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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运函

发布时间:2020-03-02 04:39: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川运函[2007]281号省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交警支队:

为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附件下载请到“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1、驾驶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2)

3、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

3、4)

主题词:机动车 驾驶培训 考核 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提高教学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

第三条 驾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驾校发展。

第四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示考核结果。

(二)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负责指导和督促驾校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档案,对驾校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的公示。

(三)驾校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和教练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驾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由质量信誉反馈、质量信誉保障、质量信誉监控三部分组成,三部分考核的结果作为驾校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八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质量信誉反馈指标200分,质量信誉保障指标500分,质量信誉监控指标300分。在质量信誉考核中可以加分,但是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0分。具体考核标准见《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2)。

第九条 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得分=1000分-扣分+加分,其中每项扣分和加分不得超过该项目规定分值。

第十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二)质量信誉考核得950分及以上为优良,评为AAA级;

(二)质量信誉考核得900分(含900分)至950分为合格,评为AA级;

(三)质量信誉考核得800分(含800分)至900分为基本合格,评为A级;

(四)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不合格,评为B级:

1、质量信誉考核得800分以下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4、达不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

5、不按要求参加或拒绝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

7、不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包括对驾校质量信誉的考核、公示考核结果,以及对考核不合格的驾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至3月进行。

第十三条 驾校每季度应对自身的质量信誉状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于次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自查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3)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驾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驾驶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考核周期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3)。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所建立的驾校质量信誉档案,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驾校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资料,按照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记入《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3)。

第十六条 负责实施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结束后应当把考核情况反馈给驾校,公布扣分、加分分值,扣分、加分项目应附简要说明。加分项目由驾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驾校在考核周期的质量信誉考核所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列,把排行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每年4月底前在市(州)级相关媒体上公布。各市(州)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月底前向省交通厅运管局报送《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4),省交通厅运管局于6月底前将全省驾校的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在《四川道路运输在线》上公布。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驾校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停业整改通知,提出整改的内容、期限和目标,同时上报省交通厅运管局,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整改期间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业务申请。被停业整改驾校必须对在训学员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驾校整改结果上报省交通厅运管局,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整改合格的驾校恢复其培训和考试业务。

第二十条 对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当年考评为不合格的驾校不能参加评优选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驾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欲继续经营的,当年考评等级为AAA级的驾校可直接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考评等级为AAA级的驾校可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优先办理和拓展业务,在扩大规模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考评等级为AAA级的驾校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优先申请办理驾驶证考试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校原因,对学员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人员在填写考核表上的考核记录时可用代码,代码由三位数字组合,分别是《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2)中的项目序号。第一位代表考核内容项次,第

二、三位分别代表考核内容的大小目次。例如,3-1-3,其中3代表质量信誉监控指标,1代表执行教学大纲,3代表施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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