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深圳市住宅产业化工作,提高深圳市作为国家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的整体水平,依据《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建住房[2006]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那些按国家住宅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以提高住宅产业标准化、工业化水平为目标,发展符合“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要求的技术和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基地的行政事项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制定和颁布有关基地管理的法规;
(二)批准、撤销基地的认定;
(三)定期公布基地建设情况。
第五条深圳市住宅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市国 1
土房产局委托,负责基地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职责为:
(一)受理基地申报材料;
(二)初步审查申报资料;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将结果报送市国土房产局;
(五)负责基地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章类型与条件
第六条基地分为研发型和应用型两类:
研发型示范基地,是以研究开发符合住宅产业化要求的住宅建筑体系和住宅部品体系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应用型示范基地,是以推广应用符合住宅产业化要求的先进技术、成果为主的住宅项目。
第七条 申报的要求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和机构;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技术和产业化政策,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方向和“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并且运行两年以上;
(三)项目的实施者应具备较高的研发、生产和应用能力,在本地区与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市场信
誉;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任务与责任
第八条基地具有以下任务与责任:
(一)研究开发和宣传住宅建设“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逐步形成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的新型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部品体系与成套技术;
(二)协助政府编制相关标准规范,参与住宅产业化经济、技术政策的研究。
第五章申报与评定
第九条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
第十条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协会提交申请书和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对初审合格的,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四)协会将申请材料及论证报告提交市国土房产局
审批;
(五)对审批通过的,由协会在深圳市住宅产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星期;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房产局与之签订《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书》,并授牌。
(七)对审批不合格者,协会书面告知。
(八)由协会对基地建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撤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 《深圳市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见附件一);
(二)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第六章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市国土房产局对批准的基地项目给予适当经济支持,并对在基地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
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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