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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0-03-04 06:0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http://www.daodoc.com/ 2015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十二期

【问题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回复】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第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第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问题2】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冲突如何解决?如;成都市人大地方法规与四川省政府规章。

【回复】二者时间其实是没有效力大小之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其所在的省、自 治区政府规章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立法条例规定:(1)如果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不适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省人民政府修改,或者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的规章。(2)如果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应当建议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地方性法规,然后再予批准。(3)已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议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撤销。

【问题3】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回复】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http://www.daodoc.com/ (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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