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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残疾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社区残疾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工作的规范管理,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社区残疾人工作整体推进,根据《深圳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是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圳社区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的工作职责范围,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并接受市、区残联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要求

第四条

社区要成立社区残疾人协会(下简称社区残协),原则上残疾人在30人以上的社区建立一个社区残协。残疾人人数在30人以下的社区,可在相邻社区(街道辖区)整合成立社区残协。

第五条

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要按社区建设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原则,纳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工作范畴。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由社区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社区残疾人民主直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应是残疾人事业宣传员、联络员、康复协调员、信访调解员、自强自立示范员、助残联络站和社区助残服务管理员。原则上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由社区残疾人

1 担任。一般情况下,每个社区残协配备1名专职委员;残疾人超过50人以上的社区,可以配备2名专职委员。

第六条

社区要建立残疾人活动室,完善社区残协办公场所及设施。社区残协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确保社区残疾人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社区残协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要按《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的规定,悬挂同一标牌。

残疾人活动室要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充实完善和丰富内容,不断开拓创新内涵,保持活动室的朝气和活力,把活动室办成“残疾人之家”。

第七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要按照中国残联《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职责》和《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职责》要求规范运作,根据社区残疾人实际,细化服务内容,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服务指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做到社区残疾人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职责、服务指南上墙;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

社区残协要依据区、街道残疾人事业年度工作要点,结合社区残疾人需求,制定社区残疾人工作年度计划。工作计划要月月有检查、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确保工作计划事事落实,件件到位。

社区残协要结合社区实际,加强与残疾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残疾人的呼声和诉求,建立能详细反映社区残疾人工作 2 的各种资料档案,做好原始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整理,运用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信息化推动社区管理、服务的现代化。特别要建立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残疾人服务、残疾人需求、残疾人康复训练、扶残助残等统计以及走访联系残疾人的动态管理档案。

第八条

积极协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办理低保手续,落实贫困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残疾人医疗、生活和教育有困难的,要给予特别关注,采取多种渠道,动员社会力量扶助,不断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

要落实现行的重度残疾人困难定期补贴、低保残疾人医疗康复费补助和残疾人临时困难补助政策,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困难,确保社区残疾人生活稳定。

要认真配合市、区政府和残联组织开展救助型的社会保险工作,把社区低保、一户多残、重残无业以及贫困残疾人纳入救助型的社会保险体系,使他们在养老、医疗、失业等层面得到基本保障。

积极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低偿的劳务和物品服务,并逐步实现经常性和制度化,有效解决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困难,服务落实到社区每一个残疾人。

第九条

依托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失业登记、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等全方位就业服务。

3 认真鼓励、推荐残疾人参加各级残联或其它机构举办的技能培训。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社区合作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不断提高社区残疾人就业技能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就业培训服务率达90%以上。

采取灵活措施,积极推进政府资助购买社区服务,多形式多渠道扶持残疾人社区就业。残疾人就业率达90%以上。

第十条

依托社康中心设立社区残疾人康复室,全面落实残疾人康复服务规范标准,开展多样化的社区康复工作。要积极想办法,通过资源整合,开展社区工疗、娱疗,把残疾人康复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纳入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开展康复教育、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拓展残疾人服务内容,增加服务数量,提高服务质量。精神病人监护率达95%以上。

根据社区残疾人康复需求,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推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程序的个性化服务。

按照“残疾人服务小型、就近、便利”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拓展服务项目,完善必备设施,充分利用“星光老年之家”,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日间照料等康复活动。配备残疾人康复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材。

积极配合选送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参加市区残疾人康复培训,配备经培训的专兼职康复协调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人道主义和科学普及教育,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各类残疾人节日,构建平台,创造条件,不断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4 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各类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向残疾人敞开,提供优惠优质服务。公共文化设施要体现为残疾人服务的特点,开设适合残疾人活动的项目。要特别注重组织开展特色化、生活化、人性化的文体活动。要求社区组织残疾人各类活动次数年平均不少于6次,残疾人参与率在90%以上。

要重视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广泛开展残疾人遵纪守法、自强不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教育培训,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用残疾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引导残疾人参加社区文化活动和法纪、道德、心理等内容的素质教育,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座或研讨会,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现代文明素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二条

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要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要求,结合社区残疾人的需要,督导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进家居无障碍建设,维护无障碍设施,为社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优质服务。

文化室要相应配置盲人读本和视听读物;活动室或康复训练室要配置语音提示,最大限度地满足残疾人需求,有计划地帮助解决社区残疾人电脑配置,积极推进残疾人信息无障碍建设。

推广手语交流。通过举办培训或宣传活动,在社区推广语言障碍残疾人的手语交流,社区残疾人工作者要熟悉和掌握与语言障碍残疾人日常生活交流的手语。

5 第十三条

重视残疾人权益的落实和维护,通过残疾人权益维护,全面推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全面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社区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站)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广泛开展与社区残疾人“结对子”和各种社会助残活动,推行定点联系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定期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助残志愿者队伍组织,全面办好社区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完善社区助残志愿者服务机制,壮大社区助残志愿者服务队伍,推行助残志愿者注册制度,促进志愿者助残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

工作人员管理和待遇

第十五条

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探索社区残疾人工作职业化管理,建立社区残疾人工作人员地位身份、公开招考、竞争上岗、考核评议、教育培训、福利待遇等制度,明确地位,提高待遇,严格准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社区残疾人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

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岗位的设立,按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方式,参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社区残协专职委员选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户口的肢残、低视力残疾人、经语训后可进行正常交流的听力残 6 疾人。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基层残疾人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年龄男性在50岁以下,女性在45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基础。

(四)具有开展残疾人工作所必需的体力、精力和能力,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和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社区残协专职委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由区、街道残联拟订招聘计划,报市残联审批。参照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体检和公示。招聘笔试由市残联统一组织考试,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按聘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由区、街道残联会同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聘用人员名单并签订聘用合同,每一聘用期为3年,可连续聘用。跨社区成立的残协所在专职委员聘用合同签订,由社区残协所在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

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受聘后享有休假权,具体标准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实行年度考核,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会同街道残联对专职委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 7 正的原则,以平时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基础,采取街道、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社区残疾人相结合的方式,按《深圳市社区残疾人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由被考核者个人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写出评语,由街道残联予以审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年度考核纳入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工作范畴,考核结果分优秀(参考考核评分95分以上)、合格(参考考核评分81—95分)、不合格(参考考核评分80分以下)三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续聘、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工作并领取津贴,但在招聘中未能被聘用的残疾人,可过渡作为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助理员。助理员设置有效期为本办法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的第一个聘用期,聘用期满不再续设。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落实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经费预算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计划,保证社区残疾人工作正常运转和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根据社区残疾人工作任务,按“费随事转”的原则,其经费由区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划拨。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工资。

(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三)社区残协办公经费。

(四)社区残疾人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直接拨付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工资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发放。

第二十八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安排,经核准划拨的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年度节余款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新增加的工作服务项目所需经费,需经街道、区残联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

各区残联应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必须严格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定期向街道和区残联报送经费支出账表,接受残联、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残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区残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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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残疾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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