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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7: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3本规定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主要包括:

⑴起重机械: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桥式起重机、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⑵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

⑶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⑷运输索道; ⑸承压锅炉; ⑹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铁路机车、船舶、汽车和移动施工设备。

1.4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范围为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改造)、运行使用、维修等。 2.职责

2.1项目经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

2.2设备物资办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对全项目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制和日常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2.3安全环保办参加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2.4特种设备的机长负责日常安全运行工作。 2.5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改造)、运行操作、维修、拆除等人员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特种设备采购

3.1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

3.2产品验收时,除正常清点和检查外,还应注意如下有效文件: ⑴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或部件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⑵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⑶重要的安全部件或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3.3不合格的产品由采购人员负责退回原厂商。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4.1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⑵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⑶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⑷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须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4.2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⑴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⑵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⑶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⑷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4.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施工。

4.4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4.5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4.6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结束,施工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政府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施工安装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4.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5.特种设备运行使用和维护

5.1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5.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和批准。登记或批准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3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⑴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产品文件和技术资料。

⑵安装技术资料和政府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文件。 ⑶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⑷日常使用运行状况记录。

⑸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⑹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4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 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5.6使用单位对不经常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5.7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5.8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5.9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6.特种设备的检验

6.1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6.2定期检验由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6.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附则

7.1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申请报废,经批准办理注销手续。

7.2使用单位对暂停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7.3本规定由项目部设备物资办负责解释,实施中发现问题可直接反映到设备物资管理处。

7.4本规定自2014年11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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