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有关问
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7]6号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从目前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情况出发,为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本省建筑安装企业到外省市从事施工的,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及完税证外,对外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出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证明便函的要求,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应予开具。
二、本省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范围离开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即: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
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证明及完税证外,不再向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其纳税证明便函。纳税人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不得以没有纳税证明便函为由,扣缴建筑安装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与施工地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防止税收流失。
二 OO七年一月八日
《川地税函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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