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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干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2: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内江市市中区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大学生村干部管理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三条 镇党委负责培训大学生村干部,把大学生村干部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作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训的重点对象。培训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

第四条

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经常性培训。

第三章 大学生村干部主要职责 第五条 大学生村干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新到位后,一般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在村工作满一年后,可依法参选村委会职务,是党员的在村工作半年后,获得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以提任村党(总)支部委员以上职务。

第六条

大学生村干部在村工作期间,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重点协助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1、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支农惠农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2、村级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3、村级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4、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

5、文化知识传播和农业科技推广。 第七条 大学生村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四不准”:

1、不准徇私舞弊,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2、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3、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奢侈浪费;

4、不准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到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第四章

培养锻炼

第八条

村“两委”干部要做好传帮带,多教方法,常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急、难、险、重任务,促进大学生村干部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并及时将其中非党员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

第九条

建立镇、乡党员领导干部与大学生村干部“一对一”帮带制度,促其尽快锻炼成长。

第十条

镇党委应注重发现和培养大学生村干部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及时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干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月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文章交村党(总)支部和乡镇帮带联系人,并为所任职村更新一次党建工作网页内容,每季度向乡镇党委、每年撰写1篇以上调研文章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借调使用。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主要由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负责。区委组织部为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承办对全区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乡镇党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为具体责任人。镇、村党组织每年底应逐级向上级报送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大学生村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制度,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确保大学生村干部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大学生村干部食宿地点一般设在任职村的村委会,做到不吃请、不收礼、不扰民、不增强农民负担。其中:女大学生村干部由任职村所在的乡镇统一安排在乡镇机关食宿,家距任职村3公里以内的大学生村干部,可在家食宿。

第十六条

乡镇党委应定期听取大学生村干部思想和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乡镇政府应按时组织大学生村干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大学生村干部本人及任职村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报告;涉及大学生村干部人身安全导致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突发事件也要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将追究乡镇、大学生村干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区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干部签订聘任合同,办理合同续聘和解除手续。继续聘任合同仅限办理一次。大学生村干部到村任职半年内解除聘任合同的,一次性安置费应全额退还。镇委组织部根据上级要求,负责依法变更在订立合同时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后的有关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协调管理大学生村干部的工作生活补贴与一次性安置费的资金到位和发放工作,帮助办理银行卡,做到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拖延、克扣、挪用。帮助大学生村干部办理户籍迁移、人事档案代理、党团关系接转。对在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自愿留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学生村干部,应协助镇人事、编制等部门办理接收手续,统一安置到乡镇基层单位。

第二十条

建立大学生村干部联系沟通制度。镇党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座谈会,每半年至少到大学生村干部任职村进行一次调研指导。

第二十一条

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开展大学生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村干部工作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逐级请假和销假制度。请假1天以内,由村主要领导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内的,报镇党委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周以内的,由区委组织部批准。每人每年请假时间超过半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奖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由于身体状况、入伍、升学、考录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的,须提前向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村干部应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村规民约,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村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镇党(工)委负责,聘用期满考核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原则。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突出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大学生村干部参考标准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中心任务,所分管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镇领先地位,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3、“双带”能力强。具有较强的镇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组织协调农村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上做出了突出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不合格等次大学生村干部

1、连续无故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经一段时间的聘用(至少三个月以上),被证明确实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

3、患病或负伤(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4、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超过30%以上的;

5、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他与大学生村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7、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8、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格等次介于优秀等次和不合格等次之间。

第二十八条

镇党委应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指标,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年度考核。考核时,应组织大学生村干部向所任职的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党员进行述职,并接受村民代表和党员的测评,测评和考核结果报镇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干部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大学生村干部,经区委组织部核查属实,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

聘用期满,区委组织部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续聘和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大学生村干部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除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其本人提出申请解除合同外,不得终止合同:

1、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因公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内江市市中区乐贤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联单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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