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绿色建筑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4〕132号)、《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5〕143号)、《无锡市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列入我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两部分组成。省级财政专项资金6500万元包括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补助资金5000万元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补助资金1500万元;配套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第四条 依据《无锡市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锡政办发〔2016〕89号)要求,在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指导下,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与既
- 1 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方案详实,工程量及费用明细具体。
(四)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臵,并实现实时能耗数据上传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
(五)申报单位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由合同能源管理单位单独申报。申报项目应完成立项(核准)手续或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改造合同。
(六)支持鼓励有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实施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查登记制度,其相关资质、人员配备、技术能力、融资能力等基础经营状态符合要求的企业方能参与示范项目的实施。
(七)对改造后单位建筑能耗下降明显(超过50%以上)或按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改造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可以突破上述第
(一)点有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政策、工作要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初审,市属单位直接向市住建局、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市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
- 3 报告。
第十三条 示范项目按要求完成示范内容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等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前期研究与配套能力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前期研究:
1、编制《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2、编制《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3、编制《无锡市绿色建筑生态专项发展规划》;
4、编制《无锡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规划》;
5、编制《无锡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无锡市区域能源供应规划》、《无锡市绿色交通专项规划》、《无锡市生态环境生态专项规划》、《无锡市固体废弃物利用生态专项规划》、《无锡市空间复合利用生态专项规划》等规划。
(二)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示范技术相关政策、管理和技术研究、示范项目评审验收、示范项目能源审计、资金使用审计、示范城市验收、示范技术宣传等。
绿色建筑示范技术相关政策、管理和技术研究:
1、编制《无锡市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设计审查指南》;
2、编制《无锡市民用建筑竣工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指南》;
3、研究制定《无锡市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测评技术导则》;
4、开展《无锡市绿色建筑适用技术研究(含无锡市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目录)》课题研究;
5、无锡地区绿色建筑设计中低影响开发应用研究;
6、无锡市
- 5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二十三条 节能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能效测评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在开展能效测评工作,对出具的测评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实施工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示范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已列入计划的示范项目,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申报的内容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六)超出承诺时间一年以上完成工程验收的;
(七)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八)不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 7 附件1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无锡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2、由住建部或省住建厅认证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3、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4、由具备能效测评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项目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5、已竣工的项目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分部分项验收报告。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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