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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客户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用社(银行)信贷客户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信贷支持准入条件的客户是指经营收入稳定,诚信度高,信用社向其发放贷款安全系数高,能为信用社带来稳定的利息收入和存款的客户。

需要退出信贷支持的客户是指农村信用社现有存量贷款的对象,按照有利于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运转的要求,对照信贷风险防范的最低标准,需要将贷款收回的客户。

第三条

实施客户准入和退出战略是在进一步转变贷款经营方式,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贷经营理念,通过业务开拓、动态监管,为农村信用社选择一批优质客户,淘汰一批劣性客户,不断优化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效能力,更好地支持全县经济发展。 第二章

客户准入规定

第四条

公司类客户准入标准为:

1、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扶持的项目;

3、在信用社开有基本账户。自愿接受接信用社的资金使用和结算的监督,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4、产品销路好,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5、管理科学,企业机制灵活,财务结构合理;

6、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到期贷款归还率达 100%以上,按月归还贷款利息。

7、能为农村信用社提供较为稳定的利息收入。

8、准入财务指标要求。

(1)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

(2)商业企业注册不得少于50万元,;生产、加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100万元,建筑、装璜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3)申请中长期贷款,企业自筹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入的50%;

(4))申请短期贷款,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为正数;

(5)申请借款单位原则上信用等级评估需在A级以上(A级);

9、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10、房产抵押贷款,必须有“两证”,土地使用权证必须是出让,才能作抵押;

11、保证贷款,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资格,公司类客户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要在A级以上,保证金额不得超过保证人的净资产。

12、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以上是企业类客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以下为限制性条件,即企业类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社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

1、主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占有该公司股份20%(含)以上的股东被信用社列入黑名单,应付的贷款利息和逾期贷款未得到清偿或未落实;

2、财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已在联社其它分支机构取得信用的;

4、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5、产品或生产工艺属国家禁止发展或明令淘汰。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部门许可的;

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信用社原有债务的;

8、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危害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的;

9、连续经营未满一年的。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准入标准为:

1、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扶持政策,有发展替力的产业;

2、对照行业要求,应当有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

3、生产的产品属于市场热销产品;

4、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持有“圆鼎卡”,账户上正常有存款;

5、创利水平高,收入比较稳固;

6、经营项目相对稳定;

7、讲诚信,到期贷款归还率达到100%,按季归还贷款利息。

8、无不良逾期记录,无不良劣迹,信用意识强,有开拓进取敬业精神;

9、身份证住址在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10、身份证住址非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原则上不得受理,若因经营所在地为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则应在身份证住址所在地信用社无贷款;身份证为外县的,原则上需在我县连续居住三年(含)以上,并提供有效抵押、质押,或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本县居民保证担保。 以上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以下为限制性条件,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客户,信用社原则上不接受其申请:

1、客户或客户的主要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下同)被列入黑名单,应付的贷款利息和逾期贷款未得到清偿或未落实经信用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2、已在联社其它分支机构取得信用的;

3、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危害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的;

4、身份证住址虽在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但经营所在地非受理信用社服务区域的;

5、年龄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客户退出规定

第六条

公司类客户中,不符合信贷支持标准,同时达到以下指标,即为退出客户。

1、资产负债率75%以上;

2、目前经营状况尚可,但可以预测在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将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3、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近两年内有两次以上逾期记录的(或近两年以来有新增表内、外应收息);按五级分类被列为次级以下;

4、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三年下降,或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之和为负数的;

5、经营亏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退出客户

1、已被信用社列为控制和劣质类客户的;

2、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被列入呆滞和呆账;按五级分类被列入可疑或损失。

3、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4、处于停产或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或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产品无市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负债率达90%以上。

5、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变更平凡且信用意识差的企业。

7、房地产抵押没有“两证”,的贷款。

8、到期贷款没有货款回笼归还的。

9、有挪用信用社信贷资金行为的;

10、达到公司客户准入条件中客户限制性条款规定内容的客户。 第七条

个人类客户中,不符合信贷支持标准,同时达到以下指标,即为退出客户。

1、销售发生变化,近年来经营连续亏损,净资产逐年下降;

3、近期内(至少一年)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利息;

2、资不抵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类客户,均可直接认定为退出客户:

1、有挪用信用社信贷资金行为的;

2、信用意识淡薄,还款意识差,不配合信用社收贷工作的;

4、达到个人客户准入条件中客户限制性条款规定内容的客户。 第四章

客户管理 第八条

客户准入程序。

1、客户在申请贷款前,客户经理必须对照本办法,确认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客户,由客户经理推荐给信贷员,如是公司公司客户的,推荐人要负责搜集以下档案资料,并移交给信贷员。 (1)公司章程;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贷款卡;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客户帐户情况表;

(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7)企业近三年和近期的资产负责表、损益表;

(8)信用等级证明; (9)验资报告; (10)项目论证报告;

(11)企业简介、产品性能介绍,企业发展规划; (12)抵押物证书复印件。

所申请贷款保证人是公司客户的,要搜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保证人的资料。

2、信贷人员负责审查客户经理所搜集的资料,并对照准入条件审查准入资格。只有符合资格的客户才能进入调查程序。

3、公司客户首笔增量贷款无论申请金额大小,都必须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在审查贷款时,必须将客户的准入资格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客户退出程序

1、贷后检查

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退出信贷支持的客户,必须及时上报,为保证贷后检查效果,对每笔贷款的现场检查次数必须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1)对公司客户贷款和自然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贷款,信贷人员每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写一份贷后检查报告,于季后15日内报信贷管理部。。

(2)50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自然人贷款,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写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3)10万元以下短期贷款贷后三个月内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并有详细的贷后检查记录。

2、客户退出。

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符合退出信贷支持的客户,由信贷员或负责贷后检查的人员填写《退出客户认定表》。经信用社会办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计划报联社信贷管理部备案,并予以实施。在计划实施期间,客户的存量贷款原则上只收不贷,一时不能收回的,贷款利率必须上浮100%。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条

信贷人要尽责尽职。贷款出现重大风险或发生损失时,联社根据尽职人员相关调查、检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检查出现重大疏漏的。 (2)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3)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对贷款客户和担保物进行贷后检查的。

(4)贷款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5)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6)达到退出规定未及时报告的

(7)对信贷人员或检查人员提出的退出要求未予答复的或未制定退出计划的。

(8)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9)未执行退计划的或退出计划执行不力的。 (10)其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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