,对严重违反规程措施而施工操作者,罚责任者100元,责任领导300元。

(4)一般施工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特殊施工应增加和配备必要的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无安全员,监护人员罚责任者300元。

(5)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考试不合格而上岗,每人罚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人员100元,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则每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技术副科长、技术员各100元,严格按规程十环节(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课、签字、实施、复查、补充、贯彻)操作,否则每少1个环节罚单位技术科长300元,主管技术副科长、技术员各200元。

(6)《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未贯彻学习,处罚责任人500元。 (7)《事故应急预案》未贯彻学习,罚责任人1000元;未组织演练,处罚责任人2000元;演练后未总结、补充,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供、库、仓管理

(1)严格禁止不合格的或无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入库,对特种材料、设备、仪器、仪表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厂家产品,否则一台(件)不合格法责任者1000元,责任领导2000元,一般设备、材料等有一台(件)罚责任者50—500元。

(2)做到设备、仪器、仪表入库,大型材料入棚、特殊器材设备有专门保管措施,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安全,一处不规范罚责任者30元。

46 (3)库房的安全、保卫、防火和报警系统(电话)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落实到位,缺一项罚责任者50元,有一项落实不到位,罚责任者20元。

(4)库房、道路、围墙、材料棚及室内通风、电线、照明、防灭火设备、器材、消防车辆通道均应符合要求,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50元。

(5)库房管理、帐、物、卡不符,各类材料配件不分类摆放、不标准一处罚款20元;易燃、易爆、放射性材料(物)等特殊材料的堆放,无特殊措施或措施不规范、不落实,有一处罚责任者(或责任领导)200元;管理人员不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少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供电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造成事故的直接组织给予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300元罚款。

(1)供电责任事故造成矿井停电、停风达30分钟及以上者; (2)供电系统不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检修和检查的责任者; (3)违章操作,造成主要设备损坏者。

2、认真执行《电业安全操作规程》及两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严格制定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等)和安全技术措施(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拦等)。一项不执行对责任者处罚200元,不规范罚责任者5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免职、撤职或开除留用处分。

3、供用电设施接地可靠,供电场所遮栏、警示牌齐全,带电部分高度和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无人值班配电点应加锁管理,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免职、撤职或开除留用处分。

4、供电应符合规程规定。

(1)供电设备应保证台台完好,高压供电开关柜上下隔离开关 47 与油开关必须装设机械闭锁或电气闭锁,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供电线路按规定进行检修和清扫,检修后的供电线路绝缘值符合规定,并有记录,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3)地面变、(配)电所应有防尘、防鼠、防鸟设施及措施,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锅炉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规程规定即: (1)辅助设备应完好,不得出现跑、冒、滴、漏;

(2)各种水位计数量、位置安装符合规定,并有报警系统; (3)各种表计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

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罚50元,并立即整改。否则,给予挂红牌。

第二百四十条 锅炉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规程规定即: (1)辅助设备应完好,不得出现跑、冒、滴、漏;

(2)各种水位计数量、位置安装符合规定,并有报警系统; (3)各种表计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

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罚50元,并立即整改。否则,给予挂红牌。

第二百四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大修、改造、酸洗等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编制施工方案,报集团公司有关部室审批后,并使用合格的施工队伍,方可进行。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者降级处分。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用锅炉必须使用登记证,否则挂“红牌”停止运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蒸汽锅炉必须有两只独立的水位计,其中一只为双色,另一只为普通平板玻璃水位计,表面清晰,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 每台蒸汽锅炉必须有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按规定进行校验并有记录,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8 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挂红牌。

第二百四十五条 每台锅炉必须有两块以上的压力表,压力表指示准确,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有严格的记录,有最高压力红线,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挂红牌。

第二百四十六条 锅炉用水必须有水处理设施,严禁烧生水,发生一次对责任者 罚款100元;锅炉房必须有水质化验,有严格的化验记录,少一次化验对责任者罚款50元,一次记录不认真,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油库、蓄电池室内严禁烟火,必须安装防爆开关,并张挂警示牌。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高温容器、管道保温齐全,无跑、冒现象,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3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各专业系统图、操作规程、责任制等张挂上墙,运行日志记录齐全,缺一项罚责任者20元;

(三)机修

第二百五十条 检修后的液压支柱修理阀门、密封,不合格每根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一条 变电所机械闭锁、接地保护、继电保护装置完好齐全,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给予责任者降级处分。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机械零部件加工车间,各类机床操作工严格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着装,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八个必须”、“八条禁令”

第二百五十四条 违章驾车(包括酒后驾车),造成人员伤亡、造成车辆报废或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任司机,罚款1000元,调离司机工作岗位,永不录用(触犯法律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各单位禁止私自组织公车进行集体旅游,否则对组织者处罚100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车辆必须定期组织保养,同时要做好出车前、49 后及途中的三检查,有故障时排除后方准运行。各种保养记录齐全、填写完整清楚,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30元;严禁检修完的车上路试车,否则罚责任者50元;严禁超速、超载行驶,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车辆修车或工作期间停放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否则罚责任者3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严禁无照开车,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夜里不准私自将车开回家过夜,违反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降级、免职、撤职、情节严重者开除。可以并处500-1000元罚款。

(1)发生事故单位延期上限、隐瞒不报; (2)违章指挥、违章驾驶造车交通事故; (3)隐瞒事故真相,提供假情况者; (4)不积极抢救事故,事故后逃逸者。

(四)后勤服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 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都要按事故进行追究处理,给予责任者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法律者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 餐饮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否则限期整改,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到期未改予以挂红牌,停业整顿,并处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对餐饮从业的人员进行体检的,有一个无健康证上岗者,处罚责任人5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造成有禁忌病症人员上岗者,对责任人员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百六十四条 食品生熟要分案,并有标志,否则,处罚责任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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