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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工作制度(精)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7: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森林公安局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林区治安基础防范工作,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

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维护林区生产和生活秩序。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了解辖区内治安状况,制定林区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督促和指导乡(镇)林业中心站做好林区治安和林政管理工作。

4、建立和完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群众性联防组织,实行群防群治,做到措施得力,任务明确,真正发挥作用。

5、建立山情、林情、社情档案,摸清辖区热点、难点问题及重点人口的底数,设建护林治安信息员,掌握林区动态及时准确。

6、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切实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7、坚持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密切警民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当好领导参谋,树立森林警察良好的形象。

8、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对待来函、来信要认真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9、认真进行各种案件数字统计和材料总结上报工作,并积极完成公、检、法和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

10、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局 长 职 责

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并抓好行政业务和其他建设工作。

1、协助教导员共同搞好所内民警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工作。

2、坚决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

3、扎实抓好辖区的基础防范工作。

4、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安排日常工作及组织查破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并根据辖区动态,开展林业专项治理。

5、负责抓好森林法制宣传和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6、负责抓好内勤内务及装备管理工作。

7、负责抓好所内的执法工作。

8、负责组织民警进行业务学习和帮助林农解决实际困难。

9、审批森林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有关表格、执法台帐、报表等。

10、认真落实局长接待日制度,接受群众来访、咨询等事项。 教 导 员 职 责

一、教导员主要职责是主管全所政治工作,保证公安业务工作的完成。

二、组织民警学习政治和文化,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对民警加强理想道德教育、宗旨教育、传统教育和廉政教育,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做好党、团支部工作,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健全组织生活,组织和团结全所民警做好各项工作。

三、做好对民警的考核评比工作,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经常家访,做好家属工作,组织开展好文体娱乐活动,活跃民警文化生活,增强民警体质。

五、检查民警执行法律政策、遵守纪律情况,定期召开警民座谈会,接受群众批评监督。

六、协同局长抓好业务工作。 外勤 民 警 职 责

1、要认真受理查处辖区内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治安、行政案件。

2、深入林区,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掌握责任区内山情、林情、社情,摸清责任区内热点、难点,物色建立护林治安信息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3、做好林区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好发生在林区内的刑事案件现场,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和兄弟单位侦查破案,查寻罪犯等活动。

4、及时查处影响林区秩序的治安灾害事故,重大问题,查明情况后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5、督促护林治安保卫人员和护林积极分子开展工作,经常对其进行教育,布置具体任务,教给工作方法,帮助总结经验教训。

6、加强林区护林防火工作,防火期内要组织人员值班巡逻,设立临时护林防火检查哨卡,控制火源;发生火灾要及时报告,组织群众扑灭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及时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和善后处理工作。

7、加强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宣传工作, 制止和查处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驯养野生珍稀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8、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 勤 民 警 职 责

1、负责局内各种登记表、簿、册装订、立卷、归档等工作。

2、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报表、材料总结和财务报帐等工作。

3、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局内办公用品的购置、领取、发放等工作。

4、起草局内有关报告、通报、总结材料等,并按规定予以发、送。

5、负责局内各种文件的处理、归档工作。

6、负责局内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及做好后勤工作。

7、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不归档材料的销毁及归档材料的保密、借阅、利用等工作。

8、对分片民警掌握各种治安信息,及时做好收集、汇总、分析并报局长审定。

9、对民警移交的案件材料,按规定及时装订、立卷。

10、对局内开展“创建”及其他活动形成的材料,按照规定予以立卷、归档。

11、做好局内简报、宣传投稿等工作。

12、协助局长管理好财务和装备管理工作。

13、对局内工作依据轻重缓急,起草工作计划,当好局长参谋。

14、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驾 驶 员 职 责

1、服从领导安排和调度,开好车,遵守效能规则。

2、爱惜车辆,保持车内整洁,做到车况良好。

3、加强车辆安全,不开带病车,不酒后开车。

4、维修保养车辆,减少开支费用。

5、不得擅自公车私用,特殊情况下用车,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6、严守机密,不传播领导和办案人员在车上的谈话内容。 森林公安服务承诺制度

森林公安工作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给予帮助。

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认真受理,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查处,依法办理。

4、经常深入辖区开展巡逻,保证人民群众有事能同辖区民警及时取得联系,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首 问 责 任 制 度

1、第一位接待办事群众的民警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对求助群众负责到底,直至群众满意。

2、第一个接警民警为案件的首问责任人,从接案、立案、办案到结案自始至终负责到底,杜绝推诿扯皮。

3、首问民警必须及时向当事人通报事情或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首问民警必须对当事人反馈的合理意见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或补救,对不合理的意见要耐心地予以解释,直至群众满意。

5、首问民警如果遇到不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先接待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首问责任民警确因工作繁忙,无暇办理,可向局长申请移交,领导视情指定民警接管,并办理好案件移交手续。

治安耳目管理制度

1、选建的治安耳目必须具有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了解山情、林情、社情和林区社会治安动态的能力,做到保证数量、提高质量、布局合理、发挥作用。

2、选建和撤销治安耳目,必须严格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实行单人管理,个别联系。

3、使用治安耳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工作纪律,不得行使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行使的各种权利,不得向其泄露任何工作秘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耳目之间发生横向联系。

4、加强对治安耳目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和工作纪律、方法的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法纪观念。

5、坚持对治安耳目的考核,个人应每季度考核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年度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检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长期不发挥作用或不适合工作的,及时予以撤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建立治安耳目档案,材料分别立为工作卷和个人卷。未经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

学习制 度

1、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学习,每月坚持政治理论集中学习三次以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钻研公安业务和林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组织学习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及重要会议精神。

4、提倡自学,坚持集中学习,搞好岗位培训。 会 议 制 度

1、积极参加上级机关和本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

2、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局务会,月末召开一次总结布置会,案情讨论会视需要临时召开,重大案 件必须经集体讨论。

3、端正会风会纪,做好会议记录。

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批评─团结─批评,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文书制作、收集、整理、归档、装订与存放由内勤民警负责。

2、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坚持一案一卷,案卷必须完整、齐全、整洁。

3、文书卷:上级文件、群众来信、工作总结、文秘材料等应分类归档。

4、报刊资料卷:应分门别类收集装订,短缺及时收集补齐。

5、需移交、销毁的档案资料,必须经领导批准。 财务 管 理 制 度

一、严格罚没款的管理,对生效的裁决,应立即兑现,及时开出罚没收据,入帐要清楚,罚没款 按时上缴。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严格票据观念,钱、物分人管理,严禁座支、挪用,严防帐目不清。

三、各项财务支出,要本着节约原则,合理开支,报销票据手续齐全,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核,对 各项收入、支出实行每月在局务会上通报一次,便于民警做到心中有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对案件的赃款、赃物实行专人保管,登记造册,对财物的处理,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车辆 管 理 制 度

1、警车是公安机关快速出击的办案工具,必须做到警车警用,不得他用。

2、实行专人驾驶,警车驾驶应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行车、违章

驾驶。

3、驾驶员要经常维修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及时提出修理意见,对超出 500 元以上 的修理,必须经集体研究。

4、车辆管理本着节约的原则,实油票报销必须由随车民警签字证明并注明去向。

5、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娱乐场所。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 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 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 判决无罪的;

4、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 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7、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 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8、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

9、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 取费用的;

10、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广昌县森林公安局

安徽省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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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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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工作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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