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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6: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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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 编辑:中国好学者 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他们以西方现代化国家法为模式和标准,否认昔日中国有法。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只要加强立法和严格执行制订法,同时进行普法启蒙教育,就可以建立现代的法制。因此他们看不到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规范的巨大力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统一的法制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法治及其本土资源》p55)。 而对“本土资源”的热忱同样延续到了《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不俗的中国志向似乎亦在此被热情点燃。他在导论中就表明,自己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不仅能够体现出中国学者和法官的智慧,还可以和世界各国学者进行交流,做出中国人自己的贡献。那么,在该书中他所谓的贡献在哪呢?我以为,最大的贡献集中表现在两点。第一,为我们指出了中国基层司法现实的制度和理论问题,尤其是充分讨论了地方基层法官如何处理社会纠纷的技术与知识。苏力在该著作中强调,司法是地方性知识。“法律的运作除了诸多命题、原则、规则、标准外,还需要其他各类知识,即所谓的实践理性或技艺,或‘无言之知’,甚至还需要对当事人的某种了解和知识。”(《送法下乡》自序页Ⅳ)这样的地方性知识的内涵是极端丰富的,不能简单地把它等同于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等等。“除了一些比较一般化、可交流的地方性知识(指普通中国人的心理及行为习惯,如爱面子等)外,还有一些有明显个体特征,如当事人的品行。这样的地方性知识并非不重要,有时甚至可能是决定性的知识。”苏力在地方性知识背景之中考察中国司法制度。第二,该书细化并推动了田野调查的实证方法。正如历史上很多学者的贡献往往不是其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结论,而在于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一文本提醒我们注意,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不是简单的外在观察、观念先行的问卷调查、信手拈来的媒体证据(比如报刊报道),而是不断反省自身的发问、不断推敲的考证(《送法下乡》p116-117)、“同情深入”的接近、设身处地的理解(p20)。它是“走进式”的猜想与反驳。生动有效的实证方法是“内在”的、“嵌入”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实证方法中“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把握事物本身的逻辑内容。当然,贡献总是与争议并存。本书的争议是苏力适用概念的偏差,比如“基层法院”这个词。“基层”包括乡村和城镇两种司法设置,而很明显,苏力在本书中的真正研究对象是乡村司法,这就使得论证的严密性大打折扣。同样,就算只看乡村,那么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乡村之间的发展极度不平衡,有的如沿海城市的乡村,其司法制度的状况可能更加接近于城市水平。因此,苏力仅依据陕北和湖北地区的基层司法情况来定义、开发、研究中国的“本土资源”可能就缺乏普适性,因而争议就是必然的。 实证研究的态度、路径与方法也体现在《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一书中,但是,我觉得该书的核心贡献应当是为中国法学将来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一种可能。苏力认为,中国的法学格局会经历三个主要阶段或者说是三种范式,即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并且最终,注重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将走向衰落,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这两派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诠释法学侧重于关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而社科法学则侧重于发掘法律制度与现实社会生活等因素之间的本质关联。尽管其断言两者的功能是互补的,但很明显他“天生”更偏爱于社科法学,这在他的《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一文中尤其突显。在文中,他直接言道,“我毫不掩饰对经验研究、社会科学的偏爱。虽然我支持法教义学(被苏力归为“诠释法学”之中)——鉴于其对于处理常规案件以及对法学教育的意义,但是我没法坚信法教义学。对我而言,法教义学得最大弱点不是不适用,而是不长知识,无法以简单的统一规则系统来解说复杂问题;其中还隐含了对语词和概念的迷恋,一种柏拉图主义倾向。我更偏好实用主义,注重经世致用,相信知识源自生活,反感本本主义。”毫无疑问,这之间引发的争议已经外化为如今在理论法学界正在进行的、轰轰烈烈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论辩。我想,苏力对于法教义学的理解带有偏见,正如其文《法律人思维?》所体现的那样。他赞赏美国现实主义法官办案方法与思路,认为会“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的法官才是最理想的法律人,继而否认法律人存在法教义学思维方法。为此,孙笑侠专门撰文《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予以了有力的批评与反驳。但是,贡献恰恰源自争议。 另外,苏力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亦引人深思,尽管我们能否称之为“贡献”可能还需要打一个问号,但是他再一次成功地将我们的视线转移到法律制度的核心——制度的形成不是共时性的,而是历史性的。因此,很多国家的制度移植往往以失败告终,这大概又一次宣告了“本土资源”的重要性吧。“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只依赖某一制度,而需要的是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包括成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更重要的是包括了社会中不断形成、发展、变化的惯例、习惯、道德和风俗这样一些非正式的制度。”然而,除却“舶来品”的错误思想,很多人还过分崇拜人类理性,热衷于从逻辑上(而不是从实际需要)去建构一个庞大的制度、机制或制度体系;“习惯于将某个后人认为良好的制度视为一种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视为个别或少数精英清醒意识和追求的产物,”但是,制度的形成不是理性设计的或具有偶然性的,它是各种“构成性因素”所综合造就的。制度的形成可能就恰恰印了中国人的一句老话“有心栽花化不开,无意插柳柳成荫”。可是,作为处在“共时”下的我们,能够意识到这一切构成性因素吗?即使意识到了,就一定能够超越甚或是把握吗?这是苏力的问题,也是制度建设者和实行者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对于制度的形成,我们应当报以何种态度,是有所为,还是有所不为? 苏力的成果是丰硕的,他的贡献不断,争议依旧!也许一切正在发生......(本文为“中国好学者”公众号原创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感谢您的阅读!《中国好学者》倡导“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专注于学者、学界、学术的发展进步,定期向您推荐中国优秀学者及其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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