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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6: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人事劳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农村信用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 省关于人事劳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本部及派出机构。 第三条人事劳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范与员工的关系。

(二)精减效能的原则。优化员工文化知识和年龄结构,明确员工职责、权利和义务,控制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从实际出发,在员工录用、考试考核、薪资分配及福利保障等各个方面坚持公正、公开和公平,杜绝营私舞弊、因私废公现象。

第二章员工选用和调配

第四条员工编制的确定。根据省联社及派出机构承担的职责和业务发展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省联社本部及派出机构的人员编制。

第五条员工选用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选调。招聘和选调要按程序公开、公正进行,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和“四化”标准,所招选人员应德才兼备,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学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员工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业务发展要求,保证重点岗位,兼顾一般需求;

(二)严格按照编制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结构;

(三)遵守人事纪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员工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长和要求,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调配意见,经省联社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省联社本部各部门因临时工作需要而短期借用人员,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借调手续。

第三章合同制管理

第八条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理事长代表省联社与本部员工、派出机构负责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派出机构负责人受省联社理事长委托,与派出机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农村信用社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员工一般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四)员工达到正常退休或符合病退、提前退休、退职条件,正常退休、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的;

(五)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及派出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求职时所提供的情况不实或隐瞒不 良行为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在试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天(含)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劳动教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出现的。

第四章员工考核

第十四条为全面评价员工业绩和表现,省联社及派出机构按年度组织员工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年度内的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考核标准以员工岗位职责、年度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评价为基本依据,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 主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工作考核:

(一)因经济或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正在办理开除手续的;

(三)长期患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四)在省联社或派出机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省联社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奖励。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表现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二)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防止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使国家和农村信用社利益免受损失,事迹突出的;

(四)在同违法违纪行为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章制度,给工作带来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差错事故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 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或调动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的;

(六)犯有其他错误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还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对员工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员工奖惩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载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退休、退职

第二十四条员工退休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但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或退职。

第二十六条员工退休、退职后,享受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待遇。 第七章薪资分配

第二十七条薪资分配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工资分配与员工岗位责任、个人业绩贡献挂钩。

第二十八条员工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参照银行业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依据岗位责任、工作业绩等情况决定,体现薪资的激励机制。绩效工资总额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资实行月工资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的工资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八章保险福利

第三十条省联社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员工应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省联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员工享受法定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等各类带薪休假。

第三十二条省联社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女员工按国家规定进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死亡,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致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职称评聘

第三十四条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 员工本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经省联社初审合格后报有关部门评审;申报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凡已有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一律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尚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审。

第三十五条省联社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聘任条件:

(一)按规定程序或标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任期考核为称职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任,已聘任的予以解聘或自动解聘: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违反规章制度,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因失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

(四)丧失职业道德,严重影响单位声誉者;

(五)连续病休半年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

(六)考核不称职或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任期考核者;

(七)调离本单位或退休、退职者。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与员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第十章员工档案

第三十九条员工档案是人力资源部门在招收、录用、调配、考核、奖惩、提拔、聘任员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 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是全面、客观考察员工的依据。

第四十条员工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权限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一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省联社通过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学识结构得到优化,综合素质得到提高;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得到更新,组织、管理、协调、决策能力得到增强。 第四十二条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的实际,突出针对性,做到学以致用;坚持因材施教、统筹安排,确保教育培训效果。

第四十三条省联社人力资源部门是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十四条省联社鼓励、支持员工参加国家正规学历教育。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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