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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四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0-03-04 06:09: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http://www.daodoc.com/ 2015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四十六期

【问题1】试分析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回复】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派生证据。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3)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传闻证据只是言辞证据。传闻证据可能是原始证据,这与传来证据相对应。

【问题2】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

【回复】1.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可以不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http://www.daodoc.com/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酌定不起诉:

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可以不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3.附条件不起诉

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可以不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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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问题3】请问民事诉讼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和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回复】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四)项、第

(五)项或者第

(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虽然符合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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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问题4】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回复】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变更之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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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应承担某种义务。

(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3)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另义务人履行义务。

给付之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①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②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等等。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问题5】请阐述专利用尽原则。

【回复】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

http://www.daodoc.com/ 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因此,专利权用尽,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比如说甲生产的专利产品进行上市销售,第一次销售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一次用尽。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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