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篇
1.农村信用社员工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2.农村信用社员工要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
3.农村信用社员工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4.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提示业务风险。
5.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6.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在办理储蓄业务时,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代收代扣个人费用账户。
7.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
8.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9.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违反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客户服务费用。
10.农村信用社员工在办理业务时不得故意向不知情客户隐瞒免费服务或低资费服务项目,而推销有偿服务和高资费服务项目。
11.农村信用社员工应诚实宣传,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12.农村信用社员工对消费者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不得对外提供与客户信息相关的任何资料。
13.农村信用社员工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14.农村信用社员工用语要文明、通俗易懂,为客户介绍业务,应清晰规范,既要积极营销推介,又要主动提示风险。
15.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接受客户宴请和在法定工作日中午非公务接待饮酒。
16.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
17.农村信用社员工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严格遵守有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以外的礼品。不得参加用公款消费的高档娱乐活动。
18.农村信用社员工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19.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员工,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20.农村信用社员工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不得给予客户、合作伙伴、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利益。
21.农村信用社员工与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业务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建立正当的业务往来关系。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
22.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关联方的投资、经营、交易等活动提供方便,谋取不当利益。
23.农村信用社员工不得违反规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24.农村信用社员工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25.农村信用社员工应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自觉践行本职业行为守则,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