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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我不是杀人犯》有感

发布时间:2020-03-03 22:32: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读《我不是杀人犯》有感

读到书名大家可能会误会这是一本关于刑事案例或是犯罪、悬疑、推理类的小说。其实都不是,它是三联书店\"新知文库\"系列中的一本,主要讲述了一位22岁的青年因为车祸而全身瘫痪,只有一根手指能动,对他来说,身体已经成了灵魂的牢笼。于是,他靠这根手指与人沟通,强烈表达了希望安乐死的意愿。2003年9月,他的母亲帮助他实现这个心愿失败后,一位职责本是救人的医生参与了这一行动,最终让他有尊严的离开了这个世界。事件发生后,在法国社会激起了巨大反响,由此爆发了在各个层面上的讨论和争议。而本书就是实施这次安乐死的医生肖索依与人合作写的,记述了整个事件,同时表达了他的思考。

这本书主要是通过作者亲自经历的案例探讨了安乐死带给人们的思考。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死亡是一个很忌讳的话题。很多人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不愿正视这个话题。死者如是,生者亦然,很多人当家人离开很多年后都无法直面现实,比如我,算起来,母亲已经离开我十六年了,而我总觉得自己早就接受了这个事实,但其实不然,这份伤痛还会在不经意间影响我的情绪和思考!当然,正像作者在书中描述的那样,其实在国外,能够正视死亡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正像作者在书中提到的,\"现在人们开始有意的把真正的死亡小心地隐藏起来。当然那些电视新闻展示给我们的、远在天边的尸体——战争、洪灾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的受害者,以及屏幕上的那些谋杀以及其他情况造成的死亡,前后只有几分钟,有着按部就班的计划,然后就被引向继来的结果。不,这不是真正的死亡,真正的死亡,是那散发着恶气,充满着呻吟,毁灭人体,撕裂心灵的死亡;是让一张张面孔扭曲,顽固抵抗,不肯放手的死亡。\"其实我一直觉得在中国,缺乏真正的死亡教育。一个人,也许只有当他能够真正的了解死亡,才能更好的活着!

虽然在书中作者表达的思考并不是那么系统和明确,但这起事件发生后,在法国社会所引发的关于安乐死的讨论还是深入和影响深远的。并促使法国在有关的法律方面前进了一步,虽然这一步并不大,但对那些挣扎在濒死边缘、毫无治愈可能、希望早日解脱的人来说,还是一个福音!其实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世界范围内争议一直很大。据我查阅的资料,迄今为此,除了荷兰议会在2001年11月通过了一部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承认安乐死合法化之外,尚无其它国家完全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安乐死对于绝大多数国家来说,仍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就连一向以立法处于前沿而著称的美国,在安乐死立法上也是很保守的。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医学专用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美国犹他州一名医生就因向五名老年患者开具怀疑可用于\"安乐死\"的过量吗啡,被法院以两项谋杀罪和三项过失杀人罪判决入狱三十年。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我国对安乐死习惯上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当然,因为我国不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医疗部门都很少公开讨论关于安乐死的话题,所以这样的定义只具有探讨的意义。医学上对安乐死定义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上是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而作者在书中对安乐死还有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的区分,比如对积极治疗加以限制的消极安乐死。其实在当今的中国,采取消极安乐死案例的并不在少数,但从没有人公开谈论过这个话题。

而且客观来讲,正像作者在书提到的那样,不论是从医学、伦理道德、还是法律等方面来定义什么样的人适合采取安乐死都是复杂的。从医学上讲,也许多数人会觉得对些治愈无望,在极端痛苦、不堪忍受的境遇中挣扎的人采取安乐死,不论是对患者本人,还是他们的家人都是一种解脱。就像我一直觉得,人要有尊严的活着,也要有尊严的离开,在明知无望的境遇下要勇于选择放弃。但情况是复杂的,有多少植物人,在患者本人和他们的家人的坚持下醒了过来;有多少看似无望治愈的人,在顽强的求生意志的支持下,最终战胜了病魔;这样的例子数不用数,医学固然是一门科学,但对很多类似的问题其实仍然没有答案。那么从医学上认定就有一定的难度,就像作者作为一名急救医生,选择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竭尽全力、什么情况下选择放手都是艰难的一样!

从伦理方面讲,我们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依照中国的传统道德,如果你的家人尊重了你自愿做出的选择,哪怕他们只是消极的、无作为的看着这一切发生,那么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当事人自己心里,这一切都会成为永远的负担,终生的阴影。而改变这一切,需要我们更加清晰的认识死亡,明白有时候让你的家人无痛苦的离开是一种更大的幸福!当然话虽这么说,其实如果轮到我自己也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

从法律上讲,《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按照我对这条的理解:公民既然有人身自由,也就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那么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就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例如自杀就是合法的。那么安乐死就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那么就不能认为安乐死违反宪法。

患者自杀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患者本人想结束生命,而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那就是《刑法》中\"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连升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化,而是因为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在当前中国的大环境下很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且,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等方面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也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所以,正像作者在书中反复提到的那样,使人无痛苦的离开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现在是,在不远的将来依然会是,对此我们只能继续拭目以待。我们所能做的,也许只能是更加清楚的看待死亡,要明白,死是生的一部分,而不是生的对立面。我们努力精彩、尽责的活着,在面对任何挑战时都不要放弃生的希望,但也不要害怕面对死亡。要明白有些时候,不论是对自己,还是家人哪怕有微小的希望,也要直面挑战、勇敢坚持,但到了该放手的时候也要有勇气放手!

读完这本书的时候我想:如果我也像樊尚·安贝尔那样全身瘫痪,失明,不能出声,被囚禁在自己的身体里,只有一根手指可以动,那我也一定会选择早日离开,但谁会帮我去死吗?当然,如果范冰冰愿意每天来给我讲黄色笑话,说不定我就舍不得死了呢!当然这是调侃的话,范冰冰会知道我是谁啊!

仅记于2013年05月28日0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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