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协议书
甲方: (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停薪留职对象)性别 出生年月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甲方研究同意,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和规范停薪留职管理,双方协议如下:
一、停薪留职期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照当年档案工资总额的35%向甲方缴纳保职金及管理费,合计 元。逾期三月不缴纳,甲方报县卫计局批准对乙方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不得在本县从事医疗及相关业务,必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所产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从事非法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停薪留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育龄妇女按规定每年四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回单位完成B超三查,如回单位确实困难,须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B超三查证明。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发生人身及财产意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本单位工资,奖金,福利,医疗费等待遇。
七、乙方履行本协议,甲方甲方县卫计局将保留其人事关系,停薪留职期间的工龄照常计算,年度考核,档案工资调整同在岗人员一并正常进行。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单位工作,需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提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安排下年度工作岗位,并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停薪留职期满后三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单位的或未续签停薪留职合同,甲方报请县卫计局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卫计局存一份。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在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