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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交函法[2000]20号

发布时间:2020-03-01 16:50: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省交通厅()

通知

川交函法[2000]20号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

交通执法机构的管理职责划分试行意见》

的 通 知

厅高管局、厅运管局,各高速公路执法支(大)队,各高速公路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川办函[1999]168号)文件精神,现将《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交通执法机构的管理职责划分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厅。

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交通执法机构的管理职责划分试行意见》。

二00年一月十三日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交通执法机构

的管理职责划分试行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川办函[1999]168号)精神(以下简称《复函》)对全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调整。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证各方协调配合,共同管理好全省高速公路,现就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与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管理职责

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大队是省交通厅领导并派驻各高速公路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行驶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收费稽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各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应设立独立的财务和账户。

(一)各公司管理交通执法支队、大队职责:

1、负责各辖区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巡查,维护路产路权,维护高速公路运行秩序;

2、负责损坏路产事故处理,依法查处和裁决路政赔偿案件,监督路政赔偿的执行;

3、审批高速公路上的施工、养护作业、广告设置和超限运输;

4、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及时恢复损坏路产,搞好养护维修,保证高速公路畅通;

5、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的监督管理;

6、负责辖区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的运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内运输市场秩序,对违章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合在专设的营运客车通道或收费站对营运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

7、负责对头套通行费和交通规费的车辆进行检查和处理。

(二)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职责:

1、负责其依法受让收费权或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的收费、经营开发;

2、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绿化,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3、负责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等各项经营业务及有偿服务项目;

4、负责日常巡查和监控中心的日常管;

5、负责高速公路路产保护以及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的设置、维护,依法制止损害路产和破坏公路及交通设施的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畅通。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自行组建公路路产管护机构和队伍,承担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公路管护任务,并可按交通执法机构的规定协助执法。

二、具体职责的履行形式

1、信息监控和处理:执法队伍依托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交通监控设施对各条高速公路实施监控,并对监控中心的信息依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及时的处理。

2、上路巡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交通、交警和经营公司都应上路巡逻,由各高速公路协调办结合各条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巡逻制度和信息反馈处理程序。上路巡逻可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为主编班进行,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落石、塌方、坑凼及其他非人为路障,由经营公司负责清理和修复,并应设置标志,保障施工和通行安全;发现属于交通执法范围内的情况,如发生事故,发现有违法占用、挖掘和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违法进行跨越、穿越、架设、埋设等施工以及违法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在高速公路及用地和建筑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含广告)等违法情

况的,经营公司可采取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措施予以制止,需移送执法机构查处的可先作前期处置(如保护现场、设置标志、调查取证等),同时及时通知交通执法机构,交通执法机构接到通知后应依法处理,不得推诿责任。

3、事故处理:当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交通执法人员和高速公路公司路产管护人员都有义务在事故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并负责维持事故现场行车秩序。未到达现场的交通执法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勘察现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复函》的规定: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高速公路道路清障、车辆救援等有偿服务工作。交通执法人员应通知经营公司到现场清障和施救,事故车辆由经营公司拖到协调商定的安全地点。事故处理中由交警人员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交通执法人员对路产损失进行认定裁决,最后由责任方向经营公司赔偿路产损失,接受执法机构的处理。责任方必须履行完上述手续后由交通、交警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才能发还所扣证件或车辆。对于只有路产损害的事故,交通执法人员应按上述程序处理事故,监督责任方赔偿路产损失,并督促经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

4、收费站秩序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由各高速公路公司管理。为维护高速公路正常收费秩序,制止逃票、冲站等违法行为,每个收费站可设3--5个收费稽查人员。这些人员不占交通执法人员编制,持协助执法证协助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法。在业务上接受交通执法机构的监督管理。收费稽查人员必须经过高速公路路政法律、法规只是培训,必须熟练掌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可着执法服装,主要职责是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秩序,对高速公路上冲站、逃票的车辆进行制止(但不能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及时向公司管理交通执法机构报告。

5、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在高速公路上对车主进行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罚款、扣车、扣证等),只能由交通执法人员和交警人员分别实施。

6、高速公路广告设置: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等有关标志,必须经过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或广告设置地交通执法大队审批,在不损害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和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有偿设置。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收取。

7、非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等特殊原因需占(利)用原单位和超限运输单位提出申请,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审批并办理手续,并向高速公路公司缴纳规定的费用。

8、特殊气候(冰雪、雾天等)条件下,高速公路的运行限制措施(限制车速、间隔分批放行、条换车道、暂时中断交通等),由高速公路公司和交通执法支队会同交警部门以协调办名义共同作出,并发布通告,必要时双方都应派出人员赴现场与交警人员协同配合维持运行秩序。

9、路产赔偿、占(利)用费用,由公司管理公司按省物价、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交通执法机构现场裁定标准收取。有关交通执法机构业务经费补贴问题,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任按省交通厅[96]川交函财字第107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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