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房管局 灵璧县财政局
通 告
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
根据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灵政
[2009]14号)有关规定,针对当前购房群体对县财政购房补贴政策的关注,现将购买商品房给予财政补贴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时段内,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所缴税额100%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城区购买二手房住房的,按所缴契税额的50%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新建小区商业用房的,按所缴契税额的25%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享受县财政补贴的购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此期间完成合同备案手续或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购买的是城区除别墅外的住房和商业用房的全部产权(不含部分产权转移);(3)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等房屋权属证明。
三、购房时间的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以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逾期未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和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四、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等房屋权属证明后,携带《灵璧县购房补贴发放申领单》、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和契税完税证等材料,到房管局交易服务大厅购房补贴发放窗口领取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逾期停止发放。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调整意见(灵政〔〕14号)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灵璧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灵政〔〕26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