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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灵政〔〕14号)

发布时间:2020-03-01 23:1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灵政〔200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灵政〔2008〕26号)施行以来,对于刺激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政策效应的逐步显现,我县房地产市场呈现人气回升、销售回暖、信心恢复的良好势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引导消费、拉动投资,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宿政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灵政〔2008〕26号)有关政策予以调整,调整意见为:

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凡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不含别墅)的,按所缴契税额的100%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城区购买二手房住房的,按所缴契税额的50%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新建小区商业用房的,按所缴契税额的25%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灵政〔2008〕26号)其它政策不变。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灵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灵政〔〕26号)

灵璧县房管局 灵璧县财政局 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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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灵政〔〕14号)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灵政〔〕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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