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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育局办文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9: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宝安区教育局办文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提高行政运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省、市、区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工作规范。

一、公文受理

1.各单位报送区教育局的公文,统一由教育局办公室受理,不得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

2.对越级报送或多头主送的请示、意见、报告,办公室不予受理。

3.办公室文件管理人员对需要办理的来文进行登记后,打印《宝安区教育局公文处理表》,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对来文认真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

4.各部门报送文件、下级报送的请示件,统一送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如文件表意不明、行文不规范,报送单位要根据办公室主任审核意见修改后再送审。

5.办公室主任提出审核意见后,文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来文呈局相关领导审批。

二、公文呈批

1.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含领导批示件),呈送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上级领导给局领导个人的批示件直接呈送给领导个人;上级部门文件,呈送分管领导阅批,是否呈送局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2.上级重要阅知性文件,同时复印分送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阅批,办公室将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签批意见汇总后,呈送局主要领导阅批。

3.下级报送的请示件、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告件及有关重要函件,呈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涉及一般性事项的公文,呈送局分管领导审批,是否呈送局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

4.属于有关部门事务性、经常性工作问题的请示,由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后呈分管局领导批示。请示性文件内容涉及跨部门业务的,应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分送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再送主管领导批示。

5.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以局办公室(党委办)名义制发的公文,重要的由局主要领导签发,一般性的由局分管领导签发;以局办公室(党委办)名义印发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凡文件内容涉及多名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应请有关领导会签。

三、批文要求

1.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具体的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和同意拟办意见。

2.公文内容涉及几位领导工作分工的,需报各分管领导阅批;如领导对不属于自己分管范围的事项作了倾向性批示意见,还需请分管领导核批;几位领导意见不一致时,由办公

室报请局主要领导决定。

3.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领导的排序,上级公文由前向后送阅,本级和下级公文由后向前送批;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件,必须先送分管领导签批,最后送局主要领导签批。

4.对一般性公文,局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签批完毕;紧急文件随呈随批。 5.局分管领导出差超过5个工作日的,送批文件由局主要领导直接签批;紧急事项随时签批。

四、公文办理

1.文件管理人员应登记好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示意见,并根据批示意见,通知相关处室派专人到办公室签名领取文件。领导批示件、上级督办件、转办件,政策性强、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应列为重要文件办理。

2.承办部门按照办理要求和时限指定专人承办。承办人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行政程序,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须会同其他部门办理的,由承办部门结合其他部门意见提出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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