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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版)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8: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记者 乔学府)10月10日我省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办法明确了应参保未参保,参保中断后未接续等四类人员的 补缴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和规范城镇企业职工补缴、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补缴养老保险范围是: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 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凡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 缴费年限认定具体执行细则为:一是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 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二是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三是城镇企业的原固定 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年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 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四是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 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 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补缴基数和比例为: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 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 (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缴保费为105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 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补缴费用全额 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据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有关人员介绍,我市应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重点在集体企业,特别是劳动服务公司中存在,具体数字目前无法统计。补缴养老保险费政 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从现在起截止到2009年年底,此外,在该办法执行前,已按本地规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企业和个人,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改。

2009-10-15 0:46:57来源:大同晚报

[山西]大同市养老保险补缴有新规

大同晚报 2009-06-11

9日从劳动部门获悉,为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解决养老保险费补缴、缴费年限衔接等实际问题,实现应保尽保,大同市新近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

对于未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大同市城镇户籍,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可以从1998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全省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条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即行作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在参保前曾经在企业参加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也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 办药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时起按规定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其中,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曾在企业参保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不同时间内形成的多个个人账户应转移合并,由最后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接续,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同一时间内形成的多个个人账户,除保留其个人所选择的个人账户外,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入所保留的个人账 户储存额中,企业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且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允许先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限期偿还。

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的企业,允许先缴纳职工个人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补清。资产未变现的,可先予“挂账”处理。 (龙中华)

[山西]大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缴费申报

大同晚报

2009-02-23

【本文摘要】 从即日起到3月30日前,在大同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所有企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及窗口零星参保人员,都要进行2009年的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记者18日从大同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获悉,从即日起到3月30日前,在全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所有企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及窗口零星参保人员,都要进行2009年的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用工,都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范围。包括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人员、农民工、劳务工等都将作为参保人员一并申报缴费。已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在申报时须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山西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缴费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时,只需如实申报上月职工本人全部工 资收入。缴费单位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必须将申报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待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实缴费基 数并予补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基数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

企业养老保险代办机构在申报代理人员缴费基数时,将严格审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规就业的人员不适用优惠费率有关规定。

山西:大同市出台缴纳养老保险新政策

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

我市出台缴纳养老保险新政策

(记者 赫文芳)近日,我市出台《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作了新规定,这是记者从劳动部门获悉的。

新出台的《处理意见》对未参加过保险的60周岁以下的男性和55周岁以下的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提出了具体的参保补缴方式,凡有补缴愿望的,可从1998年 7月1日起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条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即行废止)。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前曾经在企业参加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段,也可按照本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处理意见》还将 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也纳入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包括我市辖区内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目前尚未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证件及参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日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

此外,《处理意见》还对生产经营困难和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的企业也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有困难的,可先将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本息一次性补清,单位应缴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限期偿还。已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 的企业,允许其先缴纳职工个人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补清;资产未变现的,可限予“挂账”处理;对达到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则实行“退一补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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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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