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维保合同
甲方:
乙方:吉林省华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障消防系统能正常发挥其作用,确保消防安全,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单位现有的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乙方按甲方现有的自动消防设备项进行维护。
二、甲方已设置下列的自动消防系统维护范围
1、消火栓供水系统;
三、维护方式: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现自动消防系统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至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进行维护处理完毕,更换设备件除外。
四、维护费用: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
甲方签订合同,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整(¥
元),余款
元整(¥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五、合同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为生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该合学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
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做好日常值班、检查工作,有专业人员专职负责管理自动消防系统,并做好记录供乙方参考。
2、在合同期内,甲方及除乙方以外的相关人员进行建筑装修、分隔、改造等,不得随意打断、移动、更改消防路线。
3、凡是涉及与消防报警系统有关的施工均要提前通知乙方、乙方给予配合指导。
4、如发现设备及部件损坏,需要更换单件100元以下的零部件乙方免费更换,100元以上的零部件损坏,乙方应提供故障清单,甲方委托乙方购买,价格应与市场价为准,费用甲方承担。
5、乙方应在甲方配合下每月定期对商城内消防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并做好记录。
七、不可抗力
凡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范围内的自动消防系统损坏,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定期付款,除须支付合同规定的维护费用外,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每年维护费的1%的滞纳金;
2、乙方如不对合同范围内的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的(甲方每月对检测记录进行检查),乙方将向甲方支付维护费1%的违约金;
3、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未能及时处理完毕(24小时内),每一次罚款500元(更换设备器件除外),且所有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甲乙双方不能履行以上条款,合同将即时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部门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有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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