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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法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4: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普法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非常感谢xx镇党委、政府给我提供这个平台,让我能够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在座的各位最基层的干部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今天,我将结合我在法院工作近20年的感受,尤其是我在xx法庭工作一年多的感悟,与大家一起交流。我交流的主题是:树立法治意识,服务农村基层。

我的开篇想从两部影片说起,一部是《秋菊打官司》,另一部是《被告山杠爷》。

秋菊打官司:中国西北某个小山村,秋菊家要建一个辣子楼,村长不让,因为上头文件在这里,这是现代秩序,是法律文明。

但是秋菊的男人骂村长“下辈子断子绝孙,抱一窝母鸡。”村长一生气,踢了男人的下身这又是乡土社会的经典作为了。

然后就是秋菊挺着大肚子,奔走在乡、县、市里,秋菊要个说法,在电影中出现最多的一句台词是“我要找个说法”。 她就是要通过现代秩序,法律程序来解决一个乡土内的问题,她要村长赔礼道歉,这是面子问题,是乡土社会看重的东西,即便是村长赔偿了两百块钱,但秋菊要的是一个说法,不是钱。 其实就是老百姓追求法治的萌动。

而到最后,这两套体系的冲突到了极其尴尬的地步。

村长不计前嫌半夜抬难产的秋菊去生孩子,还是大雪天的,如果没有村长,秋菊可能就死了,儿子也可能没有了。

秋菊感谢村长,要村长来喝满月酒,可是在喜乐的热闹气氛中,村长却被抓走了,因为按法律程序,村长构成了犯罪,要坐牢。

然后影片以秋菊的尴尬结束了。

中国社会分为两套秩序,一是乡土社会的民间秩序,一是官方的秩序,这在中国农村尤其体现得明显。

在农村,最大的权力者是村长长老,民间舆论是评判行为的最主要力量,人情是联系人们关系的最大纽带。面子是他们所追求的东西。而在现代秩序中,权力者是政府、是司法机关,评判行为的力量是法律,是国家强制机关,联系人之间关系的是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利益是人们的追求。

当然,我们甚至在这个普法的时代背景下将秋菊作为学习法律运用法律的典范,特别在那个九十年代,更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今天而言,给我们有了新的启示:我们的干部在依法治理本镇、本村、本单位时,如何将现代秩序与乡土秩序邮寄结合,为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应运而生,如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对接制度等等。另外就是我们的干部在干群矛盾中,要对照检查自我,襟怀坦荡,在村民纠纷中要引导村民学会道歉,常言说:“三句好话暖人心”,使纠纷能够化解,当事人能够握手言和。

再说影片《被告山杠爷》,影片讲述了上世纪90年代在四川山区的一个偏僻小村中,一个女人在村委书记“山杠爷”门前上吊自杀。几天后,县检察院接到匿名举报,就来村中调查杠爷。他们听了四个关

2 于杠爷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自杀的女人虐待婆婆,婆婆忍无可忍,到杠爷那里去告状。随后,杠爷就在村子放电影时大肆羞辱女人,还请来女人的父母看她出丑。女人气不过,晚上打婆婆,杠爷将她绑起来游村。女人觉得很没面子,就在杠爷家门口上吊自杀了。

第二个故事。几年前,村中的男人都出外打工,使得耕地都荒芜了。杠爷决定让全村劳力回家种田,但是一个农民在信中跟自己老婆讲到不打算回来。这封信恰好在杠爷手中,还被他拆开让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念了出来。农民老婆知道此事后很生气,就是不听杠爷的,坚决不给老公写信让他回家。杠爷只好让村中的人去外地将农民找了回来。

第三个故事。村中一个农民因为迟交公粮,杠爷罚他再多交出二分之一的粮。农民不服,杠爷只好将他捆起来关了三天,而且这三天只给喝水不给饭吃。

第四个故事。村子修建水库时,一个党员带头反对,杠爷就当众打了他好几个耳光。之后,这个党员就非常听从杠爷的领导,还依靠修建水库承包的池塘致了富。

以上四个故事,检察院工作人员听完后很矛盾。他们知道杠爷已经违法,但是这些被杠爷“整”过的人,并不嫉恨他,而且还感激他,杠爷的所作所为也给村子带来了富裕和平安。可是法不容情,几天后杠爷被抓走了,山杠爷自知违法,临行前,他有条不紊地交待着村里的工作,送行的人们在一声声“杠爷”中跪满一地。在检察院调查情况

3 时,村民们还猜测是谁告了杠爷,并一一替杠爷求情。最后,杠爷的孙子告诉家里人,是他给法制日报写得信,他的目的只想分辨一下究竟是“村规”正确,还是“国法”正确。

本片是一部反映社会现实的力作,它探讨了“村规”与“国法”,其实也就是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影片同时也展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引发出很深的思考。要探讨人治与法治,就要考虑到中国社会发展的程度。如果我们国家的每一个村子、每一个村民都能达到美国乡镇的素质水平,那么我们国家就可以构建法治社会了。但是,我们国家却不是如此,而是一个封建、落后、贫穷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的发展还相当不平衡。因此,在本片中的村子中,要法治的话,是根本不现实的。就因为如此,村中才出现了强势的霸王——杠爷。所以说,在像片中那样偏僻的山村,只有人治才能维护好一个和谐社会。相反的,在同时代的大城市中,我们国家却有着建立法治社会的良好条件,完全可以“依法治国”!所以,我们在谈法治的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社会的发展的不平衡!面对一些事情,法律显得太仁慈,而强权专制又侵犯了人们的权利,难办!人治,还是法治,而今还是个难题!

二十年后的今天,大家都知道,依法治国已经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这毕竟是一条漫漫长路,还需要我们大家一代又一代人走下去。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我想谈谈我们当前的农村形态形式。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村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农村村干部、村委会所处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村干部主观方面的因素,村干部的工作又是很艰巨的。我认为村干部工作艰巨的原因,

4 主要是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造成的:

一是地位与任务的矛盾。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有人说“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其实远非如此,农村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大到党的方针政策,小到夫妻吵架,每一项工作都与村干部有关,每一项任务都要靠村干部消化解决。这些工作,既艰巨复杂,又繁琐具体,有些问题和困难由于受村干部地位的局限,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和克服。当工作遇到重大阻力时,往往束手无策,每当要完成计划生育、上级布置的各项重大、急难任务时,村干部往往只得采取强硬的简单粗糙的办法,搞得干群关系紧张,村干部工作吃了苦,得罪了人且不说,甚至连家庭人身财产的安全有的受到威胁,遭到报复。这种地位与任务的矛盾,职责与职权的反差,从客观上制约了村干部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对象与手段的矛盾。村干部工作对象主要是广大农民群众。大家知道,过去,在村务管理上,一般是村干部说了就算,定了就干,群众对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有依赖性,“干部一声吼,群众跟着走”,村干部有威信有威望。实行生产责任制以来,农民各种各的田,生产经营、分配都由自己决定,对村干部的依赖程度明显降低,一些村干部在生产指挥权失落的同时,也失却了引导组织农民群众的渠道和手段,工作中的难度很大,加之,农民群众(包括党员)的价值观念,思想行为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人各种各的田,各挣各的钱,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对村干部的管理、教育漠然置之。一些人“有田有地不找你,有吃有穿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不交费用气死你,

5 有了问题老缠你,解决不了就骂你”,给村干部开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使一些干部感到“行政命令不行了,思想工作失灵了,经济调动没钱了,法制管理没权了”,“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这就造成了落后的管理手段和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这种落后的管理手段与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是制约村干部发挥作用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是政策与工作的矛盾。党的农村政策,是村干部发挥作用、做好工作的基本依据,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会出现某些政策的不适应性和难操作性。如“两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中规定的“七不准、八不准”,如土地转租等情形的补贴发放问题、农村医保、社保缴纳问题等;再如 “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等规定,这就产生了政策与工作的矛盾。从而使村干部常常处于困惑之中。有的观望、徘徊;有的急抓一把,急功近利;有的干脆放任自流,躺倒不干。这种政策与工作的矛盾,使村干部工作很难稳定有序。

四是素质与要求的矛盾。农村工作的发展,要求村干部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而且还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生产管理能力。但是,村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是不平衡的,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导致有些工作抓不实、抓不了、抓不好。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理论素养需要提高。部分村干部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不读书,不看报。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导致政策水平低,领导能力差,对我国在农村的现行政策产生怀疑或动摇。对此,中央决定从利用5年时间选派10万名大学生到村任职。二是缺乏工

6 作激情。一些农村干部说“我们不是„飞鸽牌‟,而是„永久牌‟不敢得罪人的太多,我们基层干部手中的制约办法少。软了,上级交给的任务完不成,领导不满意;硬了,群众又骂是歪嘴和尚念经,是„土皇帝‟。部分村干部和国家干部不一样,往上没啥奔头,对上别挨批评,对下过得去就行了;有的工作不敢碰硬,遇到难题就回头,见硬就弯,孩哭抱给娘,上下推卸责任;有的工作敷衍塞责,缺少创见,因循守旧,工作停滞不前。三是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的村级干部政治纪律性差,对党的方针政策不积极认真贯彻,只顾本位,不顾大局,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组织纪律性不强,搞家长作风,对组织决议不执行,我行我素,还有的本届不管上届的事,对遗留问题不解决,对上届决定的事不执行;还有的村级账务不清,不遵守财经纪律,不公开村级财务或公开不明不细。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们xx也是有所反应的,如村道修建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化解问题、老百姓入户道路修建中涉及到占用农户山林、土地的协调问题,有的已经是数年前的事情,因为未及时解决,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党委、政府不断接访接人,维稳成本增加。

那么,工作如此艰难,我们农村干部又该怎样履行职责呢?古人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那么在位则要谋其政,在位也就是你有一定的职务,谋其政,政呢,就是你应担负的责任,谋呢,就是去履行。担负一定的职务,就要履行应负的责任,我们村干部应谋哪些政呢?我认为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是不折不扣落实政策(对县以上)。二是顾全大局交好帐(对乡镇)。三是抓好稳定和发展(对村)。四是抓好

7 队伍自身建设(对自己)。我重点结合自身工作谈谈第三点:抓好稳定和发展,说白了就是治理本村的问题。稳定与发展是一对双胞胎,稳定是基础,发展是目的。这里我只谈基础问题,也就是农村民间纠纷相关的问题。

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转轨步伐的加快,农村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且调处难度不断加大。从xx法庭开门办公一年多的时间来看,2013年受理各类案件125件,今年截至5月中旬受理案件已达60多件。与我院其它法庭相比,本辖区案件数远超上述法庭。究其原因和特点如下:

1、纠纷类型发生变化。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已经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村道路建设中债务化解问题、入户公路占用土地协调问题等)

2、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债务、婚姻家庭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亲人反目,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老街石家兄弟争过道归属问题、杜x、康x两家房屋修建纠纷、xx村旷氏兄弟为树木打架斗殴事件、化龙乡毛氏堂兄弟为水井纠纷问题、xx乡xx

8 村翟某与黄某为家畜损坏粮食引发打架纠纷、杜xx兄弟为父亲遗留一块林地管理权纠纷、xx村潘xx与蒋xx为房后树木小事引发斗殴事件、xx乡陈xx与钱xx发生打架事件)

有的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出了一个小纠纷,双方都有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写条子,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无法处理,尤其是家族势力以及别有用心的职业道德差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有的小病大养,故意扩大损失。 典故“六尺巷”

据《桐城县志》记载,清代(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的老家人与邻居吴家在宅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两家大院的宅地都是祖上的产业,时间久远了,本来就是一笔糊涂账。想占便宜的人是不怕算糊涂账的,他们往往过分相信自己的铁算盘。两家的争执顿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肯相让一丝一毫。由于牵涉到尚书大人,官府和旁人都不愿沾惹是非,纠纷越闹越大,张家人只好把这件事告诉张英。家人飞书京城,让张英打招呼“摆平”吴家。张英大人阅过来信,只是释然一笑,旁边的人面面相觑,莫名其妙。只见张大人挥起大笔,一首诗一挥而就。诗曰:“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交给来人,命快速带回老家。家里人一见书信回来,喜不自禁,以为张英一定有一个强硬的办法,或者有一条锦囊妙计,但家人看到的是一首打油诗,败兴得很。后来一合计,确实也只有“让”这唯一的办法,房地产是很

9 可贵的家产,但争之不来,不如让三尺看看。于是立即动员将垣墙拆让三尺,大家交口称赞张英和他家人的旷达态度。张英的行为正应了那句古话:“宰相肚里能撑船。”尚书一家的忍让行为,感动得邻居一家人热泪盈眶,全家一致同意也把围墙向后退三尺。两家人的争端很快平息了,两家之间,空了一条巷子,有六尺宽,有张家的一半,也有吴家的一半,这条几十丈长的巷子虽短,留给人们的思索却很长。于是两家的院墙之间有一条宽六尺的巷子。村民们可以由此自由通过,就形成了传至今天的六尺巷。这个富有喜剧与哲理的故事,除了表明张宰相的可贵之处外,还有着更为丰富和宝贵的法治启示。

一是纷争在所难免。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是难免的,关键是要有对待纠纷的理性态度。人是群居性的,又离不开“利益”二字,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和矛盾总是难免的,即使贵如宰相之家,也要与平民打官司争地基。正如外国名言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正因为人不是天使,纠纷和矛盾总难免要时时发生,不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但关键的是要有对待纠纷的正确态度,走极端,走歪路,都不是理性之表达。故事中,张家人首先失策,发生纠纷不是想到由司法途径按照程序解决问题,而是想利用手中权力改变天平的砝码,但好在张宰相为人明白,并未发生大众想象中的以权压法,以势凌人。吴家是据理力争,依法诉讼,也没有发生一哭二闹三上吊以及赴京告状等极端之举,而是在理性地行使着自己的权利。

二是权利需要斗争。维护权利就不能惧怕强横和权力,要勇于为权利而斗争。不论当时不怕宰相的吴氏有何背景(历史并未记载其有

10 何显赫背景),但确确实实的是,吴氏面对自己的权益可能被侵犯,不管对手是怎样强大和可怕,也敢于依法抗争到底。这种精神至今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因为权利本身是脆弱的,由于权利界限的不明,行使权利时的冲突以及一方有意无意的侵犯等原因,侵权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侵权发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无原则容忍与退让。几百年前,西方法哲耶林大声疾呼“要为权利而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至今仍然是警醒我们的良言。

三是维权必须有度。维护权利必须依法进行,按照程序,拒绝缺失理性的无限纠缠。在故事中,吴张二家面对纠纷,也不是走极端,瞎纠缠,而是走相应的司法程序。在现代社会,更应树立法治观念,权利的维护必然与法治相联系,与程序相结合,即所谓走法治的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决不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决不能“无所不用其极”,而是需要理性态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如果法律本身不公正,则应先修改法律,也不是为一己之利而破坏法律。任何纠纷,都有发生之时,也应有结束之日,绝不是无限制的无限期的。结束的标准就是法律的判断,而不应是当事人个人的判断,因为如果都以个人感受为判断,则不可能达成一致,纠纷也就不会有结束之时。一断于法,是维权之度的所在。

四是合作才能和谐。“人家敬我一尺,我要敬人家一丈”,这是桐城的古语,反映的就是相互礼让、相互合作的态度与胸怀。宰相张家先行退让,立即得到对手吴家的积极响应,双方的合作铸就今天的美

11 谈。合作是相互的,和谐也是相互的,单方有意无法合作,孤掌向空也不成鸣。如果人家敬你一尺,你却无动于衷,反自以为是心安理得,甚至还要嫌人家敬得不够,就缺乏必要的谦让与合作,社会的和谐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相互合作的基础在于相互理解而不是相互提防,相互诚信而不是相互奸诈。无论贫穷还是富贵,良性互动而不是相互敌视,才是整个社会的福音。

正是从以上角度分析,六尺巷中的平民吴氏相比“大干部”张英,更难能可贵。正是由于他的维权意识、理性精神和合作态度,才铸就了今天美名传扬的六尺巷。虽然过去了几百年,他,依然不失为我们当今公民社会的一个样榜。

为此涉及农村稳定方面的纠纷,我们当干部的要注重引导、开化村民。

3、婚姻纠纷居高不下。世俗观念与传统美德挑战,主要原因是我们地方经济欠发达。

4、村民盲目追求高额利益、高额回报,放钱收息,防范意识差,结果事与愿违,鸡飞蛋打,引发纠纷。(如石xx涉案17件达200余万元、xx村王x涉案16件近200万元、xx村罗x涉案3件达20余万元)提示:风险与利润并存,股市行话: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5、赌博举债,引发纠纷。(如杨xx与谭xx间借贷纠纷案)

6、农村房屋修建工程发包、承包安全事故纠纷。(街道孙xx与石xx、刘xx损害赔偿案)

7、交通事故案件。

8、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案件(砂石厂辜x死亡事件、卫生院孕妇生产死亡事件)

在此我不再一一列举。下面我结合本人在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中,对大家平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取整理出来,给大家集中讲一讲,希望对大家有所启迪和帮助。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

案例:“骂人一句话 赔偿一千元 ”:1999年7月10日下午,河南省淅川县某村村民魏英子在村里后山放牛,同在山坡薅草的村民李金娥看到自己山地上的庄稼有被牲畜糟蹋的痕迹,即大声辱骂放牛娃。魏英子听到后见周围无其他人,即质问李“你骂谁?”李金娥答“就骂你”,并大骂:“辛某(该村一名干部)在你屋睡觉,还给您掏了50元钱”双方争吵多时。傍晚,魏英子拉李金娥去找辛某对质,李不去,并继续大骂“你就是跟辛某睡过觉!”当时已有许多围观群众。魏英子满腔气愤无处发泄,便一张诉状把李金娥告到法院,要求李金娥给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在庭审中,李金娥承认骂人错误,魏英子和辛某并无不当关系,但不愿赔偿精神损失,也不愿公开赔礼道歉。8月18日,淅川县法院判决李金娥赔偿魏英子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以书面张贴形式在该村范围内给魏英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13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李金娥当众无端辱骂魏英子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并收取辛某50元,使魏英子的社会评价在当地降低,人格受到侮辱,侵害了魏英子的名誉权,给魏英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失。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农业生产方面的相关问题

第一,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案例】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2.3 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 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 2.3 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

14 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一是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二、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

【案例】李某与父母承包了6亩土地(每人2亩),李某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因村现有部分新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村委会决定将李某父亲名下的土地收回分给新人可以吗?

【评析】这样做肯定是不可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整个家庭消亡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办理。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

15 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

第三、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案例】张家三年前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来张家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张家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张家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承包经营。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通知张家转包协议无效,并说张家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请问: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评析】可以明确地说,张家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

16 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张家与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你村委会以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承包的土地是不是可以随便改变用途

【案例】四川省雷波县农民罗某有一块承包地,砂石比较丰富,同村村民鲍某想利用罗某的这块地开采砂石卖。1998年1月,鲍某与罗某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罗某提供一亩承包地,用于挖沙、修道、堆放砂石。鲍某负责挖砂、卖砂石。鲍某每运走一车砂石付给罗某7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协议书签订后,他们没有向村委会和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擅自挖沙。开采一段时间后,罗某与鲍某就已运走砂石的车数和款项发生了争议,各自都称自己受到了损失,要求对方支付。罗某遂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罗某与鲍某签订的挖砂协议无效,双方的损失由各自负担,停止挖沙,恢复耕地。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16条还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耕地改为非耕地的,在所承包的土地上从事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专门规定“农村

17 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7条又规定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第60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罗某与魏某没有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和获准,擅自在耕地上挖砂,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必须恢复耕地。罗某与鲍某签订的挖砂协议,是无效协议,双方的损失只能各自承担。

第五、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是否可以?

【案例】村民王五,前几年因为家庭负担过重而弃耕土地到深圳打工。2004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减免了全部农业税。王五听说后,就返回农村向村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但村民小组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其他人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五就想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回土地,并让村里赔偿他的损失。王五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评析】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㈡发包方已将承包

18 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王五虽然以前曾经弃耕承包地,但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但他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则不在法律规定之内。

第六、举家迁走,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在我市即使举家迁到旺苍县城也不能收回承包地。只有迁到成都、绵阳、广元这样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能收回承包地。

三、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问题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下面我先举个反面的案例来说明不是所有的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2011——2012年,xx镇xx村村民谭x等人多次

19 在原告杨xx之女旦某所开的私人茶馆“诈金花”,其女抽茶钱盈利。长期以来谭x等人输掉数十万,为“捞本”,旦某便借钱给谭x(放水钱),但要求谭x书写字据要写成向其母杨xx借款。谭x给杨xx写一张“借杨xx现金38000元”的借条。2013年杨xx则一纸诉状,将谭x告上了法庭。 xx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杨xx一开始根本不提是赌博赢的钱,只称:“谭x借我的钱有借条为据,请法庭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裁定被告归还我的本金,并偿付利息!”法院查明事实后,正欲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xx的起诉。并没收违法所得时,原告撤回了起诉。不知内情的入却说:“谭x欠人家杨菊香的钱,白纸黑字,铁证如山,怎么会赢官司呢?”

【评析】 本案中杨xx虽有谭x的借款条,但这笔款实际是“赌博债”。这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这张借条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违法的实质。本案中,原、被告的借款协议虽然成立,但该债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杨xx与杨xx民间借贷案。(如遇强迫所为,应当立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在新的《信访条例》也做了重大修改, 国家信访局首次出台专门文件,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今年5月1日起实施,如信访60日办结、越级不予受理,还规定了6

20 种情况下信访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五、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随着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993861部队)、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化的越来越多的现实出现,城乡融合的加快,农村传统思想受到一些新思想的洗礼,农村的婚姻家庭不再有过去的相对稳固了,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此,近些年的法律咨询中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居高不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

21 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2、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问题)

要给大家说的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的婚姻可以简单理解为就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但现实中农村存在不少没有拿结婚证就“结婚”(举行婚礼)现象,以致所谓“婚姻”出现问题,不知所措,很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里大家特别需要明确的法律上的有效“结婚”是拿结婚证才算真正合法结婚,而不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22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现形事实婚姻,只承认原有事实婚姻。即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究竟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合法婚姻有什么不同的法律后果呢?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合法婚姻离婚时一样,受到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

但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就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解除时法院不能受理。二是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

23 《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案例:甲女(20周岁)与乙男(23周岁)于9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姻登记手续。以后的生活里,共同盖房屋五间,购拖拉机一辆及彩电等物。2002年6月,乙男因故去世。甲女以配偶的身份起诉到法院主张继承权,法院就不会支持。

因此特别提醒: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需要特别讲明的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问题

A、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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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C、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共同偿还,无论所借债务夫妻一方事先是否知道。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25 的财产清偿)。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要共同偿还。

六、在这里我还要特别讲一讲赡养问题,因为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们农村比较普遍。万事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在,有些人见父母老了不尽孝道、不\"赡养\"。这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还有看似很充足的理由拒绝赡养。这样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源自几种误区: 一是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26 二是父母再婚不赡养。 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新《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三是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四是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地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五是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

27 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志们,有很多事情我们平时不觉得怎么样,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就不一样了。今天我简单的以案说法,讲了一些我们农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迪、有所帮助。由于水平有限,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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