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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6: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理工学院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暂行办法

学院各部门:

为了正确评价全院教职工一年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全院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奖惩、调资等提供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理工学院关于下发〈四川理工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理工人[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内容、等次和标准

(一)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并结合教职工“三定一聘”所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的岗位职责进行。其中对教师的考核,要根据《四川理工学院教师师德考评细则》(试行)(川理工人[2006]13号)着重考核其师德表现,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等次: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的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考核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划)为基本依据。

1.党政管理人员(职员)的基本标准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2)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好。

(3)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1

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4)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标准

(1)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出色或超额完成任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在教学、科研、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

(2)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无责任事故。

(3)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4)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勤人员的基本标准。

(1)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2)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好。

(3)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 ,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4)不称职:组织纪律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

二、考核范围

除科级以上干部以外的其他在编教职工。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学院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曾黄麟

副组长:游建军

成员:唐健禾、李开世、邓起方、钱维新、龚敏以及院办、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监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鲁飞任办公室主任,封雪松任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各教学系成立由系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系总支(直属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其他系领导为成员的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的考核工作。其中,教师的师德考核由各系总支(直属支部)书记牵头负责。

(三)由于机关各部门的人数差异较大,特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各小组由学院指定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考核小组成员。

(四)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优秀”等次掌握在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优秀率由学院统一掌握使用。科级以上干部按照学院党委的统一安排参加干部年度考核,但确定考核等次时,副处级干部、处级调研员、科级干部占本部门优秀指标。请各部门严格按学院下达的优秀率控制数推荐优秀人员,上报学院审定。

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教职工对本人一年考核期内的德、能、勤、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我总结,填写有关考核表,必要时可提交本人考核期内的有关考核内容的书面材料(如新取得的学历证明、获奖、科研成果等)。(考核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下载)

(二)个人述职与同行评议。个人述职与同行评议由各系或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主持。考核人员在教研室或科室述职,机关多个部门合并考核的人员在其合并考核小组进行述职,然后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范围与个人述职范围一致),并作好评议记录,写出评议意见,与考核表一起交系、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人述职报告及同行评议记录,由各系、处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三)学院审核。学院考核领导小组重点审核全院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有争议的人员,并审定各类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四)经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的初步考核结果在全院进行公示。

(五)由人事处以书面通知形式将考核结果通知各部门,由部门通知本人。

(六)学院总结考核工作和上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的结果及相关规定

(一)各类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2.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续聘资格。

4.工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岗位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不得晋升工资或发放有关奖金。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年度重新计算,不得晋升工资或发放有关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3.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称职的,则予以辞退。

六、考核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到县、市基层锻炼的教职工,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二)经学院派出或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工,由原工作部门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三)当年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

(四)离岗待退人员,应写出书面总结交离退休管理处。如无违反校纪校规、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结论认定为称职等次。

(五)当年9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致伤的教职工,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予考核,根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七)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工参加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教职工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处分的教职工不符合称职等次条件的也可定为不称职等次。

受到党纪处分的教职工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川人惩[1996]1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考核等次。

(八)应参加年度考核的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部门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九)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教职工,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低。

(十)经学院批准被借用的教职工,属院外借用的,由借用单位向我院提供情况,由原工作部门确定考核等次;属院内借用的,由借用部门进行考核。

(十一)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填写《四川理工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表》。(考核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下载)

(十二)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人员的考核按(川人专 [1996]32号)文办理。

(十三)非在编聘用人员参加所在部门的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但不占本部门优秀指标,其考核结果上报自贡市人才交流中心四川理工学院分中心。

七、考核工作的时间安排

2006年年度考核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进行,各考核领导小组在2006年1月15日前完成考核并将考核表交人事处。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不符,则以上级最新文件精神为准。

四 川 理 工 学 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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