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协议书
原定远县医药公司参加养老保险职工有207人,离退休人员51人,截止2007年12月底应缴养老保险费278.25万元,由于该单位改制经济困难,一次性难以缴齐,根据国务院259号令,县养老中心同意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缓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并签订如下缓缴协议:
一、原定远县医药公司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278.25万元,由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二、县养老中心同意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缓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278.25万元,缓缴期限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三、在缓缴期内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积极筹措资金,积极缴纳所欠养老保险费278.25万元,否则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同时由此产生参保职工无法接续养老保险等一切后果由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养老中心(盖章):负责人(签字):
缓缴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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