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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投资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6: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险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四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股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 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4.1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4.3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

6.1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6.1.1 公司进行风险性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 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6.1.2 各公司应于期末对风险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保险公司系列制度

6.2 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 股

权投资。

6.2.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6.2.2 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或开发项 目;

6.2.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作公司;

6.2.4 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 进行审批;

6.2.5 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 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6.3 投资权限

6.3.1 从事风险性投资,董事会在每—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按公司的累积投资额 6.3.2从事长期股权投资,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单项投资额。 6.3.3 其他重大投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条 总公司投资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总公司投资部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 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总公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十五条 确认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派出人员第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 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 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派出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具体运作参照相关制度。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的基本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28.1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28.2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8.3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8.4 大额银行退票;

28.5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28.6 遭受重大损失: 28.7 重大行政处罚;

28.8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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