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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十七声 萧瀚

发布时间:2020-03-01 18:55: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法槌十七声》

萧瀚

二、主要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讲述了非纯粹的法律家萧瀚对于他所涉及到的十七个对各国法律历史进程来说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或事件的解释和运用规则。 正义的召唤:以德弗雷斯案件开头,在排犹情绪激烈的法国军队里出现了军人向德国出卖军事情报的情况,只因字迹相似以及身为犹太人的原因,德弗雷斯被认定为罪犯,并且在证据不足的条件下德弗雷斯被强制关押并刑讯逼供,最终他被以无期徒刑定罪。之后军情处长皮卡尔发现艾斯特拉齐少校可能是隐藏的间谍而并非德弗雷斯,为了维护军方面子不愿重审,后经左拉的公开信控诉以及相关坚持重新审判人员的督促下,得以重审并改终身监禁为十年有期徒刑。其后又迫于二十多个国家正义感的公愤,经过十二年的马拉松似的斗争他被宣告为无罪。可悲的是真正的罪犯并未得到制裁,随后作者论述这种事情产生的原因,并把它上升到国家层面即法国大革命事件,其中影射的正是排犹民族主义,在此革命热潮中知识分子的良知对政治具有重要作用,当然英国革命以相对和平的方式终结对它也有一定的影响。 从马拉之死看政治谋杀:在革命的浪潮中,作为人民之友的马拉被刺死来讨论夏洛蒂刺杀行为的合法与否,首先论证谋杀是非法的,从法律视角来讲这是毋庸置疑,任何人不得随意伤害他人的生命权,然而侵害生命权又有着很大的差别,以各种侵犯生命权的结果来论述任何人在未受到被害人侵犯的前提下,伤害他人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并自然引出正义的概念,下面就讨论了了非常时期的正义行为即所谓的侵犯生命权的行为是否是正义的,在这场没有硝烟的腥风血雨中,夏洛蒂的非法行为是否可以纯粹地归为谋杀,他杀害马拉的的唯一动机就是拯救人民,所以我们不一味地将它列到罪犯的行列的做法是否又是可取的。

神圣的辩护:该案件中卡拉斯是否因为儿子安东尼改信天主教而将其杀害我们先不讨论,但最终的结果是卡拉斯的确被处以酷刑这是肯定的,随后作者论述宗教带来的影响,他虽然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辉煌的艺术学术成就,人们的生活状态与后代相比也往往拥有更加纯洁的信仰,但我们无法否认它的罪恶。当宗教上升到政治层面,它无疑会成为争夺的手段,借宗教名义除掉异己经不可避免,所以能够把对卡拉斯的迫害自然的上升到宗教的宽容政策上,而此时其他方面尚未能够到达这样一种范畴。简言之,他们的宗教是不宽容的,随后作者论述了宽容的主体,个人,宗教团体以及世俗政权,任何一个公民的公民权无法被侵犯是一种信仰,当诸多不同信仰的公民结合起来便是团体,也可说为宗教团体,他们的存在是精神生活的体现,当教会上升到一定规模我们也就不妨将其称作为政权了。它代表的是民意民见,所以他们宽容的主体客体只能是他们体制下的人群,一旦越界便不再是宽容和被宽容的主客体,紧接其后作者仍然相信宽容的巨大作用,后文引言:“伏尔泰和佐拉无疑是在拿他们的名誉和安逸冒风险,但他们没有一个人是冒生命危险”,我们仍然要宽容来看,“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永远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也是宽容,这种宽容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宽容暴行,宽容是否有意义?宽容就是像那位德国“新教”牧师马丁一样宽容罪恶吗?答案不难得出。

耶稣之死与群众性司法:开篇以耶稣被审判举出民主社会下诸多缺陷中存在的即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审判耶稣者的进程中,彼拉多无奈地接受了“广场上”多数人的意见,虽然他知道他并无罪过,但这已经不可改变耶稣要被处死的结局,所以作者很好地从这里过渡到广场效应与司法关系的层面上,刑场围观的直接后果就是干扰了司法审判,当司法习惯变成民族习惯的同时,所谓的司法将更多的是一种信仰自由。在这种前提下,耶稣宣讲的教义不为人所接受,因而要进入审判场的结果未免也太荒谬。

信仰自由的边界:雷诺德是摩门教的信仰者,但他同时也是美国民众,这也是对于他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冲突所在,遵循信仰自由,他有权娶两个妻子,而从美国公民的角度,他只能遵循一夫一妻制,那么雷诺德最终会偏向哪一面,进而将真正的“自由”引出,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没有不受限制的自由也没有不受制约的权利,真正的权利是在懂得自己义务下的权利,不会有任何民主自由的国家允许他们的社会里存在拥有无限自由的特权人,所以这样看来美国历史上将其确立为非法也就理所当然了。

死刑,正义与爱:两位患有精神病的青少年将法兰克斯残忍地杀害,然而结果是,有名的丹诺大律师却极力为他们做非严惩辩护,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辩护,紧接着,作者将其上升到正义与爱的层面,刑罚作为一种“较正义”,惩罚不是最终目的,预防犯罪才是本质所在,处死这两个孩子的意义未必比宽容他们大,刑罚也是一种必要的正义,死刑的合法化某种程度上是复仇的再现,只不过是实施复仇的主体的变更罢了。其后引用鲍迈斯特尔的话说,“人们喜欢观刑,根本就不是为了看到正义被实现,只是在感官上找刺激过瘾,最低程度也是好奇心使然”,即暴力的壮美。

为权利而奋斗与天路历程上的正义:吉迪恩改变了美国司法正义观念,为权利而奋斗即是作者的首示观点,美国的正义理念是千千万万普通公民的奋斗结果。作为一个流浪汉,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没有辩护律师,并且在经没有辩护的情况下,能够向上申诉,而且为此最高法院能够创立新规,即为任何无钱聘请律师的人犯指定辩护律师,萧瀚于是从经济学定论试图来解答这种疑问,但比美国经济发达的国家不在少数,然而他们却没能诞生这样伟大的制度从而客观地否决了这一可能,再又以人的角度来论,北美大陆的人基本属于清教徒“正教”,他们的信仰给美国的未来定下了基调,当然为进一步说明,作者同他们立宪至上的理念出发来之不易的美国独立,他们警惕现实权力的制衡至关重要,或可归为以下几点原因,

一、一个正义观念成熟并且深入人心的公民社会,

二、一套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制度,三,独立的司法制度最大程度地正规运行。公民在国家面前永远是弱者,经济实力虽然不必然致使司法审判的不平等,穷人和富人的辩护平等性问题时刻存在,价值取向上,富人可花大把的钱,检察官亦可借国家款项公诉他们,而穷人没有这种物质基础,如何维权?既然贫富人不平等,那么在审判时富人是否需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来追求相对的平等,经大量过分析得到司法制度对人权保护的越完备,它就越接近正义的前提,后文又阐释了正义的变动与实质

科学技术下的伦理困境:科学技术下代孕生子的伦理困境,

一、是否符合人类的情感习惯;

二、妊娠代孕协议存在什么问题;

三、生育技术有限发展还是应无限发展,新时代下生育已经不仅仅关乎人类本身,借助技术的生育俨然增多,如果仅仅因为需要,生育很有可能成为一种自私,并导致人痛苦的欲求,得出生育技术只能有限发展而不应无限发展;

四、合法外衣下的罪恶,许多国家允许借助生育技术获得孩子,但丧失了伦理的生育,给两代人之间带来的分歧也是很大的,基于欺骗而产生的幸福不是真正的幸福,最后作者提出科学与伦理的问题,表明当人类的技术发展到将要或者已经在破坏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时,那么此时应该修正的不是伦理道德本身,而应是人类使用这些技术的限度。技术的发展的结果必然是技术和伦理之间的鸿沟的不断增大,这不仅是可耻的,甚至是致命的。

底线伦理与罪恶职责:阿道夫是屠杀犹太人的工具,是“彻底解决方案”的负责人,那么什么是艾斯曼的职责,即服从命令,有能够很好地表明爱希曼的价值观的理念,一:效忠元首希特勒;二:种族主义观念,即犹太人是劣等民族,对他们可以进行种族屠杀,另外,在纽伦堡审判之前,军人服从军令是天职,在所有国家都被放行而在刘伦保审判之后,这一观点被加了一个前提即军令不得违反基本的国际法战争和人道主义原则,否则军人不得因为这一观点而自己的反人道罪辩护,并且这前提规则具有溯及力,至此,我们已经完全可以看到问题症结所在;

三、底线伦理与罪恶职责,可以看出,此时已没有界限他们的责任即是无条件服从,最后提出伦理应该成为共识,它是在一个社会的长期文化历史下形成的,是在不同信仰的长期斗争下形成的。

英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作者由辛普森杀妻案提出了品格证据的概念,在美国法律中将品格问题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品格证据制度也是典型的美国司法制度,两位学者的对话充分展现了品格证据发现和展示的过程,进而了解品格证据的大体,随后讲述品格证据的两面性,证据是案件审判的中心内容,证据的保证是具有说服力的必要条件,宣誓及品格的可信度是有存疑的,不能以他一贯说谎话,所以他证词不可信或者他一贯说真话,他的证词就一定是正确的,过分的信任与过分的怀疑都同样有害,所以慎用品格证据制度甚至将品格证据的适用限定得极为狭窄,或者完全取消也未尝不可。

妥协如何成为可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中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妥协最终与司法审查制度相联系,该制度的确立是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马歇尔法官判决下审查原则的确立明显是篡权行为,权力争夺中达成妥协已然成为法律的变相来源,但妥协作为一种行为,其本身并无对错善恶之分,当妥协成为一种可以被作为一种品格来评价时,它的关键性要素在于妥协作为一个动词所指向的对象即妥协者在什么情况下妥协,是衡量妥协行为是非的标尺,我们要考虑的是妥协所针对的情境。那么妥协精神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萧瀚接下来阐释了这一要义,第一,有原则的斗争是有理有利有节的收获,也有放弃有坚持也有妥协,第二有原则的权力斗争是公开的透明的,可以拿到台面上来可以昭告天下的,至少他们的结果是见得人的,第三,遵循原则的权力争夺是理性的,当然指总体而言,不是歇斯底里的精神分裂症,因此生命财产的损失会降到最低点,甚至完全没有。从该案中我们当然不仅仅只看到妥协,我们还可以从中开掘许多有益的域外资源,和平的背后是理性的妥协,妥协的背后是原则,原则的背后,也许是宗教信仰。

一份引发战争的判决:斯科特不甘愿做奴隶,上述要求获得自由,然而法院的判决却是反人道的,当然这也成为内战的导火索之一,那么这样的判决是如何产生的?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财产这样的说法由来已久,然而这与美国宪法的抵触确实很大,在词条中作者的争议点在于,黑人是不是人,在美国出生的黑人是不是美国公民?第二,黑人是否可以成为他人财产权的客体,当一个人的自由权与他人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保护谁的权利。作者自然地由此得出人人平等,所以这也戏剧般的证实,“如果需要一场内战能够解决的问题,很难说是适合于由一家法院来解决的问题”。

什么是真正的临终关怀:

诽谤诉讼中的新闻自由:

三、评论作者观点

十四岁男孩法兰克斯被两名患有精神病患者的同龄人杀害,大律师丹诺为其辩护并认为他二人是弱势群体需要保护,况且二人在校成绩优异,他们有语言天赋与尼采的幻想主义,有一定的天赋,认为这两名被告的残忍,不但不应当成为他们要被严惩的理由,相反而应是得到同情的理由,丹诺还认为他们不应当严惩并应获得有效的治疗。从后文作者对该案件的描述,字里行间也流露出对丹诺律师的认同感,他认为刑罚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它的合理性不能从自身寻找并得到证明,即为一种校正性正义,在我而言他是在武断地将法律当成为一种被动性、马后炮式的制度,这一点我是不认同的,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它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规范着人们的生存准则,当我主张不严惩的同时,其实已经可以变相肯定他仍然认为罪犯的行为是违反法律为他们设定的规则的。既然承认违反法律,这就是已然表明他承认法律是先于行为而存在的,又怎么能说是马后炮式的制度。充其量我们只可将其界定为刑罚处罚的延后性。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是预防犯罪,但预防犯罪事实上已经规定了你不可以触碰的边界,约束了你的行为。这与触犯法律所遭受到的处罚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他此时加大了限制你行为的力度是,你不能够再在你所限定的区域里行为,作者将案中对两名孩子的处罚的减轻称之为正义,爱,也是不够恰当地,减轻刑法在某种程度表明你对罪犯的一种宽恕态度,但对这种宽恕是内心对罪犯的谅解和自我排解。难道说对于伤害你的人,你能怀有一颗爱心,这必然是不诚实的,最终还是站在了排除原告之外的人看来的一种不伤及自己的,并且基于体现刑罚的公平要考虑到罪犯的因素的驱使,所以正义与爱不能同时而言,坚持正义,必然不能博爱,坚持博爱你必然要伤害某些正义。

其次作者对于科学技术与伦理的两难境地进行分析,首先讨论了到底有哪些伦理困境123,指出遗传代孕割裂淡化了父母子女两代人的情感,基于交易协议的情感被金钱化,代孕妈妈体会孩子生命孕育给他带来的痛苦、喜悦和分离,对代孕者、接受者、孩子都是不人道的,将反思生命反思为只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育,或许是基于想要做父亲母亲的渴望或许是基于对性欲的需求,没有担当的能力也就带来了孩子与父母的精神问题。换句话说,作者以父母是否有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能力而作为能否拥有生育可能的条件。我想说没有一个父母能够预知孩子一生健康情况,又怎么能够谈条件?这样说来,应该是没有一个父母具有这种条件的,那岂不是没有了下一代了。但由此作者便得出生育技术只能有限而不能无限的发展的看法未免理由过于牵强,或许可以说借助生育技术使孩子更加健康的成长,对于生育的前提不是又更近了一步,二者的矛盾就出来了。但是至于如何论证生命的技术到底是有限还是无限的发展我仍然还是不能够界定。

法槌十七声读书摘录

法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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