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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关于加强宝坻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在内的的全体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行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对工作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分别赋予相应的分值,违反扣分,优秀加分。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的年度基础分数为100分。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人员,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奖惩、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的主要依据。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出 勤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考勤制度,并于每月底或下月初两个工作日内,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汇总。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单位外派学习培训等均视为出勤。

第六条 工作人员须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半小时以上一次扣3分。

第七条 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不得脱岗、串岗,影响办公秩序。脱岗、串岗一次扣2分。

第八条 在工作日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旷工。旷工每半个工作日扣4分。公务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可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不上班的;

(二)请假、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三)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 (四)编造理由骗取假期的

(五)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后,限期内不报到或不到岗工作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在适当情况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补休。

第十条 在非工作时间,尤其是节假日,工作人员要按照单位的值班安排,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坚守值班岗位,作好值班记录,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确保单位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值班人员的出勤纪律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单位规定执行,如发生责任事故从重处理。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因事临时外出,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领导班子成员须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按脱岗或旷工处理。主要领导外出须告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请假,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委或区政府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要求续假,应按以上程序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请销假情况要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作为兑现休假、假期待遇以及处理违纪行为的依据。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产假和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的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工作特点,实行其他休假办法。

第四章 办公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勘奋工作、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在上班时间睡觉、打牌、下棋、带小孩、炒股、玩游戏、网上购物、玩手机、干私活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一次扣-4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以诚待人。发生吵架谩骂、打架斗殴的,一次扣8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从事外事工作和招商引资活动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其它时间禁止酗酒;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一次扣4分。

第十七条 因个人矛盾纠纷且本人负有责任,导致对方在工作期间进行纠缠,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一次扣5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对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不得推诿、拖延;对紧急事项,要及时处理:对涉及他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协调配合。

(一)工作拖拉、消极懈怠、玩忽职守,不能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不能按要求和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二)对紧急事项处理不及时的,一次扣10分。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一次扣10分。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的,一次扣5—l0分。 (五)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次扣20分。 (六)因有损于宝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言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一次扣20分。

(七)不按要求参加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一次扣5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不得消极执行、变相抵制或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的,一次扣20分。

(二)不服从管理教育,打击报复领导的,一次扣30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勤政为民,清正廉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区组织人事部门将通过每年1~2次的例行监管、结合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的重点监管,以及根据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区纪检委、监察局、信访办等单位的联席会议情况,有关单位的抄告事项和投诉信访等进行的随时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纠正和处理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

(一)人为设臵障碍,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被投诉并查实一次扣20分。

(二)服务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被投诉并查实一次扣2 0分,并由所在单位提出批评,责令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三)办事推诿、扯皮或违反工作时限要求、贻误工作,被投诉并查实一次扣20分。

有以上情形之

一、一年内被投诉并查实两次以上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一年内被管理相对人投诉并查实累计三人次以上的单位,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取消该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参评资格,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得超过8%。

第五章 道德礼仪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着装要规范整洁,朴素得体。不按规定着装、衣冠不整的,一次扣4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一)维护家庭和谐,尊老爱幼,夫妻互敬。不孝敬、不赡养父母的,虐待妇女儿童的,因不良行为影响夫妻关系和睦的,接到投诉并查实一次扣15分。

(二)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环境,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污染环境卫生、干扰公共秩序等损害公众利益的,一次扣15分。

(三)珍惜公私财物,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损坏、侵占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和退还外,一次扣15分。 (四)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出现长明灯、长流水或其它浪费现象的,对责任人—次扣2~10分。

(五)尊敬他人,助人为乐,同事关系融洽,邻里团结和睦。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一次扣15分。

(六)以大局为重,爱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遇到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或突发公共事件时,临危退缩、袖手旁观的,一次扣15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要遵规守纪,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一)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不服管理的,一次扣20分。 (二)无正当理由欠缴规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的,一次扣15分,并责令其补缴。

(三)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扣20分。

(四)受到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0~40分。 (五)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的,一次扣40分。

(六)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形要一事一记,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要分别扣分,当月当年予以惩戒,并将惩戒决定书面通知本人。按累计扣分情况,对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待岗、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惩戒。

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分数达到90分以下(含90分,以下类同)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80分以下的,在本单位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改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内不予评定职称、不予认定技术工人等级;

61~70分的,给予行政告诫,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机关工作人员下一年度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下一年度按照1/3的比例扣发上一年度应减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减发;

60分以下的,待岗学习,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机关工作人员停发下一年度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下一年度按照2/3的比例扣发上一年度应减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减发。待岗学习由区组织人事部门集中安排,学习费用自理,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待岗期满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重新安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待岗学习。重新上岗后一年内,再次达到待岗条件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因其它原因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者经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也应安排待岗学习。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十五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被授予荣誉称号或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应给予适当加分。因同一事由加分的,以最高分数等级为准给予一次性加分。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加10分:

(二)被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加15分;

(三)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加20分;

(四)荣获部门奖励或在某方面成绩显着的,经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加2—5分。

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加分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对考核结果分数较高的,在年终考核评比、职务职称晋升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并责成本单位有关科室专人负责监督落实,每月初将涉及加分和扣分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量化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及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制订规定过程中必须邀请职工代表(不少于五人)参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自行废止。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机关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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