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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9: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总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 本条

84812000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 套/公斤 B 84813000 止回阀 套/公斤 B 84814000 安全阀或溢流阀 套/公斤 B 84818010 未列名阀门 套/公斤 B

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求进行商检,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1)产品的安全管理:必须满足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如短期内不能完全执行,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用国际上成熟、完整的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标准,但锅炉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对用钢、结构、检验、安全附件、仪表、出厂文件等要求,压力容器要满足技术资料、铭牌、设计、用钢、制造、检验等要求。

(2)企业制造许可要求: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境外企业的鉴定评审机构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3)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我省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由省特检院承担。

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出口设备的监检工作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如不需要出具监检报告,监检机构可不出具监检报告。

4、《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7号):

(1)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抽样标准抽取样品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贸易关系人应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须再经省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

(2)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当地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5、《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

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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